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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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是权利法

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现代法治的观念是与权利联系在一起的。法治是人类文明的成果和千百年来社会政治组织经验的体现,具有特定的内涵,这就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法律成为社会全体成员一切行为的规范和标准。现代法治的精神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其重心在于对私权的全面确认和充分保障,而确认与保护权利必须依赖于民法功能的充分发挥。“法律即为客观的权利,权利即为主观的法律”(注:李模:《民法总则之理论与实用》,23页,台北,自版,1992。),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民法是作为权利的体系而被构建的”(注:[日]大村敦志著,江溯、张立艳译:《民法总论》,34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第一,从历史上看,民法就是要保障私权,从而可以发挥对抗公权力干预的作用。在民法的发展历史上,无论是在所谓的义务本位时期还是在所谓的权利本位、社会本位时期,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无论古罗马法、19世纪的法国民法如何主张个人本位,而现代民法又如何倡导团体本位;也无论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所有制社会的民法所保障的权利在性质上存在着何种区别,各个国家的民法都坚持了一个最基本的共性: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换言之,民法就是一部权利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重视民法则权利观念勃兴,贬低民法则权利观念淡薄。几千年来法律的发达史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第二,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民事权利是民法体系的核心,民事法律体系中很多规范都是为了民事权利的确认、运行、保护而逻辑地延伸出来的(如人格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等)。在民法总则中,主体制度实际上确认了权利的归属者,所以民事主体又称为权利主体;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实际上是主体设定和处分权利的行为;诉讼时效制度实际上是权利行使的期限;而民法分则完全是以权利为内容展开的,并分别形成了物权、债权、人身权等权利体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往往将民法称为权利法。我国民法确认的公民所享有的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们共同构成了民法的完整体系。还要注意的是,私法自治要求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通过主体的自治来有效地分配社会资源。这也必然要求建立以民事权利为中心的民法体系。

第三,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权利表现为行为的自由,权利人行使权利是其依法享有的自由,但自由止于他人的权利,行使权利不得妨害他人的权利,所以我国民法确认了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等法律原则,对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从而平衡权利的冲突和正确地解决人际纠纷。

第四,从权利救济的角度来看,无救济则无权利,通过民法的方法提供司法救济,是确认权利的重要手段。民法不仅对各项民事主体的权利实行平等的保护,而且通过对民事权利的保障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价值以及生活的安定;同时,民法还将对权益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对宪法及其他法律所确认的公民享有的各种经济、文化权利(如劳动权、自由权、环境权、受教育权等),当公民的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均可借助侵权责任法获得救济。正如彼得·斯坦所指出的,“权利的存在和得到保护的程度,只有诉诸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规则才能得到保障”(注:[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著,王献平译:《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41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可见,民法保护民事主体各项权利的功能,集中体现了法律的基本价值。民法将侵害各种权利的责任形态集中加以规定,受害人一旦遭受侵害,可以明确其在法律上享有的各种补救手段,甚至可以在各种救济手段之间进行理性的选择。民法规定的权利体系不是静态的、固定的,而是与社会发展过程同步的,它通过提供救济的方法对新型的利益进行确认,从而衍生、发展出新的权利。从这个角度而言,民法还具有权利生成的功能,例如,一般人格权、隐私权等新型权利的出现就体现了民法这方面的功能。

明确民法是权利法,不仅有助于明确民法的性质和功能,而且有助于我们在当前的民事立法中,贯彻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私法体系的思想,真正使我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成为一部现代的权利宣言和权利宪章,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发育和市场经济的完善提供制度支撑。同时,权利法的构建,有助于民法的独立发展和自我实现,鼓励公民为权利而斗争,从而有效地制约公共权力的滥用,促成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良性互动。此外,民法通过对各种权利的确认,形成新型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

应当指出,民法不仅保护权利,还保护法益。尽管民法保护的重心是权利,但并不限于此,合法利益也在民法的保护范围之内,所以,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也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