2.2 货币资金主要的税务问题
货币资金是小型物业管理企业直接用于结算和支付的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由于其流动性最强,能最直接、最有效地满足人们对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因此,很容易产生许多税务方面的问题。作为小型物业管理企业会计,要引以为戒,避免重蹈覆辙。
2.2.1 现金报销、代开发票的问题
【例2-8】 税务人员对大地物业管理公司的税收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每年报销的代开发票数额非常大,且都采用现金结算的方式。公司经理解释,由于该公司外聘短期临时工较多,因此需支付劳务费时,就采取到税务局机关开具发票的方式。但是比较奇怪的是,公司支付劳务费的时间并不均衡,每年2月份采用代开发票支付的劳务费远大于其他月份。审计人员对公司聘用临时工的目的和相关合同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实,发现的确聘用有临时工,但公司每个月的业务收入和业务量基本上是均衡的,并没有发现2月份业务量有大幅度变化。进一步落实后,发现2月份的许多劳务是虚构的。财务经理无法自圆其说,不得不承认由于公司业绩很好,公司每年都要向股东支付红利,但是考虑到利润分红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负要高于临时用工付款时开具的劳务发票的税负,因此,就利用其有临时用工的情况,到税务机构开具劳务发票来调节利润,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
分析:
以上案例中,大地物业管理公司违反规定,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名义上是支付劳务费,实际上以虚假劳务关系套取现金,目的就是为了逃避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而劳务费的支付,如果采用代开发票的方式,一般综合税率为5.5%~6.37%(各地略有不同)。对于公司来说,支付资金存在税差,也就存在了套利的空间。因此,在审计类似案例时,主要是审核劳务是否真实发生,劳务发生的时间是否合理,如果劳务并未真实发生,就存在以虚假经济业务套取资金的嫌疑。
2.2.2 不开发票、逃避缴纳税款的问题
【例2-9】 大地物业管理公司为客户提供服务,在具体操作中实行了开发票和不开发票两个价,如果客户不要发票就实行一定优惠的价格,加上个人客户对于发票索取不是很积极,大地物业管理公司就利用这一点,将不开发票的劳务收入累计10万元进行截留,根本不在会计账簿上进行反映,导致少反映营业收入和所得税。
分析:
逃避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漏税是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者由于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无意识地漏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漏税与逃避缴纳税款有着性质上的区别,判定漏税的关键是并非故意,因而在处理上也不同。税法规定,对漏税者,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的,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的滞纳金。对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一经发现,应当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小型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过程中,现金的收支是要求比较严格的,但由于部分企业的业务性质比较特殊,导致现金业务频繁,这就给部分企业逃避缴纳税款造成了极大空间。与小型物业管理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个人客户有不索要发票的习惯,而有些公司为了躲避税务机关的监控,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也会以各种办法拒绝为客户开具发票或开具假发票。有的公司为了“节省”发票,甚至推出了不开发票打折等多种“优惠”,造成部分现金收入不纳入账务核算。由于税务部门对于营业收入主要是对发票进行核查,通过对比开具发票的金额和账务上反映的金额,确定当期收入金额。因此小型物业管理企业抱着能少开就少开的目的,逃避缴纳税款。
2.2.3 套开发票、逃避缴纳税款的问题
【例2-10】 大地物业管理公司经常与A公司业务往来,数量较大,涉及的金额也较多。A公司由于经营利润较高,想隐瞒部分利润,而大地物业管理公司也想隐瞒部分收入,双方一拍即合,私下决定由大地物业管理公司在开具发票时,采用联次分开套写的方式,大地物业管理公司实际收到运输收入9000元,在发票联上开具10000元,而存根联与记账联开具8000元,以达到双方隐瞒部分收入、利润,少缴税款的目的。
分析:
以上案例就是常说的“大头小尾”。所谓“大头小尾”是指发票的发票联数额大,而存根联数额小。开票方目无法纪,为了双方利益,利用税务机关监管不严的漏洞,为所欲为,达到双方不可告人的目的。以上发票的套写行为,更常见于手写的发票,部分企业就利用这个漏洞,分开填写发票联和存根联记账联金额。现在虽然已经逐步普及计算机开票,但未能杜绝这种造假方式,部分企业利用一定的技术手段,仍可以实现一票两开。此外,由于普通发票的使用现在还不需要通过金税工程进行认证,利用普通发票逃避缴纳税款比较隐蔽,难以发现,因而部分公司利用普通发票大头小尾使用发票。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匿经营收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属于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因此,两个公司都应该受到处罚,不仅需要补缴税款,接受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