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此处:中国社交网络与赋能研究(当代中国社会变迁研究文库)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二 转变中的互联网治理模式

互联网政策层面规定了政府的角色,而对其目标的落实则在于互联网治理的水平与方式。本节对互联网治理的讨论,先是集中在其定义与不同理念的整理上。基于当前的互联网生态特点,文章随后试图从现有的竞争性观点中寻找理论与实践的平衡点,发掘当前转变中的互联网治理模式所呈现的特质。

(一)互联网治理的讨论

伴随着互联网产业和信息社会的发展,互联网治理(internet governance)逐渐成为各国政府面临的重要命题。1998年,美国明尼阿波利斯国际电信联盟(ITU)第19届全权代表大会正式提出“互联网治理”这一概念。一般而言,互联网治理是指如何协调、管理并应对互联网相关的内容和行为进程的总称,其核心在于互联网基础架构和协议的界定和操作。从广义的角度看,互联网治理是指互联网领域的一系列政策制定进程及其效果;从狭义的角度看,互联网治理仅与互联网架构和协议等关键性互联网资源紧密相关。2005年7月18日,联合国互联网治理工作组(WGIG)公布了一份研究报告,对互联网治理进行了权威性界定,所谓互联网治理是“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根据各自的作用制定和实施的旨在规范互联网发展和运用的共同原则、规范、规则、决策程序和方案”。在很短的时间内,互联网全球治理受到广泛关注,成为全球治理领域的新兴命题。尽管互联网治理是一种基于顶层设计、顶层运维、顶层控制的技术、设施和资源管理,但是在互联网实现国际互联互通后,对于互联网是否需要治理,却伴随着互联网管理的事实一直争论至今(王明国,2015)。

1.开放自由说

以互联网协议(TCP/IP)的主要发明者文特·瑟夫(Vinton G. Cerf)和鲍伯·卡恩(Bob Kahn)为代表,相关学者认为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网络结构,其技术标准和应用协议全部是开放、透明的,在互联网协议(TCP/IP)的设计中,应将互联网系统中与通信相关的部分(IP网络)与高层应用(端点)相分离,最大限度地简化网络的设计,将尽可能多的复杂性和控制放在用户终端。基于此,互联网应该倡导以“自律”为基础的“开放”“平等”“创新”以及人人都可参与建设和发展的精神理念。科技评论家约翰·派瑞·巴尔洛(John Peny Barlow)认为互联网是一个虚拟世界,是一个无组织、无政府、无国界的数字空间,永远不受政府管辖。1996年2月,他在线上讨论区发表《致各国政府一封信》,宣称“你们在这里不受欢迎,在这里你们并不拥有主权,你们也没有伦理意义上的统治权,而且你们也没有任何手段使我们感到必须受制于你们。这个网上世界并不在你们的边界以内”。后人将这封信称为“虚拟空间独立宣言”。

2.网络中立说

20世纪90年代,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主席威廉·肯纳德(William E. Kennard)指出:“实行电信发展的市场化,就是要把握市场发展的三大驱动力:竞争、投资和技术中立,管制机构不应当倾向于某项技术,而应当鼓励不同技术和行业部门间的竞争,以加速创新、推动高级业务的发展,却又不影响用户的业务使用。”鉴于ISP实质上有能力选择性地优先传输若干应用服务封包,并阻挡或延滞其他耗费带宽的封包,借此对不同应用类型或不同来源之信息传输实施差别待遇,而网络数字内容服务也日渐多元,以高画质高位为要求的内容产业风起云涌(如在线实时影音通信、数字影音分享或付费阅览、在线游戏等),内容服务供应者(Content Provider, CP)为争取稳定快速的服务质量,也试图在法制上改变传统点对点传输平等的游戏规则,以付费给ISP来换取稳定的宽带传输速率与传输优先权。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将中立政策应用到互联网的发展,主抓宽带接入、基于成本的容量提供、趋于成本的本地业务定价以及不受管制的网上新业务几个方面。网络中立在于追求网络使用的公平与正义。它之所以变成一项议题,正是因为当前的网络管理技术已有充分的能力侦测并控制封包交换的通路与顺序。

3.网络责任说

2002年7月25日,世界经合与发展组织理事会发表的《信息系统与网络安全准则:发展安全文化》中就指出“所有参与者均对信息系统与网络的安全负有责任”。2003年12月,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了世界信息社会峰会(WSIS)第一阶段会议。中国等第三世界国家向峰会正式提出“网络主权”的概念,要求联合国重新审视网络条件下国家主权的内涵和外延,在国与国之间划定网络主权的边界和领域,对于网络主权的合理延伸实施国际认定和许可,并以国际条约或共同宣言的形式赋予网络主权以正式的国际法含义和地位。由于美国等国家的阻挠和反对,这一提案未能完整全面地体现在峰会成果文件当中,只是在《日内瓦原则宣言》中加入了“坚持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内容,并承认“与互联网有关的公共政策问题的决策权是各国的主权。对于与互联网有关的国际公共政策问题,各国拥有权利并负有责任”。大会责成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Kofi Annan)组建了“互联网治理工作组”(WGIC),针对互联网治理问题进行调研、分析,并为第二阶段会议提供相关报告。2005年6月,“互联网治理工作组”提出:“网络治理是指国家、私人部门和公民社会在它们各自角色的范围内制定和执行的原则、标准、规定、决策程序,以规范互联网发展。”这一定义主要强调了不同主体在互联网治理问题上的共同责任,因此,可以称之为“网络责任说”(马志刚,2014)。

(二)互联网治理的平衡点

互联网治理包括治理的主体、客体、规则、价值和结果五大构成要素,通过制定和实施全球或地区的治理规则来实现共同目标和解决共同问题。其中,治理制度与组织是全球互联网治理的核心要素。治理需要制度与组织来发挥重要作用,同时治理实践也有助于完善具体组织与制度。简言之,互联网治理制度实质上是为应对互联网全球性问题而采取的由多元行为合作提供全球公共物品的集体行动机制。因而,互联网治理不应仅仅关注各国政府的互联网政策与公民社会参与的决策过程,还需要关注不断凸显的制度话语权与组织建设进程,将包括社交网站从业者的各方动员进来,共同参与到互联网治理中(王明国,2015)。

政府监管方、互联网公司、电信运营商、公共知识分子、普通互联网公民都在扮演着各不相同的角色。对于中国互联网发展而言,互联网治理的平衡点的前提则是保持互联网的自由开放特性,对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而言,互联网的确是其创新发展的核心动力之一。所以,不管是在我国三网融合进程中,还是在移动互联网发展进程中,或是在文化产业体制改革、文化产业发展以及信息传播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进程中,具有持续而稳定的自由开放特质的互联网都不可或缺。而采取符合我国互联网发展现实的有效措施,不断完善互联网治理体系,从而维护作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创新核心的互联网的自由开放特性,显得至关重要。

在当前移动互联网生态下,作为人类信息传播核心平台的互联网的自由开放特性显得越发重要。而通过确立有限度的互联网治理以保护互联网的自由开放特性则不失为一种可行的选择。一般而言,互联网的自由开放特性主要体现在互联网自由开放架构、互联网赋权和互联网开放融合效应等方面。从目前互联网发展的实践来看,互联网的开放架构不会遭到根本性的改变。而互联网对于普通公民的传播赋能过程却不一定总是一帆风顺。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互联网赋能的过程在总体上是不可逆的。从互联网和其他信息传播网络之间的融合进程来看,该融合进程也已进入深入融合阶段,互联网已经成为广播电视网、通信网、社会关系网络相互融合的重要基础,媒介融合和产业融合的发展趋势也同样不可逆转。既然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人类交往和信息传播的自由、开放、融合趋势不可逆转;那么在社交网络的发展中,涉及互联网未来的关注焦点之一就在对其治理的目标、机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