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教程:中国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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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当代西方产权理论的新进展参见刘伟、李风圣:《产权通论》,北京出版社1998年版。

“科斯定理”提出之后,围绕“科斯定理”的争论一直未间断。一些学者对“科斯定理”提出了怀疑,如库特等人就指出,“科斯定理”主张以市场交易的方式(明确外在性领域的产权)来解决外在性,只能引起新的外在性。因为,在现实中根本不可能存在理想化的解决外在性的完全竞争市场,因而,想以私有制为基础建立私人间的协议,并通过私人间的协议来克服外在性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若说正统经济学完全竞争的假设是空想,那么纯粹私有化的产权绝对界定同样不可能存在。同时,库特还否认私有制的纯粹化可以使交易成本降为零的结论。也就是说,不仅产权绝对界定不现实,而且即使界定了产权,交易成本也不可能降为零。因为在现实中,当交易者数目很少时,固然减少了市场容量,但交易并不一定有效,还可能出现寡头分割市场。在这种条件下,私有制并不能保证两个寡头之间达成交易,而会形成一种博弈的局面。这种博弈局面在资本主义社会普遍存在,其结果不仅不会降低交易成本,还会造成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科斯定理”所强调的纯粹私有制与有效的法律体系对于上述博弈是无能为力的。

但也有相当数量的学者在科斯开辟的产权研究领域,补充、发展了新的产权思想,甚至包括库特等人在内的否定“科斯定理”的学者,通过对科斯理论的批判,对产权理论的进展也做出了贡献。概括起来,对产权理论进展发生影响的主要有:以威廉姆森等人为代表的交易成本学派,以德姆塞茨和阿尔奇安等人为代表的所有权学派,以布坎南等人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以舒尔茨等人为代表的自由竞争学派,以肯尼斯·阿罗等人为代表的信息经济学派,以波斯纳和库特等人为代表的法经济学派,以富鲁普顿和佩杰威齐等人为代表的比较产权学派等。

在这些学者的争辩与努力下,产权理论在公共财产、外在性、交易费用、委托代理、产权与国家、产权结构等方面取得了迅速进展。特别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围绕企业产权理论方面更是产生了一系列显著的成果。就企业产权理论而言,最突出的是关于交易费用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取得的进展。

一、交易费用理论的进展

(一)交易成本概念的补充和修正

交易费用理论在科斯之后的进展,首先表现在关于交易费用(成本)定义的补充和修正上,通过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交易成本的重新定义和扩展,使交易成本的范畴内涵更为丰富、更为准确,从而提高了运用这一范畴分析企业产权的解释能力,其中较有影响的有以下几种概括和表述:

1.把交易成本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

广义的交易成本是指谈判、履行合同和获得信息所需运用的全部资源,狭义的交易成本则是指单纯履行契约所付出的时间和努力。这种划分,以库特等的表述最为准确。

2.把交易成本区分为事先的和事后的两类

事先的交易成本是指起草、谈判、保证落实某种协议的成本,事先的交易成本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在签订契约时,交易双方对未来的不确定性都没有把握,因而需要事先规定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而要事先明确这些权利、责任和义务是需要花费成本的,这种代价的大小又取决于某种产权结构的事先清晰度。事后的交易成本是交易之后发生的成本,它可以有许多形式:第一,当事人想退出某种契约所必须付出的费用;第二,交易者发现事先确定的价格有误进而需改变价格所付出的费用;第三,交易当事人求助于政府解决他们的冲突所花费的费用;第四,为保证交易关系的长期性和稳定性所付出的费用等等。对于交易成本产生的直接原因,这种观点将其分为客观的交易因素和主观的人的因素,前者主要指市场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后者指人的有限理性和投机心理,根本原因则在于产权制度规定不严格。这种观点的典型代表是威廉姆森。

3.进一步强调交易成本是运用经济制度的成本

强调交易成本是由于制度摩擦所导致的费用,特别是由于产权不清必然导致各类摩擦的发生。肯尼斯·阿罗明确定义交易成本是“经济制度操作的成本”,是一种制度运行的成本,从而使新古典经济学关于如果产权制度事先清晰,就不存在制度摩擦的假定受到了更严厉的批判。

4.强调信息成本是交易成本的核心

突出真实信息的表现及获得和识别所必须付出的代价,而信息成本的高低,即市场价格信号的真假以及对其识别的敏感,根本取决于产权制度所规定的市场交易当事人的权利及责任、风险界区是否明确,价格归根到底是产权的市场运动形式。正如诺思所说:信息的高昂代价是交易费用的核心,它由衡量所交换物品的价值属性的成本,保护权利的成本以及监察与实施协约的成本组成。这些衡量、实施成本是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源泉。

5.强调交易成本是社会交换的费用

交易成本是人们发生普遍社会交换关系中发生的费用,发生的前提是人们的利益分歧,这种分歧的克服和协调发生的成本,本质上是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等等。张五常对这种概括曾做出过清晰的阐释。

(二)间接定价理论(或称企业产权结构理论)

就交易费用理论本身而言,科斯之后的进展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间接定价理论(企业产权结构理论)的发展,另一方面是资产专用性所产生的机会主义、不完全合约及纵向一体化方面的分析。这里先考察第一方面,即间接定价理论的最新进展。

所谓间接定价指的是要素所有者不是分散地直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并确定交易条件——价格,而是通过组建企业,从而通过企业间接地进入市场,由企业去直接进行市场交易并确定交易条件——价格,进而使企业组织成为一种能够比要素所有者直接进入市场更为节省交易成本(定价费用)的制度,这种制度实际上不过是产权的不同结构安排,因此间接定价理论又称为企业产权结构理论。

显然,这种间接定价理论发端于科斯,是对科斯关于企业与市场的关系、为何需要企业制度思想的发展。科斯把企业制度作为市场交易制度的某种替代,而且认为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制度的内部成本比市场交易成本低,这样就似乎与科斯本人强调以市场交易作为配置资源的基本方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的观点之间存在矛盾;也就是说,为什么会有企业制度与市场制度两种不同的产权结构,不同的产权结构怎样规定企业与市场制度中成本的高低?在科斯著述中并不清晰。

(三)资产专用性、不完全合约及其所导致的纵向一体化理论

另一批学者,沿着资产专用性、不完全合约、纵向一体化理论,解释产生企业制度的原因,认为企业是联结生产过程之间的不完全合约所要求的纵向一体化的结果,进而发展了科斯的企业产权理论。

1.威廉姆森、克莱因等人的模型

威廉姆森等继承了科斯关于企业是用来节约交易费用的制度模式,不同的是,他们将资产专用性及由此而来的机会主义作为决定交易成本的主要因素。他们认为:若交易过程中包含某种专用性投资,那么,事先的竞争将会被事后的垄断所取代,从而形成将专用性资产的准租金据为己有的机会主义行为,即利用由于资产专用性所带来的垄断特权获利,这种机会主义行为使与交易双方有关的专用性资产配置不能实现最优,而且使交易双方的谈判及缔约、履约等更为困难,所以导致交易成本上升。在这种条件下,以纵向一体化来取代现货市场交易便是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的方式,因为:通过纵向一体化,可以把以往的市场交易变为企业一体化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变为内部交易。重要的是在市场交易与纵向一体化之间进行选择,选择的标准在于比较采取纵向一体化后在企业内部形成的监督等交易成本与直接的市场交易成本之间的高低,也就是说,在市场机会主义与企业机会主义所导致的成本之间进行选择。为什么纵向一体化的企业内部也存在机会主义?根本原因在于企业内部的产权结构,这种企业内部产权结构可能由于要素的特异性及不可分性变得极为复杂,从而可能根据要素特异性而形成企业内部交易中的垄断并导致寻租。

2.格罗斯曼、哈特等人的模型

在威廉姆森等人之后,格罗斯曼、哈特、莫尔等人对这一问题又做出了进一步的讨论,认为,就降低交易费用而言,关键不在比较市场交易和企业一体化内部交易的成本高低,而应比较不同产权结构安排的不同类型的一体化之间交易费用孰高孰低,因为在不同产权结构的安排下,企业中剩余索取权归属不同。在产权结构不对称条件下,一方获得剩余索取权获利的同时,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所以一体化并不必然能解决效率和激励问题,关键在于怎样一体化,最优的一体化应是把剩余索取权及与之相适应的风险责任和对企业的控制交给对于投资决策最重要的一方。如果要素产权各方投资决策的重要性相同,那么就没有必要一体化,而采取非一体化的直接市场交易更有效。投资最重要的一方应获得剩余索取权和相应的对企业的控制权。显然,格罗斯曼等人明确地把产权约束引入了企业交易成本分析之中,但他们在这里把企业的出资者的产权与作为要素集合的企业法人产权,即控制权等同了。

3.费茨罗、穆勒等人的模型

费茨罗和穆勒对由于资产专用性产生的企业内部权利结构不对称性做出了有意义的分析,他们应用威廉姆森等人的方法,对企业内部横向不对称值做出了新的解释。他们认为:非流动性是决定企业权利结构的主要因素,在企业内部,不同要素进入和退出企业的可流动性不同,即进人或退出企业的交易成本不同,如果企业各类要素的非流动性相同,即这种交易费用相等,那么企业内部的权利将会被平等分配,反之,当不同要素非流动性分布不均,权利将集中在非流动性强的要素所有者手中;因为非流动性越强,其机会主义倾向越弱,偷懒倾向越低。事实上,非流动性越强的要素,更重要的特性在于其具有特殊的专用性,而这种特殊的专用要素,如果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对实现其价值以及交易都困难,因而交易费用高,以企业组织的形式将其转化为内部交易将更有效。显然,这是对威廉姆森等人模型的运用。

4.瑞奥登等人的模型

瑞奥登模型的特点是强调了由于信息受损而形成的市场交易中的交易费用与由于权利结构激励乏力造成的企业内部成本之间的比较和替代。假定一所有者,到市场上去购买某种产品,但他不完全了解该种产品在成本及真实价格等方面的信息,因而存在交易成本;但如果他采取纵向一体化方式,自己组织企业来生产,同时需要雇佣管理者和生产者,从而形成企业内部权利结构性分离,而管理者并不同所有者一样关心成本的降低、各自目标存在差异,从而产生企业内的交易费用。选择直接购买还是一体化,关键是比较这两种交易成本高低,一般来说,这种比较取决于所有者对产品价值的评价,取决于成本函数对管理者激励的敏感度。在产品更有价值、成本函数不十分敏感的条件下,采取纵向一体化的企业制度安排比直接的市场交易可能更有效。瑞奥登的这一模型是很有新意的。

二、委托—代理理论取得的新进展

上述学者从企业产权制度上解释交易费用,并把这种交易费用的比较运用到市场制度和企业制度(纵向一体化)的选择上,而另一批学者却从横向一体化的分析中,考察企业内部的产权结构。这种关于企业内部产权结构的研究最富代表性的成果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委托—代理权利结构分析

委托—代理产权结构研究是近些年来西方产权理论中最为重要的进展之一。这一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威尔森、斯彭斯和泽克毫泽、莫里斯、霍姆斯特姆、格罗斯曼和哈特等。这一理论集中研究出资者、管理者(包括董事会和经理)、工人三者之间的权利及制约关系。需要指出的是,这里并未严格区别企业的支配者(如董事会)和经理(而这一点对于说明企业[公司]法人产权相当重要)。

标准的委托—代理理论模型首先假定:第一,出资者作为委托者对产出的分布函数不起作用,即对产出没有直接贡献;第二,缺乏充分信息,因而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不易直接观察。在这两个条件下,一方面,如果使代理人承受全部风险,相应的代理人成为剩余权益者,产权对于代理人的约束是严格的,对其激励也是充分的,那么,资源配置能够达到最优,因为企业内部来自产权结构的交易成本低。另一方面,要使委托者预期效用最大,在委托者与代理者之间的产权结构安排上,代理者必须承受风险,至少是部分风险,这种代理者承受的风险责任与其在企业中对资产的权利应对称,同时与激励代理者所需要的利益相对称。问题是,如果放松上述两个假定,那么,若委托人对企业产出做出了直接贡献,因而委托者承受了风险,则企业剩余索取权完全归代理人就必然伤害委托人利益;若委托人支出一定监督费用后,能够了解代理者行为,那么,委托者即使放弃分享的剩余索取权,其利益也能够从监督代理者的有效性上得以弥补,这样在委托者和代理者之间分配剩余索取权不如把剩余索取权全部交给代理者,因为分享剩余索取权比单方掌握更复杂,而且在激励代理者上也存在问题,从而发生交易费用提高。关键是比较这种分享剩余索取权的结构安排带来的成本与加强监督所提高的监督成本之间的高低。事实上,这里最根本的在于谁在怎样的条件下可以作为委托者或代理者。

(二)团队生产及道德风险和代理成本理论

这一理论实际上运用市场交易成本方法来解释企业内部监督成本,进而从企业产权构造上分析企业效率。这一研究的主要代表人物包括: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霍姆斯特姆和泰若勒,詹森和麦克林,斯蒂格里茨和威斯,埃斯瓦瑞和克特威等。主要成果体现在以下几个模型上。

1.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的理论

他们认为:企业本质上是“团队生产”,即一种产品由若干成员集体生产,成员之间相互影响,但每个成员个人贡献在集体生产共同结果过程中不易进行确认,因此难以按每个人的真实贡献支付相应报酬,从而导致偷懒。为监督偷懒,就必须让企业集体(团队)中有部分人专门监督其他成员。为使监督有效,首先必须使监督者占有剩余索取权,否则缺乏监督责任心和效率;其次,必须使监督者拥有指挥其他成员的权利及修改约束其他成员契约的权利;再次,监督者必须同时是团队资产的投入和所有者,否则成本约束不严。于是资本主义企业制度便形成了。那么,为什么要使所有者(出资者)监督其他要素?因为所有权在解决企业制度中的激励及约束问题时是最为重要的,同时,资本要素的贡献在集体生产中最难度量,因而其报酬难以确认,若由其他要素来监督资本,则不仅承担不了资产责任进而产权责任约束弱,同时监督者也难以识别资本的贡献并明确应有报酬,从而难以保证对资本所有者的激励。因此,在企业内部应由资本雇佣并监督劳动等其他要素,因其监督费用相对低且更有效率。

2.詹森和麦克林的理论

他们认为,委托—代理制中的成本是由企业产权结构决定的,只要管理人员不是企业的完全所有者便会发生代理成本。当管理者只对企业产权部分所有时,一方面,可使发生代理者付出的努力与其所获利润不相称,代理者可能承担了大部分成本及风险责任,但所得不相匹配,从而影响其积极性;另一方面,代理者可能更多消费额外收益,他们得到很大好处但却只付一小部分成本。这种收益与成本的不对称性,使得代理者尽可能地追求额外收益消费,于是使存在产权代理关系的企业价值增值目标低于监督者完全所有的企业价值增值,这两者的差距即是“代理成本”。

如果让管理者成为完全剩余权益拥有者,其能力又不能受其财产的限制,也就是说他作为企业的完全所有者(出资者)不能不受资产能力的约束,这样就存在一个股权结构与债权结构的选择安排问题。也就是说,在不存在委托—代理条件下,采取独资方式,企业资金可以举债筹措;或者管理者拥有既定部分所有权,其他股东产权比例也既定,那么管理者通过企业举债增大自身对企业资产的支配权利,管理者的剩余权益比重会随举债部分的增加而增大。但举债本身不过是另一种委托—代理,也存在代理成本,因为,尽管举债筹资时,企业管理者拥有全部或更大的剩余索取权,从而有管理积极性,监督成本低且效率高,但他也可能更敢于冒风险,并以有限责任的方式,把冒险失败所导致的损失转移给债权人。这也是一种代理成本。事实上债权人也有其理性预期,他会要求并规定让代理人来承担这种代理成本。因而,均衡的企业产权结构选择,是在股权代理成本和债权代理成本之间进行比较、平衡来确定的。显然,他们强调企业产权结构关键是使剩余权益与所有权相统一,同时,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的制度安排取决于不同的代理成本。在詹森等人之后,利兰和派尔建立了一个规范的模型,他们假定企业管理者和企业外部对企业的出资者三者间在了解企业项目平均收益上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因而,企业管理者(企业家)本身投入到企业项目中的资本大小,表明企业家对企业项目的信心,企业家投入企业的股份越大,说明企业项目的预期价值越高,监督也越有效。

3.埃斯瓦瑞和克特威的“激励模型”

这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提出的模型,主要是解释资本家为何要出资形成资本企业。他们认为,生产需要管理和投入,如果是借款形成投入,那么,一方面借款人可能逃债,另一方面,由于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制度相比,企业家事实上使用借来的资金所付代价和承担的风险更低,因此,他便可能比在完全责任条件下,更为不负责,从而造成债权人的损失。正由于此,出资者(资本家)便产生了直接管理企业的冲动。所以,资本主义企业制度实际上是资本家对债务人道德败坏的一种反抗措施,这种道德危害使所有者愿意对自己的资本直接支配,直接监督,而不是在借贷关系下放弃监督。

这一模型尽管特别强调了企业产权结构上管理权与所有权的统一的重要性、必要性,但却无法解释现实中存在的纯粹贷款人,也难以解释典型的股份公司制度,在这里出资者事实上都是外在于企业的,并且多数并不是直接的管理者,所有权与管理权并不是统一于同一主体的。斯蒂格里茨和威斯的“信贷配给”模型,也对借贷条件下,企业家的道德危害问题做出了分析。他们假定:借贷双方对于企业投资项目的风险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在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管理支配权相互分离的条件下,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管理者可能避开所有者的有效监督,产生损害出资者利益的道德危害,同时产生与出资者预期目标相悖的逆向行为。因此,贷款方不能主要以提高贷款利率来要求借款者并保证贷款预期总收益最大,因为在存在逆向行为和道德危害的条件下,利率越高,管理者要求的回报率越高,管理者越可能损害所有者,所有者的资产投入风险越大。因此,贷款方在面对借款需求上升时,不是更多地以提高利率来约束借款者,而是以信贷配额来约束借款者。也就是说,不以借贷交易的市场价格约束,而是在企业产权结构上通过适度确定贷款债权比重来减少风险。

(三)证券控制中的对公司控制权与风险责任的对称

这是讨论公司中对公司的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之间相互结构关系的理论,有人亦称其为“证券设计理论”。这一理论也是建立在“代理成本”研究基础之上的。

哈里斯和雷维夫在20世纪80年代末曾建立了一个“投票与剩余权对称”的模型来说明这一问题。他们认为,证券是一种控制方式,用来保证合适的管理者获得对公司法人的控制权。在这种方式下应遵循这样的原则,即在证券制度安排中,应使对公司行为、决策的表决权与剩余权益风险责任正相关,而不应发行无风险的股票,公司管理支配权需由承担风险责任更多的人掌握。

以代理成本分析为基础的“证券设计理论”,还有其他模型,一般均假设在企业收益中,企业内在的支配者和外在于企业的投资者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因而内在于企业的支配者可能损害外在于企业的投资者(所有者)的利益,从而使委托者的委托成本上升。如果这一假定成立,那么,在公司制度产权安排中,通过证券安排股权、支配管理权相分离,而在信息上股权(所有权)又无法有效地监督,同时支配权与剩余风险责任相关度不突出,便不如采取负债形式的企业产权安排更有效,因为由此发生的成本低。

近二十年来,西方学者关于产权的研究,除相当一批学者沿着科斯开辟的线索展开新的探讨外,也还有一批学者从对科斯思想的批判中,以有别于科斯交易费用思想的方法,对企业产权问题做出了有意义的研究,如一些法经济学家和公共选择学派的学者等,其中布坎南的观点较有影响。

布坎南按照契约主义原则对“科斯定理”重新做出了解释。布坎南赞同清晰的产权是保证资源有效配置的基本条件,但布坎南不赞同科斯关于交易成本为零的假设。布坎南认为,首先,科斯的分析方法仍是效用主义的,因而是不能接受的,科斯仍是以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原则来判断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这种有效性准则是独立于交换过程之外的事后的结果,所以是不成立的。在布坎南看来,交易过程是否有效,关键在于交易是否自愿发生,只要是自愿发生,那么,交易过程本身就是有效的,不存在一种独立于交易过程之外的可被外部人们识别的用以衡量交易是否有效的其他标准。因此,只要在产权制度上保证人们能够自愿自由交易,资源配置就会有效。其次,布坎南认为,尽管科斯对帕累托准则提出了怀疑,但科斯对资源配置有效性的解释,实际上还是运用了帕累托准则,即当事人双方总损失通过交易有所减少,或者总净收益有所增加。布坎南认为,这实际上仍是效用主义和标准福利经济学对有效性准则的理解。布坎南认为检验交易有效性的最根本的准则不是效用主义的效用极大化,而是一致性原则,即交易当事人对于交易是否取得完全一致,只要是完全一致的,说明必然是自愿的,因而是充分有效的。其三,布坎南认为,在讨论资源配置有效性问题时,并不需要引入交易成本概念,因为科斯不过是想说明在不同的财产权利制度下,即使交易都是自愿的,资源配置的结果也是不同的,即人们在不同的约束下,行为是不同的,因此直接探讨这些约束条件便可说明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布坎南认为,三种约束对于资源配置有效性有重要作用:一是信息交流的约束;二是无票乘车者的约束(有人只想占公共品的便利,但不愿为公共品承担税赋,从而为资源配置有效性的实现增加了障碍);三是人们相互倾轧行为的制约(这会使人们相互自愿达成协议遇到障碍)。在布坎南看来,这三个约束是无法摆脱的,在存在这三个约束的条件下,要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关键是尊重交易者本身的意愿,为此,法律秩序必须保证一种明确的产权关系,使人们在财产权利制度上,既有权自愿行为,又必须对自身的自愿行为承担责任,从而使交易者能够达成一致,没有自愿不可能有一致。到此,布坎南回到了科斯产权论题,即强调产权界定,强调法律秩序,强调在产权和法律上尊重交易者意愿,强调契约、秩序、意愿与资源配置有效性的有机内在联系。

从“科斯定理”的提出到近二十年来的产权思想演变,西方学者表现出一种重返古典经济学的倾向,即重新强调私有制的纯粹化及私有制下产权的独立性和交易的自由自愿性。但这种重返又不是简单的复归,而具有现代经济分析色彩,尤其是对古典的“看不见的手”运行机制背后的制度基础——产权结构做出了深入的考察。无论不同学者的观点、方法有怎样的区别,在这样几点上是共同的:首先,产权界区清晰与否是决定市场交易及资源配置有效性的根本条件;其次,产权制度中权利与风险责任的对称是保证监督有效的必要条件;其三,私有产权越纯粹,资本及有关产权相互间界定越严格,市场机制越有效。显然,这也体现着西方学者的价值观。

且不论这种理论所蕴涵的价值观是否成立,仅就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现实而言,这种关于产权的理论也还存在许多矛盾。首先,私有产权纯粹化,甚至绝对化可能会导致与市场的冲突,这种冲突至少可以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在相互联系的经济中,一方私有产权的绝对化行使,客观上可能会损害另一方或其他诸方的产权利益,也就是说,一方产权绝对化可能会导致新的产权界区不清,可能造成新的外部不经济,从而增大社会成本,使个别厂商的利益极大化与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目标相冲突;另一方面,垄断性产权的形成,固然可以减少交易者数目,进而降低市场交易费用,但若对垄断性产权绝对承认,则必然造成市场失灵。因此,即使在资本私有制社会,私有产权的绝对纯粹化也可能会导致市场失灵,不能使之纯粹化到带有“特权”色彩的程度,私有产权的界定及纯粹化也是有条件的,不可能是绝对的,否则便可能与市场经济相悖。其次在委托—代理中,如果只有剩余风险承担者来掌握监督权,相比较而言,固然可以使权利与责任相对称,从而相对提高监督的效率,但这种监督效率的提高和由此付出的成本并不必然相称。这种不相称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监督权由剩余风险者完全掌握,同时便意味着公司中其他利益主体是处于被监督之中,因而必然形成对抗、摩擦,从而提高监督成本,降低资源配置效率,这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可能显得十分突出;另一方面,若强调所有者的私人产权对公司法人的有效监督,即强调委托者的权益,那么,与公司利益有关的其他主体的利益必然受到忽略,代理人(无论是公司法人董事会对股东的产权代理,还是经理对董事会管理权的代理)如单纯对资产委托者负责,便会忽视对公司其他主体的责任,代理人过于强调使所有者(委托者)的资产增值,则可能损害公司的长远利益,尤其是在委托者作为所有者本身也可能存在机会主义的败德行为,即不从公司的整体、长远利益出发,只追求个人股权的短期升值。比如委托者出于个人股权增值目标,可能会支持恶意高价收购,以从高价出售股票中获利,这种投机行为必然损害公司其他方面的利益和公司法人的长远利益;又比如在公司(企业)的团队生产中,作为被监督对象的其他要素可能偷懒或“搭便车”,但作为委托者的所有者也可能败德,如与公司某些成员串谋,使公司代理者无法实现承诺的对委托者的责任,委托者经与成员串谋可以把这种损失控制在能够接受的程度之内,同时以此拒绝向代理者履行委托者的责任,使推卸的责任远远大于代理者未能实现承诺所造成的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