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四篇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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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管子》四篇道论之特点

稷下道家之道论方面,具有最大突破性的发展,可总结为这两个方面:一是援法入道,二是以心受道。后者为道与主体之关系,前者为道落实于政治社会之运作。从这两个方面,都可以看出老学齐学化的特色。更确切地说,稷下道家建立了他们自己独特的道论。

《管子》四篇探讨道与主体之关系,提出“道不远人”、“道者充形”等亲切的说法。而道落实于政治社会之运作,则提出有“道生法”、“道贵因”两个重要的命题。

一、“道”与主体之关系

老子的道同时涵括天、人二层,究其实,其天道乃是为人道而立说。然而老子的形上之道,总给人以“玄之又玄”的迷离色彩。战国中期以后,对于“道”的思考则有强化其人间性的趋向,如庄子强调道之“无所不在”,并且提出“心斋”之说,进一步将道落实于人心。稷下道家在这方面也有着相同的思考导向,如:

道满天下,普在民所。(〈内业〉)

道不远而……与人并处……。(〈心术上〉)

道……卒乎乃在于心。(〈内业〉)

“道不远人”乃是泛论“道”与人的联系,具体言之,则落实于“心”。老子之道论并未涉及“心”的范畴,战国中期之后,庄子提出“唯道集虚,心斋也”之说,不仅将玄远之道落入人心,并将空明灵觉之心提升而为一种艺术心境。稷下道家论“道”,同样重视道之落实于人心,而认为只有善于修心,才能得道。稷下道家重视身心的修持以及善心的发扬,则是与庄子不同之处。再则,在道化生万物之过程的问题上,老子的道论似失之空泛,战国道家乃提出气化论以作为补充。庄子阐扬气化流行的概念,以气作为构成万物的原质,并以气的聚散运行说明万物的生灭变化与流转迁徙。稷下黄老则提出精气学说,将道具象化而为精气,落实于人身,并用以解释人物及生命智慧的来源。

二、“道”落实于政治社会之运作

(一)道生法

老、孔时代,所谓礼崩乐坏,周初宗法封建所赖以维系的礼制早已弊端丛生。因而老、孔莫不属意于圣人之治,而未着眼于客观制度的重建。战国中期崛起于齐的稷下道家,其处境与小国陈、鲁的老、孔乃至宋国的庄周都大不相同。齐属天下首屈一指的大国,稷下学宫鼎盛时期的威、宣之际,更是鸿图大展的时机。稷下人物莫不跃跃欲试,投身于体制改革以推动一统大业,包括孟子也都亟言“一定天下”。然而孟子仍依循孔子人治的思想旧途,唯有稷下黄老则一方面在人治的问题上提出“无为”以求限制君权的膨胀,同时继承管仲以来齐国优良的法制传统,以使君臣上下循名责实地各依其职、各尽所能。有关“圣人之治”与“圣法之治”的议题,在《尹文子》中保存了一段思想史上难得可贵的史料:

田子读书,曰“尧时太平。”宋子曰:“圣人之治,以致此乎?”彭蒙在侧,越次答曰:“圣法之治以至此,非圣人之治也。”宋子曰:“圣人与圣法,何以异?”彭蒙曰:“子之乱名甚矣。圣人者,自己出也;圣法者,自理出也。理出于己,己非理也;己能出理,理非己也。故圣人之治,独治者也;圣法之治,则无不治矣。”

彭蒙可能是年老一辈的稷下先生,《庄子·天下》将他列为和田骈、慎到同一派,并说他是田骈之师。在上述的讨论中,彭蒙指出圣人之治与法治的不同:前者是出于己,后者是出于理,并批评即使圣人之治再好,也会流于“独治”。这具有何等独特的眼光!

彭蒙是稷下道家重要人物,从他强调法治(“圣法之治”)的说法看来,这条思路也同样明确地表现在其他重要的黄老著作中。如:马王堆帛书《黄帝四经》开篇云:“道生法。”

〈经法〉篇开宗明义宣称:“道生法。”然而帛书《四经》(〈经法〉、〈十大经〉、〈称〉、〈道原〉)称道法治而未及言礼帛书《黄帝四经》全书“礼”字未及一见,“仁”字亦仅出现一次,见于〈十大经·前道〉。。保存在《管子》书中有关稷下黄老的作品〈枢言〉和〈心术上〉,除了援法入道之外,同时又援礼义以入道。让我们看看〈心术上〉提出这样一段重要的说法:

礼者,因人之情,缘义之理,而为之节文者也。故礼者谓有理也。理也者,明分以谕义之意也。故礼也乎义,义出乎理,理因乎宜者也。法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

众所周知,老子对礼、法抱持批判的态度,而稷下道家则因应时代环境之需,乃提出援礼法以入道的主张。以〈心术上〉与〈枢言〉篇为代表的稷下道家,认为礼、法出于道,其将道提到首要的地位,并将形而上之道与形而下之礼法贯通为一整体。

〈枢言〉篇简明地说:“法出于礼,礼出于治,法、礼,道也。”〈心术上〉则对道、德、义、礼、法进行界说。在界说中将传统的伦范充实了新的内涵。首先〈心术上〉强调道与德赋予万物以生生不息的力量(“遍流万物”、“物得以生生。”)在道的具体施用上,重视政治社会生活中设置各种仪节(“为之节文”),而各种仪节之设施,需兼顾“情”与“理”的平衡。所谓“礼者,因人之情,缘义之理”,这是一项富有特殊时代意义的提法。

所谓“礼义法度者,应时而变者也”(《庄子·天运》),道家主“时变”,对于西周以来实施了数百年而早已弊端丛生的礼制,进行合理地改造以顺应民情(“因人之情”),确实是一个重大的时代课题。儒家伦理自始便有泛道德化及道德绝对主义的倾向,经汉唐至宋明,对于思想的禁锢、人心的桎梏,到了每况愈下的地步。庄子时代便已对儒者发出“恶知礼义”之讥,并提出道德行为须合于人情的呼吁(《庄子·骈拇》:“仁义其非人情乎!”)。而〈心术上〉“因人之情”的要求,则给予僵固化的礼制文化注入新的血液,在“理”的相互补充下,并带给礼制以平衡发展的推动作用。

〈心术上〉总结道、法关系说:“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乎道。”这里,“道”与“法”之间,由“权”来联系。所谓“权”,就是义和礼之和,也就是说在道的大原则下,法的实施要照顾到人的情宜(所谓“义者,谓各处其宜也”)。

(二)道贵因

《老子》书中未提及“因”,战国道家著作则屡言“因”。帛书《黄帝四经》论及“因”字达23次,《庄子》书中则有53次。但是其含义主要在于“顺任自然”,并未形成独立的概念。到《管子》四篇中“因”则已成为独立的哲学概念。〈心术上〉除了对“因”有明确的界说,更发展出“静因之道”的范畴和“道贵因”的命题。

〈心术上〉对“因”有两个界说:一为“因也者,舍己而以物为法者也”,另一则为“因者,因其能者言其所用也”。前者是指泯除私见而以客观事物为准则;后者则是指顺任人物的长处来发挥最大的作用。

稷下道家重视“因”,将它提升而为道的一种重要特性,并提出“道贵因”的命题。“道贵因”的思想,具体表现在“因时应物”的原则与态度上。除此之外,又将“因”的概念与“刑名”相结合,而有所谓“因之术”。〈心术上〉云:“无为之道,因也;因也者,无益无损也。以其形,因为之名,此因之术也。”这是说人们在面对外界事物的时候,以事物客观之“形”而称呼其“名”,事物之“名”不得脱其客观之“形”。圣人据此以“督言正名”,纲纪天下,最主要的便是不假妄意。此“因之术”的原则就是“舍己而以物为法”的引申。由此可见稷下道家是把“因”从政治层面的概念,发展成为认识论的一种概念。

稷下道家在讨论到和刑名相关的“因之术”,又同时提出“静因之道”的命题。这可以就“静”及“因”两个部分来加以说明:“静”即是主观上保持内心之虚静;“因”则是因循,扬弃主观成见,依循外在客观之准则。“静因之道”这一认识论上的重要命题,对于荀子“虚壹而静”(《荀子·解蔽》)的主张有直接的影响。

总结稷下道家的道论,在道体的描述上承袭老子。但在道的施用方面,则赋与了时代的特性(如上所述“道生法”、“道贵因”)。至于道具象化而为气,落实于人心,则是战国中期道家各派的共同的趋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