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语
1998年,法国经济学家蒂埃里·让泰首次提出“社会企业”这一概念。目前,关于“社会企业”的概念在世界各国尚不统一,存在形形色色的定义。其中的一个代表性定义来自英国,社会企业被定义为“企业在保持自身可持续生存或发展的同时,主要追求社会目的,其盈利主要是用来投资于企业本身或社会,而非为了替股东或企业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一些研究进一步指出,社会企业至少应该包含如下基本要素:一个持续的生产产品或销售服务的活动;高度自主;有显著的经济风险;最低数量的付薪工作者;使社区受益的明确目标;一群公民发起的行动;不是基于资本所有权来进行决策;具有参与本质,所有受影响的人都参与活动;进行有限的利润分配。也就是说,社会企业具有经济性和社会性两种性质:一方面,它需要按照市场的规则运行,承担市场及其他风险,从而具有经济性;另一方面,社会企业具有明确的社会使命,其收益主要用于促进社区、弱势群体以及社会企业本身的发展和投资,社会企业重视社会价值而非最大的经济利益,从而具有社会性。除此以外,开展社会企业活动需要有一批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创新能力和风险意识,即具有社会企业家精神的公民。这些公民被称为社会企业家或社会创业家,他们和商业企业家一样富有创新精神。
从1998年起至今,社会企业在欧美国家尤其是英国和美国已发展成为一项显学,并被称为一种改变世界的新经济模式。在印度、日本、韩国等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社会企业同样开始不断涌现,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引起广泛关注。已故管理学大师彼德·德鲁克就曾预言,这种组织有可能成为后资本主义时代发达经济中真正的“增长部门”。相比之下,中国的社会企业实践及其研究才刚刚开始,积累的学术成果还很少,有限的文献多停留在介绍西方国家社会企业概念、社会企业家精神要素及社会企业运行结构等方面,有关中国社会企业的本土化研究寥若晨星。有关机构2008年开展的一项调查就发现,在中国,政府对社会企业知之甚少,即使是那些正在经营管理非营利组织的专业人员,对社会企业的概念和运行逻辑也了解不深。作为一个“舶来品”,社会企业到底能对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怎样的贡献、如何做出贡献,都亟待我们进行客观理性的研究。因而组织集聚中国学术力量,紧密结合中国本土实际,研究和传播社会企业概念和知识体系,打破现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本专栏所录9篇文章对深化中国社会企业本土研究做出了积极探索,文章内容丰富、视角多元、方法新颖、论证充分,值得肯定。这些文章紧密结合世界潮流和中国实际,从不同角度对社会企业相关的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涉及经验层面的深入辨析。其中:黄承伟、覃志敏对社会企业研究在我国的发展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评述;时立荣、徐美美从理论上对社会企业进行了分析,将社会企业分为四种模式,他们以技术经济学的生产要素理论为基础,从传统营利性企业的创办过程出发,探讨了传统企业向社会企业转型或直接创办社会企业的可能性与可行性;郭虹将社会企业的特点归纳为“发展型服务、营利性筹款”,认为社会企业给正在转型的中国公益事业带来了富有创新性的启迪,社会企业将推动中国公益事业的转型;杨光飞分析了孟加拉国格莱珉银行的运作模式和组织特征,认为社会企业创始人的企业家精神对于社会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制度环境也是影响社会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因素;余晓敏以国际比较为研究视角,探讨了我国不同类型的社会企业在治理结构和治理过程上的具体差异,并讨论了西方社会企业模式在中国情境中的现实相关性和运用价值;刘小霞在研究港台社会企业实践的基础上,探讨了港台社会企业的经验对大陆社会企业发展的启示;叶兴建从社会企业成长的角度,考察福安、霞浦农户自立服务社的发展路径,对农户自立服务社的运作模式进行了理论探讨,并讨论了农户自立服务社小额信贷福建经验的启示意义;徐晓军、胡觅探讨了民政工作中社会企业对于民生保障从“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的意义;兰小林、刘人瑜、庄天慧撰文分析了社会企业反贫困的作用机理,讨论了贫困地区发展社会企业的可行性,并结合已有实践,分析了社会企业在贫困地区的发展路径。
可以预见,这些对社会企业相关领域所做的理论探讨,将积极推动当前我国的社会企业研究,也会对社会企业在中国的健康发展带来有益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