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对性中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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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问题谈到这里,我一下子发现还有一点是需要谈论的,那就是为什么在当代写作中,创新成为了不少人确立自己写作价值的关键词,在它的内里是不是隐含了另外的东西,这些东西又是什么?仅仅是布鲁姆所言的“影响的焦虑”吗?还会不会有其他的,过去我们没有深究的原因?虽然单从“影响的焦虑”这样的角度已经可以获得部分答案,但我仍感到没有充分说明问题。我认为,从近20年当代诗歌的发展状况来看,尽管“影响的焦虑”的确存在,但还没有真正成为使创新变成写作的绝对价值尺度的原因。关键的一点似乎是,建立在当代语境中的诗歌写作,促使创新作为尺度的很可能恰恰并非写作本身,而是在一个大的文化语境中作为写作者的意义本身成为了问题所在,即我们能够看到在当代语境中创新实际上包含了写作者对自身写作意义的地位确证。也就是说,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再单纯是写作的价值问题,而且还是身份问题。从这个意义来讲,创新作为写作的手段已经溢出了单纯诗学观念的范畴,它与更彰显的社会反应机制有关。

那么,我能不能因此说,由于创新与社会反应有关,它所包含的除了“影响的焦虑”外,还一定有着诸如写作抱负、诗歌野心、名利思想这样的东西?并不是我非要从不好的方面看待人们的创新意识,从正面的意义来说,写作抱负、诗歌野心、名利思想也并不是要不得的,它亦可以被看做是写作的动力。存在于当代诗歌写作中的这些现象之所以不是单纯的,是因为在缺乏基本意义上的正常文学流通场域的我们的时代,同样是把创新作为自己的写作前提,不同的人最终呈现出来的却是非常不同的要求,创新在他们那里,也就在最终的意义上成为不同的东西;对于有的人来说,创新可以满足自己对写出属于自己的诗篇的要求,对另一些人则是能够使自己获得诗歌名声的便利方式。我们也看到情况的确如此,对于一些人而言,所谓创新本质上已经与创新无关,他们的所谓创新也不能算是创新,而是在创新的旗号下使自己获得满足。不怕说得难听,我认为正是由于这种情况的存在,中国当代诗歌与创新的关系,早已不是单纯的文学进步的关系,它在一定程度上变成某些人写作的权宜之计,变成了写作阴谋。

事实上我正是面对这样的现象认为,我们必须搞清楚创新与写作的关系。当创新是在对诗歌形态学意义的认识上展开时我并不反对它。我不能同意的是把它当成价值标准来谈论。正如在第一部分我谈到过创新不能成为标准。在这里我还要指出,非但它不能成为标准,而且还必须防止将之当做应对批评诘难的挡箭牌,也就是说将创新当做武器。可以肯定,创新到了这一步已经与文学无关,有关的是道德与伦理了。我甚至认为,怎样看待创新存在道德与伦理的底线怎么设置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我真的觉得,任何情况下如果创新被纳入了非诗歌本体的策略化框架,它最终必定显现出来的是写作者对写作之外的利益的态度,而非对写作本身意义的认知。更进一步说,在这时候来谈论创新,它显示的必定不是创新之于诗歌的关系,也不是显示创新在具体的时代的写作局势中的意义,它显示的只能是某种可以称为虚伪的人性缺陷,我们称之为人性恶的元素不可避免地灌注其中。不说远了,近几年发生在中国诗歌中的情况不正是如此?

所以,虽然我同意将创新与文学立场联系起来,但仍然觉得我们不能单纯地将如何对待创新看做是文学立场问题。在简单的情况下诗歌的立场固然重要,但在更为复杂的情况下如果我们仅仅将问题局限在诗歌内部来谈,就很难说清楚为什么同样是创新,到了最后此创新与彼创新会出现巨大的差异,并因此让人陷入谈论创新却无法理解当代诗歌已经出现的各类现象的窘境。问题是,这又是必须搞清楚的问题,不搞清楚我们便很难最终理清哪些是当代诗歌中有效的创新,哪些仅仅是打着创新旗号而与创新无涉的东西。因此它需要我们真正看到要谈论创新之于诗歌发展的意义就必须廓清创新的内质,并最终确定在当代诗歌写作中,创新与其他属于写作学中的问题的关系,譬如创新与传统的关系,创新与现实的关系等等。没有这些关系的廓清,我很难认为我们对待创新的态度是理性的,和有理论意义的。而我们可以看到现代主义以来,那些形成了巨大影响并产生了成就的文学思潮,恰恰在于它们能够理清自己与其他事物的关系。

绕来绕去,好像我又回到前面提到过的关系问题上了。我承认的确如此。我一直有这样的看法,即诗歌的产生就是与各种关系斗争、妥协的结果。写作从来不是单纯的、如我们说的只是内部的事情。什么是诗歌的内部,仅仅是语言陈述、事物分析的方式,或者说仅仅在于成就一种美吗?很显然并非那么简单绝对。仍然是艾略特说过:“从来没有一位诗人,或从事任何一门艺术的艺术家,他本人就已具备完整的意义。”虽然我知道他的话主要是说明个人写作体系的建立有赖于其他体系的证明,但我想他的话用在这里仍然有效。我的意思是,如果我们不是仅仅将创新看做绝对的事情,那么我们就应该看到,从来就不可能出现拒绝了所有外部因素作用的创新。自身不能成为自身的尺度。更进一步说,当我们意识到对创新的意义的评价并非来自于自身时,我相信我们应该能够看到如果我们还要谈论它的意义,那么对这一意义的寻找,就不可能将之单纯地作为原则来考虑,而是应该从本体论中走出来,使之变成与文化历史发展相关的,建立在认识论基础上的写作认识。如果这样,我相信我们会对创新有更为深入的理解。

2003年6月于上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