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中古税制比较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序二

顷闻顾銮斋教授的书稿《中西中古税制比较研究》(以下简称《比较》)即将面世,甚感欣慰,值此出版之际,略缀数语,以表祝贺!

顾銮斋2002~2005年跟我读博士学位,博士论文题目即是《中西中古税制比较》。毕业时,马克垚先生专程来津主持了他的博士论文答辩会,答辩委员会对该论文给予了较高的评价。在其后进行的教育部优秀博士论文评选中,该文获2008年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提名奖,表明该成果在学界更大范围内受到肯定。《比较》的中外史料都相当扎实与详备,不过受到特别嘉许主要原因还是其宽阔的学术视野,理性的适中议论,以及较为周延的逻辑分析。这是一篇趋于成熟的学术作品,适当加工扩充即可出版似是水到渠成之事,谁想该书稿竟沉寂了10年!其间我曾几次问起,銮斋总是以不断有事情中途插进来为由,当然也有他自己没有抓紧时间的自我批评。此次接到即将付梓的书稿,再次通读,感到对他有些误解了,这10年不是搁置,而是在不断拓展,内容和分析都大大地深化了。因此,这是沉淀的十年,也是不断丰富与完善的十年,是在原有基础上的再研究。其间顾銮斋发表的一系列相关的专题论文在新书稿中都有体现。该作品是否称得上精品,尚需读者们评论,还需经受时间的检验,但是作者“十年磨一剑”的学术精神应当给予充分肯定。作者1997年就以此课题立项,因此其探索的进程何止10年呢?

一个政府的税收制度的信息含量是相当丰富的,也是至关重要的,税收制度是政府的核心制度之一。税收由谁决定,向谁征收,收取多少,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是权利与义务问题,也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定问题。从后者的意义上讲,税制史也是政府形态的演变史。关于西欧中世纪税制史研究,国内著述不多,而将中国中古社会与西欧中世纪的税收制度进行比较的著述则更为少见,因此说,本书的选题具有一定的尝试性,或者说有一定的开拓性。历史比较研究的有效性一向被国际史学界所公认,然而实践起来却委实不易。中古时代,中西文明没有经常性的往来与沟通,概念、话语各不相同,梳理不同语境下的税收制度并做出比较分析肯定是花费气力的事情。以往的税制史研究,特别是关于中国赋税制度史研究,除了赋税通史,几乎每个断代都有著述出版,有的断代甚至有多种著述。但这些著述主要是稽考、探讨或描述税制、税法、税项、税率等发展变化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多注重资料的检索积累,少从理论上探讨赋税制度及其演变。即或在欧美史学界,从理论上探讨赋税制度的著述也不多见。作者的中西税制比较,重视税制本身,但不是就税制论税制,而是站在中西文明的高度,首先探讨中国和西欧税制的依据是什么,他们根据什么理念和原则动员和督查税收并形成持久的制度,即何谓中国和西欧中古赋税基本理论。这就意味着《比较》与以往的同类著述相比具有一定的理论高度。

赋税基本理论也就是政府税收和税收制度的指导思想。作者将中国中古的赋税理论归纳为宗法君主论、家天下和“王土王臣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名句的简称);将西欧赋税基本理论归纳为共同利益、共同需要和共同同意说。这里所谓的“共同”并不是全民共同,而是严格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在西欧中世纪很长时间内限定在贵族范围内,以后又扩大到第三等级。赋税基本理论看起来是抽象的,实际上又是相当具体的,它使中西税制史的考察有了一条基本线索,从而使二者比较有了着力点。不论初始的、影响极其深远的税制理论使得哪一方受益,该理论中所包涵的观念元素在各自的文明圈内都是主流观念,都属一定的社会共识。当然,赋税基本理论不是僵化不变的,它们都是不同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们的作用和影响也将取决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及其变化,包括社会力量对比的变化。不过,应当指出,作者关于税制理论来源以及发展过程的分析是有一定说服力的。欧洲文明框架下的税制理论,如同欧洲文明一样,受到日耳曼人村社传统、希腊罗马古典文明和基督教的影响;中国秦汉以后确定的赋税制度,则受到先秦社会乃至初民社会的深刻影响。作者主治西欧史,然而对中国上古史的分析和资料使用,也相当细致,从《诗》到《尚书》,娓娓道来,夹叙夹议,少有粗糙之感,难能可贵。作者以赋税基本理论统领赋税史的基本内容,以揭示中西中古税制运行的内在理路和发展演变的轨迹,给人以比较清新的面貌。接下来,他以赋税基本理论串联赋税史的基本内容,分析赋税史的基本问题如主税项走势、税权归属、税收组织、赋税结构、税款征收和支出等,论述过程中强调赋税基本理论与这些问题以及这些问题之间的逻辑关系,这就形成了一个比较严谨的逻辑体系,读来感到具有一定的整合性,也容易让人发现问题。

例如,只有在比较的视野中,才能够提出税权这样的概念并洞悉中西的异同。同是中古社会,税权在西欧很早就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为此,不同时期的贵族及其他权力共同体与王权不懈地较量。纳税人同国王争夺税权的斗争几乎贯穿整个中世纪。然而,这个命题在中国历史上却呈现了完全不同的景观。谴责官府重税,甚至因此“为民请命”的朝廷命官代不乏人,因无法忍受重负铤而走险的农民起义更史不绝书,但从来没有人把征税看作一种权利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也少有人将争取这种权利或完全取得这种权利作为斗争目标。这就揭示了欧洲历史和文化与中国历史和文化之间的重大差异。在中国,税权问题虽没有提出来,但作为客观事实无疑是存在的。很明显,与赋税基本理论一致,税权自然集于朝廷并归于皇帝,表现为官府组织制税、用税和审计诸活动。随着中古社会的发展,中国皇帝对税权的控制也就更加强固;到中古末期,税权更高度集中于皇帝之手。如同作者指出的那样,中国的家天下和“王土王臣”说理论时时处处作用于臣民的纳税心理和行为,深刻影响着政府的财政活动,虽然这种影响或作用往往是隐蔽的、潜在的,因而是难以察觉的。如作者云“在征税过程中,朝廷或税吏无须向纳税人说明征税理由,而纳税人也不去质疑他们的行为,反而认为事情本该如此”。

欧洲的税权,在理论上似乎并不是一个不辩自明的问题,在实践上更是充满了曲折与斗争,直接的原因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即国王与臣民,哪一方都不足以强大到完全无视对方的存在。强者不强,弱者不弱,国王尤其不能无视与其地位相当的贵族。国王,昔日野蛮人的军事领袖,中古时代不过是贵族中的第一人而已。国王与臣属之间有一种相互忠诚的义务,除尊敬以外,国王不比臣属得到的更多。至于乡村大地上的普通村民,国王不能随意干涉;事实上,国王只有对自己直属领地的佃农享有赋税权,其他贵族治下的领地各自行使司法权和租税征收权。教会领地实行教会法,国王更是无从置喙,尽管教会地产在西欧占据可观的比例。在精神层面上,国王也不能聛睨一切,身为基督徒的国王没有谁不认为自己在上帝之下,因而对教会贵族自然要有几分尊重。显然在那样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不论哪一位西欧国王都不能发出秦始皇式的豪言:“六合之内,皇帝之土,人迹所至,无不臣者。”在欧洲,税权归属长期是个有争议的话题,意见权重依各方力量的平衡而安排。总的看来国王或皇帝一人说了不算,而是某一权力集体协商决定,后者代表了纳税人的意见,这就是“同意”原则的实施。中古中期由于欧洲等级君主制的形成税权转归议会。中古末期,随资产阶级兴起和民族国家形成王权不断加强,却并未引起税权的实质性改变,恰好相反,相对王权而言,议会话语权越来越有分量以致最终确立了至高无上的地位。经过一系列演变进程,这场斗争以税权明确归属议会而告终。

有权利,才有维护权利的抗争,“谈判”与“妥协”才有可能成为解决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的选项。在欧洲,英格兰“自由大宪章”的斗争模式在以后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方不断出现,反复出现,不是偶然的。西欧中世纪有兵戎相见的暴力,也有议会的法庭的斗争和谈判,议会就是在长期的权利博弈中产生并最终执掌税权的。有权利,有权利主体,才有权利主体的对抗和交锋,正是这样的权利博弈产生了税权和赋税理论等话语,锤炼了双方共同遵循的理念和规则,以及使其得以实现的法律程序。这也是欧洲赋税理论话语更加清晰和明确,实践层面的法律步骤更加确定的历史背景。这些,都是《比较》的重要看点。

如上所述,《比较》的创新意义和学术价值是显而易见的,但读后也有令人遗憾之处。例如,西欧的赋税体制应当与欧洲封建制的分析结合起来,亦如中国的应与皇权-郡县制、户籍制分析结合起来一样,从而给读者以更清晰的社会背景框架;文稿没有系统地涉及中西农民土地地租的征缴,后者不仅是中西赋税比较,还是中西社会比较的焦点问题之一;有的概念似也需进一步推敲和规范,余不一一。不过,坚冰已经打破,方向已经找准,《比较》可以再出发,我们有理由期待作者更精彩、更系统的著述!

侯建新

2016年元月18日

于天津师大欧洲文明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