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童年:现代社会中的儿童文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技术的出现、新的儿童知识的构建带来了儿童文化新的面貌。区别于前工业社会中儿童文化相对降格儿童的认识,现代社会中的儿童文化,由于人的发现,凸显了儿童的主体地位。儿童文化不再仅仅被视为成人文化的附庸,其独立性被予以强调。
总体看来,相较传统儿童文化,现代社会中的儿童文化是一种解放的文化,其特质突出地表现为二条主线:一是重视儿童个体及个性特征;二是对儿童主体的强调所带来的儿童权利的赋予和增强。
儿童文化的现代图景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深,型构儿童文化的总体图景已经决然不同于前现代社会了。知识的全球流动以及由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的经济流向,深深影响着各地儿童文化,譬如建立在西方价值观、儿童观基础之上的儿童福利与医疗体系,已经嵌入非洲儿童的日常生活,而大量跨国组织、机构正在不断践行着这种文化。
全球化的知识、童年的标准和种种实践的传播,带来了双重的影响。
一方面,导致本土儿童文化多样性的减少,特别是民间儿童游戏文化的消逝。
20世纪五六十年代,传统游戏曾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渗透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从幼童时期的“老鹰抓小鸡”“捉迷藏”“丢手绢”,到少年时期的“跳山羊”“踢毽子”“打弹弓”“抽陀螺”“玩飞镖”“滚铁环”,丰富多彩的游戏活动滋润着各年龄段孩子们的闲暇时光。有些儿童游戏的内容渗透着孩子们对社会的感受和理解,孩子们无师自通地把社会现象转为游戏内容,充分体现了他们的智慧、灵感和创造力,如官兵捉匪、红灯绿灯等游戏,表现了孩子们对社会生活的认识并将之融入游戏文化中的创造性与模仿力。与游戏相伴的游戏器具的制作也成为一项对孩子们有益的习作,如缝包、制拐、剪纸、造弹弓、削汉奸、削尜、编蚂蛉网、做空竹、制蛐蛐罩、糊风筝等,这些制作均需要相当的技艺,使孩子们变得心灵手巧。能够制作游戏器具的人成为众人羡慕与崇拜的对象。一些制作游戏如叠纸船、飞机、衣服、裤子、钱包、坦克履带等,都给孩子们带来极大乐趣。它们对儿童健康成长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经济、文化等多层面的全球化的影响,这些具有丰富内涵的儿童游戏,其命运如尼尔·波兹曼所言,就像形式各异的服装,过去在城镇的大街小巷上随处可见的儿童游戏正在消失,就连“儿童游戏”这个想法也似乎正从我们的股掌之中流失。儿童游戏,言简意赅地说,已成为濒于灭绝的物种。传统的儿童文化何不如此?
取而代之的是以电视、网络等新媒介所带来的新的儿童文化,特别是随着多媒体技术的发展和个人电脑的普及,以数字化技术为基础的(掌上)电脑、网络游戏诸如反恐精英、帝国时代、星际争霸、劲舞团、三国杀等,已经成为儿童日常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
德国马格德堡大学的Johannes Fromme教授带领的一个研究小组,历时一年时间,完成了对德国儿童使用电脑游戏情况和态度的综合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超过一半(56%)的男孩和大约29%的女孩经常玩电脑游戏,大约38%的男孩和51%的女孩表示偶尔玩电脑游戏,约6%的男孩和20%的女孩表示从不玩电脑游戏。
面对这种情形,也就不难理解人们为何宣称“童年消逝”,甚至“童年之死”了。然而,童年究竟会不会死亡,或只是被宣布为死亡,并不由成人们来定义,如果说童年是儿童的,那么,还应该注意到现代社会带来的解放儿童的力量。这是儿童文化现代图景的另一面。
现代社会区别于传统社会最突出的方式之一是信息传播技术的不同。原先主要通过书籍、报纸、杂志等途径传播知识,逐渐代之以电视、手机、网络等;而图像在儿童的知识汲取方面也越来越重要。这一方面极大地丰富了儿童的文化生活,另一方面,也赋予儿童解放自我的力量。
由网络革命带来的生活方面的变化,在促进全球知识、资本、信息的流动之外,同时带给人们巨大的个体选择自由和创造性。我们可以在本地,通过网络、视频、图片等方式消费来自世界各地的文化食粮。对于儿童同样如此。譬如QQ/MSN网络聊天以及博客、人人网等,对青少年儿童来讲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物,通过这些网络工具交友、发泄情绪、八卦同学消息,也已成为他们日常人际交往中越来越重要的组成部分,以至于有些儿童宁愿在博客上诉说自己的烦恼,也不愿与父母交流。
一般而言,我们往往想象儿童是网络世界的受害者,忽视网络能够帮助儿童学习,创造性地适应和学习虚拟交流技巧的有益方面。事实上,网络也给予儿童极大的展示自我能力的空间和机会。从网络游戏到网络聊天,从动漫到各种视频,从流行音乐到网络小说;等等,对于这些网络文化产品,青少年儿童不仅仅止于观看、消费、使用,他们也同样进行创造,他们会装扮博客、打造自己的空间、撰写网络小说,等等。
现代儿童文化的丰富性及所蕴涵的创造性,已经远非成人所能想象,以至于儿童文化在某种意义上已成为一种“后喻文化”(post-figuration culture),成人恰恰需要向儿童文化学习。
的确,现代知识传播方式的变化,已使得我们不能再以传统的眼光看待儿童,仅仅视儿童为成人的学徒。儿童本身就具有与生俱来的学习能力,现代知识赋予了儿童施展这一能力的武器。如果说知识恰如波普尔所言具有解放的力量,那么现代知识图景下的儿童文化实质上是解放、释放儿童的潜能。
个体化的儿童
说现代儿童文化是一种解放的儿童文化,其重要表征之一是儿童越来越从以往的集体、家庭、国家的规约中解放出来,儿童拥有了更大的自由空间,儿童的生活越来越呈现出某种多样性。
如今,“童年不同样”“童年志不同”这种现象已经司空见惯,甚或如安妮特·拉鲁所说,童年可能并不平等。
拉鲁通过考察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对教育方式的影响,使我们对社会整体性图景下的童年的复杂性有了另一种认识:家庭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有规律、有系统地塑造着孩子们的生活体验和人生成就,影响孩子们的童年,造就了孩子们不平等的人生机遇。
如何具体理解这种不平等的童年?一般而言,除了孩子自己的因素外,我们可能会用孩子所在学校教学水平的高低来解释,或者,用孩子家长的收入和财富、受教育程度和工作环境质量的差异等因素来解释。然而,拉鲁的解释却显然不同,其用日常生活中两种不同的教养孩子的逻辑或模式来解释这种不平等。这两种教养逻辑或模式,一是“协作培养”(concerted cultivation);二是“成就自然成长”(accomplishment of natural growth)。“协作培养”模式的核心是家长主动培养并评估孩子的天赋和认知技能。从协作培养的经历中,孩子们学到了各种将来进入工薪世界可能会大有好处的宝贵能力。“成就自然成长”的核心是家长照顾孩子并允许他们自己去成长。在这种模式中,孩子们体验到长时间的闲暇时光、自发的嬉戏,拥有更“像孩子”的生活。前者为中产阶级所推崇,后者则往往是工人阶级和贫困家庭所乐于践行的。
这两种不同的童年模式,价值上并无孰优孰劣,两种模式各有千秋。但是拉鲁却给我们道出了现代童年高度分化的发展趋势以及现代社会对儿童个体的重视。它们其实都是现代高度个体化发展的结果,给儿童开启了不同的成长途径。
的确,与以往相比,儿童们拥有了更大的选择范围,儿童个体在行为、经验、心理特征方面也呈现出越来越大的多样性,儿童们越来越倾向于走上为自己做决断的独立个人的道路,他们的自我意识、个性追求正在增加。“秀出自己”,我的地盘我做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just be your-self! ”,这是现代儿童文化的写照。对儿童而言,这不再是一个大写的“我们”的时代,而是一个强调个性的“我”的时代。
这一现代社会儿童个体化及个性化的进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大致看来,伴随两个重要过程。
第一,现代社会分工导致阶层的出现,从而取代了传统社会中的等级。19世纪的工业革命,带来了机器的大规模应用,导致工人阶级的出现。在马克思那里,市民被区分为两大阶层,一是无产阶级,二是资产阶级。他用“贫困化”这个词来描述与资产阶级相比日益加剧的工人阶级的贫困化过程。这一过程更多涉及经济上的不平等。与马克思试图把社会分层简化为阶级不同,韦伯则关注阶级、地位和政党作为社会分层独立存在的方面,以及它们之间复杂的相互影响,这三者的彼此作用使社会产生了多种可能的社会位置,而不是简单地归结为阶级划分。
尽管对阶层理论,人们依然争论不休。但是与传统社会中已然注定的等级区分而言,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因为个体的地位不再因习俗所确定的世袭地位而无法改变,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争取和获得的。
在这种非等级的分层制度下,对儿童而言,其命运在出生时并非一定注定,通过个人的努力在阶层中上下流动,较之传统社会要容易得多。这也使得人们越来越注重个体儿童的发展,极力通过让儿童赢在起跑线上以及日后对儿童的精心培育,让他们获取学业、事业、人生的成功。
第二,现代家庭结构的变化,带来对个体自主性的重视,而家庭是与儿童直接相关的。在现代社会,完整的核心家庭的规模已经大不如前了。如今,在大多数社会中,未婚先孕、分居以及离婚,已经很少与耻辱联系在一起了。决定一个家庭组合或分离的理由,已经逐渐成为一种个体选择的结果,而不是源于社会的期待或迫于社会的压力。现代的人们更多地依赖自身而生存。
与此同时,传统的大家庭结构中长幼尊卑、人伦辈分等伦理道德规制也大为减弱。隐私的观念开始确立和逐渐传播开来,人们也开始尊重儿童的秘密。
这些家庭结构、家庭观念方面的变化,导致人们给予儿童越来越大的独立性,越来越重视儿童的需求;因而,在现代社会,儿童的生命历程越来越变得多变和丰富了。
上述这两个过程,存在一定的关系,这一问题不是这里讨论的重点。然而,正是伴随着这些过程,现代社会“个体化的儿童”及他们的文化才得以塑造。而现代社会,恰如鲍曼所言,“把社会成员铸造成个体,这是现代社会的特征”。这亦是现代儿童文化的重要特征,其表现是:儿童从成人紧密编织的既定的网络中“解放”出来。
从无权到赋权的现代儿童文化
现代儿童文化作为一种解放的文化,从权利的角度看,可以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儿童是否具有权利,甚至人是否具有权利,在古代并不是一个问题,因为“权利”是一个相当晚近的概念,是伴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产生才出现的。作为现代政治法律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一般而言,权利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
且不论古代,就近代一些人类学文献,可以发现在很多土著社会中往往存在杀婴、弃婴的习俗,儿童们常常处于弱势地位,甚至作为宗教活动的祭祀品。在这种情形下,根本无从谈及儿童的权益。
儿童具有权利的概念之基础是对儿童独立性价值的认可。
历史上,随着18世纪“儿童的发现”,对儿童的认识从“原罪说”“白板说”到儿童成了真正意义上的人,人们才开始意识到儿童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其代表人物是法国思想家卢梭。尽管启蒙时代的这一儿童观影响巨大,然而,这个时期还尚未诞生“儿童权利”的观念,在18世纪,认为国家有权成为儿童的保护者的观念不仅新鲜,甚至激进。
1919年英国救助儿童会成立,这是一个为实现儿童权利而奋斗的国际慈善机构,由埃格兰泰恩·杰布(Eglantyne Jebb)女士创建,倡导在当时具有革命性的“儿童权利”的理念。1923年,埃格兰泰恩·杰布拟定了《儿童权利宪章》,认为儿童应有自己的权利,这一观点被救助儿童国际联盟所接纳。1924年,国际联盟的成员国一致通过将《儿童权利宪章》作为《儿童权利宣言》,即《日内瓦宣言》,这是世界上第一份儿童权利宣言。
法律上儿童权利逐渐确立的过程,在儿童文化的现代转变中得到相应的反映。日常生活中儿童们的一些权利得到增强。
譬如对儿童隐私权的尊重。以往,由于儿童正处于成长阶段,家长、老师认为他们对社会认识不清,只能按照自己模糊的好坏标准来判断是非,这种判断可能是不准确的,很容易受到伤害。因此,很多成人喜欢翻看孩子们的日记,悄悄查看他们的通信记录、信件等,但这一举动却引起孩子的反感,毕竟孩子也有自己的独立的空间。这种做法,现在已经得到反思。《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民事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
又如,对儿童文化消费、选择等权益的尊重。较之从前,现在的家长们更多地会考虑儿童们自己的兴趣爱好,在对衣服、玩具、文具的选择上,儿童的个性需求得到尊重,在家庭大件物品的购置方面,家长们会询问儿童的意见,在可能的条件下,愿意做出妥协。对于较大的儿童,更会直接采纳他们的建议。
在这些转变中,可以看到儿童的主体地位、自主性以及儿童的权利受到了高度的重视。历史上儿童无权的状况得到极大的改善,尤其是随着《儿童权利公约》的推进,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儿童应当享有基本的权利。
近年来关于青少年儿童的“赋权”“增权”(empowerment)的探讨,显示了这方面的最新发展。
简单说来,增权就是增加权力和控制感。港台学者尤其是社会工作者多将增权概念放进传统社会工作强调社会功能的理念中,将增权等同于“使能”(enabling)、“增强”(strengthening)或“个人成长”(personal growth)。大陆学者则多将增权理解为提高个人能力和改善及重新调配资源的分布。对于儿童而言,增权可以理解为增加、强化儿童的权益,保障他们健康地成长。具体既包括有形的权益,如人身安全、衣食住行等,也包括无形的权益,如成熟的认知能力、健康的自我概念、支持性的社交网络,等等。
就现代儿童文化而言,赋权/增权体现为个体层面和集体层面。
个体层面,一方面表现在法律文书对儿童各项权益的规定中,就国内来看,基本建立起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核心的儿童权益保护体系;另一方面,表现在日常生活中,如上述提及的对儿童隐私的保护、尊重儿童的兴趣和爱好、给予儿童更多的选择权,等等。集体层面,表现为儿童专门保护机构的建立,儿童教育体系的完善,儿童文化设施诸如儿童博物馆、儿童游乐场所、儿童图书馆等的建设。较之历史,人们从未像当代社会这样重视儿童,可以说,当今时代,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是一个儿童的世纪。
从无权、限权到放权、增权的转变,极大地促进了现代儿童文化的发展,儿童文化不再仅仅是成人文化的附庸,儿童文化越来越显示为“儿童”本身的文化;儿童文化也越来越向我们展示出创造性、多样性的一面,诸如儿童动漫、儿童涂鸦、儿童博客、儿童沙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