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兴废与所有制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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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 均田制下的“世业”与共同体

“世业”是中国古代的不动产统称,专指“田宅”。《后汉书》卷二七《郭丹传》载:

 

[范]迁字子庐,沛国人。初为渔阳太守,以智略安边,匈奴不敢入界。及在公辅,有宅数亩,田不过一顷,复推与兄子。其妻尝谓曰:“君有四子,而无立锥之地,可余奉禄,以为后世业。”迁曰:“吾备位大臣,而蓄财求利,何以示后世。”在位四年薨,家无担石焉。《后汉书》,中华书局点校本,1965,第941页。

 

范迁的数亩之宅包括房屋及其周围的园地,统称“宅”或“园宅”。由于土地公有制长期存在,其后又有私有与公有并存的均田制,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宅”与“田”的所有制性质是有区别的:园宅以外的农田并非一直都是世袭的私产。即使是“永业田”,其所有权也与园宅不完全相同。只有园宅以及用于营运的碾硙、邸店之类的建筑物,才是严格意义上的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