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回眸:前行的中国刑事法制](https://wfqqreader-1252317822.image.myqcloud.com/cover/790/925790/b_925790.jpg)
一
从安全的视角来观察2015年最受关注的刑事案件,我们会发现一些新的安全问题,同时也促使我们继续思考,刑事法制作为社会治理重要一环的局限性。
安全问题可以分为多个层次理解,从个人安全到国家安全,不同层次的安全问题需要不同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予以应对。2015年,与刑事法制有关的立法中,“安全”无疑是一个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其中相当大一部分条文涉及公共安全、网络安全以及社会治安;《国家安全法》、《反恐怖法》更是直接就国家安全问题作出系统性规定。按照《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涵盖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和核安全,等等。而所有这些安全问题,最终都和刑法建立某种联系,因为刑法要提供强有力的惩罚机制,以确保各项安全事业的落实。与之相应,个人安全是以个人生活和发展为核心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的状态。个人安全与国家安全虽然处于不同层次,但却紧密相关。可以说,个人安全对国家安全有强烈的依附性,如果没有国家安全,个人安全几乎无从保障。例如,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能否提供安全的物质生活条件,就直接影响到个人最基本的生存状态。由于处于恶劣的自然环境当中,人们的生命健康会受到损害。在“腾格里沙漠污染环境案”中,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向生态环境脆弱的沙漠地带排放污水,严重污染了当地生态环境。实际上,虽然我国环境问题日趋严重,但是被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却微乎其微。个中缘由并不复杂,就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确保地方经济发展,不惜牺牲环境进而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进而纵容这些污染企业的存在。虽然说,环境问题是工业社会的一个必然产物,处于工业化阶段的社会必然要经历环境污染问题。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环境问题就是“人祸”所致。今天讨论的环境问题,“人祸”的意味更为浓烈,因为以目前的科技手段是可以有效控制各种污染源排放的,这和一百多年的环境污染问题有着明显的差异。当有条件治理而不治理,为追求更高的利润而污染环境,就不能简单地将发展经济作为牺牲环境的借口了。打着发展经济的幌子保护污染排放企业,无异于涸泽而渔。环境安全与个人安全息息相关,经济发展的目的是要确保每个人健康、幸福地生活,因而刑事法制在保护环境安全方面不能缺位,相反,应更加积极地以刑罚手段应对环境问题。
网络空间也是重要的安全领域,《国家安全法》中明确将网络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2015年,《网络安全法》也正式进入立法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所代表的信息技术发展必将彻底改变人类社会的交往方式,而对信息的掌控成为一种最为强有力的支配能力。如果套用科幻作品的思路,未来社会发展可能会形成一种新型的“独裁”,这就是通过对信息的大量集中来控制社会乃至控制个人。为了避免这种“悲惨世界”的出现,网络安全的维护应与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结合起来。网络社会的到来让社会治理者们措手不及,因为他们发现,危害社会行为的出现正以变幻莫测的态势汹涌而来。“流量劫持”就是如此,这个话题在2014年可能都是陌生的,而在2015年出现了“流量劫持”第一起刑事案件。说起来,对“流量劫持”的行为定性并不复杂,按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理并没有太多争议;而真正的问题是,“流量劫持”的目的何在?实际上,这就是一种商业欺诈行为,就是通过“劫取”其他网络平台的点击量来增加自己的点击量,进而提高网络人气,创造更多商机。互联网改变人们的交往方式,由此也就形成了新的谋取利益的可能性。不过,这类行为往往只能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一扰乱公共秩序罪处理,而无法按照其实质的侵害利益及目的来定性。从这个角度分析,关于本案的法律评价多少有些“失焦”。对于网络犯罪,这种法律评价“失焦”的现象比较明显,即虽然定罪了,但和公众对这类案件的否定性看法不一致。这或许是,我们对网络空间的秩序还缺乏真正的了解。
国家经济安全与个人经济安全也紧密相关。与刑法相关的国家经济安全问题,主要是基本经济秩序的维护,但最终可以回归到国家财产权的保障问题上来。国家拥有财产的目的,主要是向人民提供安全和秩序保障,组织经济建设和提供社会福利。社会主义国家本质上就应当是福利国家,不过,以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国家用来进行社会福利建设的资源也十分匮乏,在教育、医疗等方面更多向城市倾斜。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国家用于社会福利的资金相对充沛,用于民生保障的福利支出也越来越多。然而,在过去一段时间里,骗取这类资金的案件非常普遍,但作为刑事案件追究的却不多,其中原因需要进行认真分析,或许是认为这类行为危害性较轻,又或许是因为其中伴随着腐败行为。“浙江母女社保诈骗案”所反映出的问题即是如此。可能很多人以为,公家的便宜为何不占?从公共福利制度的角度看,这种行为造成的损害更大,因为它会侵蚀社会福利制度所体现的公平和正义,损害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也会造成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们的利益受到不当影响。
经济安全的实现最终的检验标准还在于公民个人的财产安全是否能够得到保障。2015年经济领域的“头条”就是“股灾”,在一片欣欣向荣中的断崖式崩溃,给股民们带来的经济损失堪称惨烈。然而,问题究竟在哪里,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再审案”只能揭示冰山一角,更多的解答可能在于目前证券市场整体的投机性和监管缺失。试想,股市上汇集了太多的聪明的但又不守规矩的人,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股市就是个“钱坑”,当无法避免被宰割的命运时,只能用脚选择,溜之大吉。股市是经济安全的风向标,股市出问题,说明经济秩序存在巨大风险。
腐败问题也是国家安全问题,因为它直接影响政治安全及经济安全、社会安全。2015年,反腐进入新阶段,“大老虎们”纷纷接受审判。最近十余年,世界范围内的社会动荡都与腐败有关,并存在一个恶性循环:国内腐败—民怨沸腾—政府更迭—社会继续动荡。如果这个环节中介入外国势力,甚至可能引发战争。埃及、利比亚、乌克兰、津巴布韦的“故事”均为示例。在民主制度不健全的国家,腐败问题就是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引爆,并影响社会整体稳定。所以说,反腐败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必要举措。当然,反腐败不是简单地将“大小老虎们”送进监狱,更应该使各项制度及运作机制具有防腐、自净的能力。从2012年以来“八项规定”的提出到实践具有启示意义,制度建设就是要解决“不能贪”的问题,这个层次更具可行性,也可以避免各种人为因素干扰反腐进程。所以说,反腐还是要靠法治。
个人安全有时也会受到公权力的不当干涉,这在任何国家都会发生。建设法治社会,无非就是限制公权力进而尽可能减少公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不当侵犯。《世界人权宣言》的序言写道:“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个人安全的实现,也就是使每个人免予恐惧,无论它来自何方。客观地讲,完全避免来自其他社会个体的危险,几乎是不可能的;但避免来自公权力不当侵犯的危险,却是可能的,因为可以通过法治加以解决。然而,现实总是令人不满意,2015年纠正的多起错案,仍旧说明公权力实施中“犯错”的可能性是很大的。“钱仁凤被控投毒冤案”,“黄兴、林立峰、陈夏影被控绑架杀人再审无罪案”,“曾爱云被控故意杀人宣告无罪案”都是2015年被宣判无罪的案件。对于这些无辜陷入囹圄的人而言,正义最终并未缺席,但它却明显迟到了。公权力机关是公民自由的保护者,但冤案错案的发生总让人们质疑“保护者”是否尽到了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抽象的国家安全,国家安全保障的目的最终在于维护公民个人安全以及作为共同体的社会的安全;国家安全只有与公民个人安全相结合时,才具有保障的意义。
当然,我们在看待安全问题时,要对当前社会发展的态势进行正确评估,要看到现时的社会问题。就社会治安而言,虽然近年来严重暴力刑事案件(尤其是故意杀人案件)不断下降,但手段残忍甚至匪夷所思的案件却也不断出现,并挑战人们脆弱的道德情感。“宜宾富商被绑架胁迫杀人案”就是一例:犯罪人通过让被绑架人实施杀人来要挟被绑架人,而被杀害的人完全是一个毫不相干的陌生人,于是被绑架人成了“杀人凶手”。对这样的案件作出处理,给法律人带来了法律上和道德上的双重难题:法律上对被绑架人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在道德上又很难对他进行谴责。“河南大学生‘掏鸟案’”也是如此,由该案引发的争议也指向了法律本身。类似的问题,在今天的社会中时而出现,在信息高速传播的年代,每个人都会受到心灵震撼。当我们通过每一起案件来审视这个社会的道德与正义究竟是什么的时候,能否给出一个清晰的答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