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地产制度、政策和运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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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完整含义

在确认房地产的本质属性是商品,同时又具有消费和投资双重功能的前提下,来理解“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含义。

一、“房子是用来住的”,指房地产的第一功能是使用

这里“住的”两字是指,住宅主要用于生活性使用,非住宅(如厂房、仓库、办公楼、商场、医疗教育院舍、休闲娱乐场馆等非住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主要用于工作性、经营性使用。

为何房地产的第一功能是使用、是消费?马克思说过:“人们购买商品,归根到底只是为了它的使用价值,以便使它进入消费过程(撇开转卖不说)。”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0页。房地产商品同样如此。从常识上看、根本上看,社会生存发展、生活经营都需要使用房地产。衣食住行,属于人类需要的第一方阵,“住”就在其中。为了社会的使用目的,社会就得提供可使用的房地产。这里的使用,是指实实在在的使用,不仅仅指有人购买。即便是有人购买了,没有人使用,那还是不行,那仍然是无人使用。离开使用这个根本目的,房地产有何价值呢?在房地产的众多价值中,虽然包括自身保值增值、GDP及税金增长,甚至还包括城市市容美好和显示行政长官的政绩形象,等等。但这一切,都建筑在人的使用基础上。离开人的使用,即便是有一时的交易,并暂时得到房地产增值、GDP及税金增长、城市市容美好、政绩形象提升的利益,那都是不可靠的。当房地产无人使用积累到一定的数量点和时间点时,无人使用的负面效应就将爆发,产生破坏性极大的后果。到那时,所谓的房地产保值增值、GDP及税金增长、城市市容美好和政绩形象就化为乌有,而且会有一个经济、社会甚至政治层面的追索,导致一个负的效应。多年来在中国,不顾社会实际使用的需要,主要追求GDP、城市市容和政绩形象的大盘、一条街、商城、新城成为死盘、死街、死商、死城的案例还真不少。如2013年后,曾被称为“鬼城”的鄂尔多斯直到现在还是死城,就是最典型的案例。所以,自2015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起,中央反复强调房地产去库存,就是对于多年来忽视房地产使用、消费功能陋疾的拨乱反正。

二、房子“不是用来炒的”含义

先得理解其中的“炒”是什么意思。“炒”字,《辞海》解释为“把东西放在锅里翻拨使熟”,参见《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普及本,第4431页。关键词是“翻拨”。这是人们熟悉的生活、生产语言,经常用于食物或药物材料的调理。“翻拨”表述非常形象,所以被借用并扩大到社会经济生活中经常发生“翻拨”的地方。例如,炒一把、炒概念、炒股票、炒期货、炒外汇、炒黄金、炒债券、炒基金、炒邮票、炒戏票、炒球票、炒钢铁、炒煤炭等。“炒”字的完整原义是“翻拨”并“使熟”。所谓“使熟”,是指扩大了东西的用处,生的食物材料炒熟了可以食用,生的药物材料炒熟了或半熟可以入药。但是,扩大到社会经济中,“炒”“翻拨”以后,东西还是那个东西,没有增加或改变它的用处,增加的仅仅是一些概念,披上了一件外衣。用经济学语言来解释,社会经济中的“炒”字,就是运用各种工具主要是传播工具反复宣传对象物,虽然不增加对象物的使用价值,但增加了心理价值。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为何许多商品会有“炒”的现象呢?有两个原因,一个是需要合理的“炒”。比如,为了扩大商品的认知度,需要通过各种媒体做广告,让消费者了解、记住、喜欢并购买。成功的例子,如“脑白金”广告。另一个是不合理的“炒”,过度的、离奇的、扭曲的“炒”,让受众获得极度虚幻的利益想象。典型的例子,如“鸿茅药酒”广告。

房子“不是用来炒的”主要是指不合理的“炒”,其中,又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直接明了的“炒”。“炒”者,主要是房地产的买卖双方,包括个人和机构。他们投资购买房地产并不为了使用,而是增值,等升值到自己满意的程度,随即出售获利。其中,往往只经过一两次“翻拨”。房地产开发商普遍的办法是,张扬宣传但压货不供,造成人为紧张坐等提价,然后在价格到达某个高位后一次性集中交易,营造“日光盘”神话。对房地产投机性购买者来说,“翻拨”最好的办法是,通过内部人掌控房源,在签约支付了少量定金以后,随之加价转手,迅速赚取增值。更多“翻拨”的情形是买方散户的自由行为,它没有同内部人的勾结,购买也是真实的,但不使用,过一段时间后加价出售,也赚取了增值。这些简单的“炒”,发生的面相当广泛,发生的数量也最多,是房子“不是用来炒的”主要指向对象。

二是间接隐蔽的“炒”。“炒”者,是能够广泛影响买主和卖主的机构,主要如各级地方政府,而不是买主或卖主本身(政府作为土地卖主除外)。“炒”的目的是为了某个行政区域GDP和税金的高增长目标。只要“炒”热房地产,市场交易兴旺了,价格随之上升,GDP和税金的高增长不费吹灰之力。“炒”的办法不是直接针对房地产简单的“翻拨”,而是营造特别宽松的房地产交易环境,打造让买主热情投入的各种措施,包括税收、金融、费用、降低门槛等。这种“炒”,很间接、很隐蔽,但往往也会奏效。

房地产直接明了之“炒”和间接隐蔽之“炒”,有密切的关系。后者是前者的引导,前者是后者的跟随。如果,房子“不是用来炒的”主要指向对象是前者,那么,必然也应该指向后者。

房子“不是用来炒的”,也指向货币政策。房地产要“炒”得起来,需要一个条件,就是货币供给的膨胀。货币是商品交换的媒介,也是房地产交易的媒介。一定量的商品,需要一定量的货币与之匹配,两者有一个合理的配比。货币供给过少,将收缩正常的商品流通和经济增长,导致物价下跌、经济凋敝;过多了也不行,将强推商品流通和经济发展,导致物价大涨、经济虚热。房地产商品的交易,同样服从于这一定理。房地产“炒”者,无论是直接明了之“炒”还是间接隐蔽之“炒”,主观愿望都希望房地产价格不断上涨。只有价格不断上涨,直接明了之“炒”者才能获得投资增值,间接隐蔽之“炒”者才能获得GDP、税金的超速增长和土地增值。如果房地产价格不上涨,“炒”者的增值、增收预期大部分都会落空。那如何能使房地产价格上涨呢?从行政角度看,可以直接减少供应,通过人为的供不应求驱使价格上涨。这一招是有点用处的,但减少供给又同行政追求GDP和税金快速增长的大目标相违背。所以,地方政府一般不会采用直接减少供给的政策。那么直接扩大需求,最需要货币供给的配合与宽松,而货币供给的基本权力在央行,地方和商业银行没有很大的回旋余地。看来,只有掌握货币供给的央行实施宽松的政策,才能使货币膨胀、物价普遍上涨。房地产商品以它不动产、高总额的特点,是吸收货币的最好载体,于是,在货币供给过量的前提下,房地产商品价格普遍上涨,房地产的两个“炒”者才“炒”得起来。缺乏货币供给膨胀这个前提,没有房地产价格的普遍上涨,单靠两个“炒”者施尽浑身解数还是“炒”不起来的。或者说,只要货币供给过量,房地产价格就会普遍上涨,“炒”房者自然应运而生。实际上在中国,房地产之所以“炒”起来,是市场买卖双方、地方政府和货币政策的一个并未共谋、实际“共谋”的互相渗透的过程与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