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改革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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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死刑改革的进展与趋势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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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死刑改革是当代中国刑事法乃至整个法治领域最受关注的重大现实问题,关乎中国法治的重大进步和社会文明的发展。2011年2月25日,中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犯罪的死刑,同时规定老年人犯罪原则上不适用死刑。这是当代中国死刑改革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中国死刑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以此为背景,系统梳理并简要分析当代中国死刑改革的进程和未来发展趋势,对于我们深入了解、合理评判和积极推进当代中国死刑改革具有积极意义。

二、当代中国死刑改革的背景

当代中国死刑改革是在多种国内、国际因素的综合影响下进行的,有其基本的社会、法治和国际背景。

(一)当代中国死刑改革的社会背景

从社会层面上看,当代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与当前中国社会发展的目标和中国民众人权观念的变化密切相关。

首先,当代中国死刑制度改革是实现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需要。中国目前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中国本世纪初至中叶的发展目标。注8为适应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共中央提出了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想。和谐社会也是法治社会,健全、理性、高效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实现和谐社会构想的基石。作为现代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刑事法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以此为背景,中国死刑制度必须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出发,积极发挥作用,不断巩固和谐社会建设的成果,有效地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注9

其次,当代中国死刑制度改革受到了中国人权观念发展变化的影响和促进。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家对人权保障的加强,与以往相比,中国民众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正在前所未有地不断得到加强。虽然各种犯罪现象仍有出现,但从总体上看,当今中国社会基本稳定,经济稳步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治安形势较为乐观,绝大多数民众的安全感较强。在此情况下,人民群众要求司法机关适用死刑的要求并不是很强烈,对已经出现的某些错误适用死刑的情形会给予一定的批评。即便对某些严重刑事犯罪的行为人,如果确实存在值得原谅的因素,民众也普遍持宽容态度。而对于同一案件有多人被判处死刑,尤其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若该犯罪不是比较典型的有组织犯罪或者被害人仅为一人,民众也会认为这样适用死刑不是很妥当。中国民众的这种人权观念的发展变化和对死刑问题的关注,对当代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进一步的要求。

(二)当代中国死刑改革的法治背景

当代中国死刑制度改革有其深刻的法治背景。它是中国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不断加强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

首先,当代中国死刑改革是中国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依法治国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基本方略。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将“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中共十五大报告。1999年3月,在中国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被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注10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中国刑事法治建设也取得了重大进步。中国1997年新刑法典确立了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三大基本原则。其中,罪刑法定原则关于刑罚正当性的内涵就对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进一步的要求。

其次,当代中国死刑制度改革是中国不断加强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中国近年来逐步注重加强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人权保障工作。在此基础上,2004年3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明确写入中国宪法修正案,从而使中国人权保障上升到宪政的高度。而2011年3月中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更是明确地将“加强人权保障,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作为中国第12个五年(2011—2015年)规划发展的目标之一。注11相信在中国政府和中国社会各界的不懈努力下,中国未来的人权事业必将得到全面发展。这也对中国死刑制度改革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三)当代中国死刑改革的国际背景

当代中国死刑制度改革是中国顺应死刑国际发展潮流的体现,也是中国履行其参加的与死刑相关的国际公约义务的要求。

首先,当代中国死刑改革是中国顺应死刑国际发展潮流的体现。废止死刑是国际死刑发展的主要潮流,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废止了死刑。据统计,截至2009年6月30日,世界上超过2/3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其中,废止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多达95个,废除了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为8个,而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为35个(以过去10年未执行一例死刑为标准),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已多达138个。注12这一现象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在此背景下,中国当然需要顺应国际社会死刑的发展潮流,改革其现有的过于宽泛的死刑制度。

其次,当代中国死刑制度改革也是中国履行与死刑相关的国际条约义务的要求。限制与废止死刑不仅为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所采纳,而且被联合国诸多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所认可。1966年12月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明确规定,死刑只适用于“最为严重的犯罪”。1989年12月15日联合国第43届大会通过的《旨在废止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第2条则进一步规定:“本议定书缔约国管辖范围内,任何人不得被处死刑。”与此同时,该条第2款还确立了一个重要原则:“已经废止死刑的国家不得恢复适用死刑”。除此之外,一些区域性国际条约,如《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关于废止死刑的第六议定书》、《〈欧洲人权公约〉关于全面废止死刑的第十三议定书》、《美洲人权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旨在废止死刑的议定书》等,也都对死刑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注13迄今,中国政府已经签署或者加入了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在内的二十多部人权类国际公约。注14在此情况下,中国有义务按照其参与、认可的相关国际条约的要求对死刑制度作进一步的改革。

三、当代中国死刑改革的进展

(一)当代中国死刑改革的基本进展

1.当代中国死刑制度的立法改革

严格地说,当代中国死刑制度的立法改革是始于1997年中国对刑法典的全面修订。在1997年修订刑法典之前,中国各种刑法规范中的死刑罪名数量高达72种之多。1997年修订刑法典时,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对死刑采取了较为严格限制的态度,不仅在刑法典总则中进一步限制了死刑适用的条件,删除了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适用死缓的规定,放宽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条件,而且在刑法典分则中适当调整了部分犯罪的死刑,将死刑罪名的数量减至68种。不过,客观而言,中国1997年刑法典分则的死刑罪名仍显过多过滥,并且与刑法典总则严格控制死刑的整体思路存在一定的矛盾。

在此之后直至2011年之前,中国先后通过了一部单行刑法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中国刑法规范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但这些刑法立法基本上都不涉及死刑问题,只有200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第5条和第6条根据实践的需要,适度扩大了原规定有死刑的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行为类型和犯罪对象。注15但从总体上看,中国死刑罪名的数量自1997年至2010年间并没有变化。

2011年是中国死刑制度立法改革的关键一年。2011年2月,中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从两个方面对死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一是取消了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包括9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注16、1种侵犯财产罪注17和3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注18的死刑;二是原则上取消了老年人犯罪的死刑,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在此次刑法修正过程中,人们还对应否进一步取消与这13种犯罪相近似犯罪、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以及对老年人犯罪免死的年龄和应否有例外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2.当代中国死刑制度的司法改革

在进行死刑制度立法改革的同时,中国也积极进行了死刑制度的司法改革,不仅从实体上进一步严格了死刑的适用条件,而且在程序上进一步规范了死刑案件的审理、核准程序和证据标准。

在实体法方面,中国刑法典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对于何谓“罪行极其严重”,中国刑法典并没有予以明确,过去中国地方法院对其掌握的宽严程度也各不相同。为了严格死刑适用的条件,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司法文件,对死刑的适用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故意伤害罪适用死刑的具体标准作出要求,即主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9条更是明确规定:“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注19

在实体上严格死刑适用条件的同时,中国也开始逐步注重从程序上控制死刑。这种改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严格死刑案件的核准程序。在中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10月31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的基础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发布了《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宣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将死刑复核权全面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注20这是从核准权的角度对死刑制度作出的一次重大改革,受到了刑事法理论界、实务界以及社会各界的积极肯定和热情赞扬。注21二是严格死刑案件二审的审理程序。针对过去一些地方存在的死刑案件二审不开庭情况,2006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对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二审必须开庭,同时进一步严格了死刑案件二审的其他相关规定。三是严格死刑适用的证据标准。为了更好地慎重办理死刑案件、严格死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于2010年6月1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注22,从证据上对死刑适用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这显然有利于死刑适用的司法控制。

(二)当代中国死刑改革进展的评价

在当前国内、国际因素的作用和影响下,中国对死刑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综观当代中国死刑改革的进展,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予以简要评论:

1.在改革的进程上,当代中国死刑改革的步伐较快、成效显著

历史地看,当代中国死刑制度改革及其研究只有短暂的二三十年的历史,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显著成效。不过,对于中国死刑制度改革所取得的进展尤其是对《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种非暴力、经济性犯罪的死刑,曾有一些不甚了解中国实情的国际人士认为,根据中国立法机关的介绍和主流媒体的宣传,中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的13种非暴力、经济性犯罪的死刑,都是属于备而少用甚至基本不用的死刑,其改革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因而不能过高地评价当前中国死刑制度改革所取得的进步。

笔者认为,上述见解失于片面,是不妥当的。首先,中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种非暴力、经济性犯罪的死刑并不仅仅是象征性的:一方面,这13种犯罪的死刑虽然多是备而少用,但并非完全不用,有些罪名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之死刑在既往还有一定的数量;另一方面,中国立法机关之所以选择这13种非暴力、经济性犯罪废止其死刑并对外宣称它们多属于备而少用甚至备而不用,主要是为了更好地获得中国民众的理解和支持,以更顺利地推动中国死刑改革。其次,受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国民众死刑观念的影响,中国死刑改革需要从死刑适用较少、改革比较容易推进的地方入手。这是中国死刑改革的一种理智的策略选择,也是任何改革取得成功的经验。再次,即便是从象征意义的角度,对于中国死刑改革而言,取消13种非暴力、经济性犯罪死刑的象征意义也十分重要。至少,它表明中国立法机关对于死刑存废的鲜明态度,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中国死刑改革的深入。最后,中国的死刑制度有自身的特殊性,中国的传统文化和民众的死刑观念状况,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像许多加入欧盟的国家一样在一夜之间废止死刑。国外学者和有关的国际人士对中国法治改革包括死刑制度改革所取得的进步,应当予以更多的理解和支持,而不能一味地批评,否则将不利于中国死刑制度改革的推进。

2.在改革的模式上,中国坚持死刑制度的立法改革与司法改革并进

当代中国死刑改革的进展表明,中国始终坚持死刑的立法改革与司法改革并进。这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死刑的立法改革,能在源头上限制与减少死刑的适用。毕竟,从立法上规定更为严格的死刑适用标准,减少死刑罪名,并严格限制具体犯罪的死刑适用规格,能够直接减少死刑适用,进而有效推进中国死刑改革。另一方面,死刑的立法改革是一项复杂而又程序繁多的重大工程,单纯依赖立法改革,中国死刑改革制度的进度可能会比较缓慢。相反,死刑制度的司法改革可以避开很多障碍,能够更为方便、快捷地限制死刑的适用。因此,在对死刑制度进行立法改革之前,应充分利用现行刑法典的规定,积极运用司法手段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立法改革与司法改革相结合是当代中国死刑改革的重要特点。从总体上看,立法改革是根本,司法改革是关键。只有两者相互作用,才能更好地推动中国死刑制度的进一步改革。

3.在改革的策略上,中国注重制度改革与观念变革的相互作用

观念是行动的先导。仅有制度的变革显然是不够的,因为在促进死刑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加强死刑观念的转变具有同样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的地位。只有具备与制度相一致的思想观念,制度才能够得以顺利的执行。注23但这并不意味着,制度就要一味地迎合、顺应现存的观念。实际上,制度作为一种强制力量,只要不与民众的观念形成强烈的对立,也会对民众的观念产生积极的引导作用。历史资料显示,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1949年废止死刑之前,该国多数民众对死刑都持支持态度,但在废止死刑之后,民众对死刑的热情逐渐消退,支持死刑的比例逐渐降低。据有关统计,在1964年到1971年之间,民众支持死刑比率从52%下降到43%;到1972年更是下降到33%;1980年,民众对死刑的支持率则下降到28%。注24这其中不能排除制度对民众死刑观念的引导作用。当前,中国死刑制度改革总体上看还是比较注重迎合民众的死刑观念,中国对死刑罪名的削减和对老年人犯罪免死的例外规定,都体现了对现存观念的顺应。

不过,中国立法机关并不是一味地迎合民意,也开始注意引导民意。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审议过程中,曾有一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当前应研究废止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问题。这引发了中国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论。其中就有人认为,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适用数量并不大,并且死刑也并非惩治这两类犯罪的必要手段,因而可考虑予以废止。我们都知道,中国历史上历来崇尚重刑治吏,中国古代曾有过多个朝代对贪污受贿犯罪滥用重刑的实践。受此影响,即便是在现代,中国民众对贪污受贿犯罪都存在着一种重刑期待。在此背景下,民众对废止贪污罪受贿罪死刑的关注和讨论,显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民众死刑观念的转变。

四、当代中国死刑改革的趋势

(一)当代中国死刑改革的总体趋势

如前所述,当代中国死刑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不过,当前的国内和国际因素决定了中国未来必将进一步限制和减少死刑。从总体上看,当代中国死刑制度改革的总趋势是以现有的死刑制度为基础,逐步限制和减少死刑,并最终废止死刑。其中,限制和减少死刑是中国死刑制度改革的近期趋势,全面而彻底地废止死刑则是中国死刑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

当然,从中国死刑的历史传统、社会心理及民众意愿状况看,中国要实现其最终废止死刑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从阶段上看,笔者认为,根据党中央所提出的在21世纪的阶段性发展目标,中国可以经过如下三个阶段逐步废止死刑:一是及至2020年亦即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之际,先行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二是再经过10、20年的发展,在条件成熟时进一步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非侵犯生命的暴力犯罪)的死刑;三是在社会文明和法治发展到相当发达程度时,至迟到2050年亦即新中国成立一百周年之际,全面废止死刑。注25

先行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是许多国家大幅度限制死刑和逐步废止死刑的一条成功之路,符合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也是由非暴力犯罪自身所具有的诸多特点所决定的。据此,中国废止死刑之路也应以逐步而及时地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为突破口和切入点注26,逐步废除财产型非暴力犯罪、无具体被害人的非暴力犯罪、贪污贿赂型非暴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型非暴力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型非暴力犯罪、危害国防利益型非暴力犯罪以及军人违反职责型非暴力犯罪。

以暴力犯罪发生的时间是否系战时为标准,暴力犯罪有普通暴力犯罪与战时暴力犯罪之分。而普通暴力犯罪又有致命性普通暴力犯罪与非致命性普通暴力犯罪之别。对于致命性普通暴力犯罪,根据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所持的具体罪过心理,又可分为故意致命性普通暴力犯罪和过失致命性普通暴力犯罪。从长远来看,中国对暴力犯罪死刑制度改革的趋势将是逐步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尔后才废止致命性暴力犯罪和战时暴力犯罪的死刑。

总之,当代中国死刑改革必定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但这个过程也并非遥遥无期,其总的趋势是不应改变也不会改变的。中国将沿着限制、减少乃至最终废止死刑的方向坚定而不断地前进。

(二)当代中国死刑改革的具体策略

为了实现中国死刑制度改革的总趋势,当代中国死刑制度改革还需要积极寻求具体的改革策略。具体而言,中国今后应注重从以下三个方面不断推进死刑改革:

1.不断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对象范围

中国1997年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八)》从三个方面严格限制了死刑适用的范围,明确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和审判时已满75周岁且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不过,与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相比,中国死刑适用的对象范围还比较宽泛。中国需要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对象范围。具体包括:

第一,进一步扩大老年人免死的范围。中国《刑法修正案(八)》虽然规定了老年人犯罪免死的制度,但同时作了两个限制:一是必须审判时老年人已满75周岁;二是必须不属于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情形。笔者认为,中国对老年人免死的这些限制较为严格且并无必要,中国需要进一步扩大老年人犯罪免死的范围:一是应将老年人犯罪免死的年龄降为“已满70周岁”甚至更低。事实上,从当前我国老年人的平均寿命(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2008年中国公民的平均寿命是72周岁)、老年人的心理能力变化(国内外均有调查显示,70岁以上老年人的认识能力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迅速下降)、国际上关于老年人从宽处罚的年龄标准(多数国家对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都低于70周岁)等方面看,中国将老年人犯罪免死的年龄设定为审判时年满75周岁仍过高,应当将老年人免死的年龄降为“审判时年满70周岁”或者更低些。二是应取消老年人犯罪免死的例外规定。关于对老年人犯罪免死应否有例外,在中国此次刑法修正过程中,人们曾有不同认识。有人提出,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应当增加一定的限制条件,以适应实践中各种复杂情况。但也有很多人反对。注27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免死增加了一个例外规定,但笔者认为,对老年人犯罪一概免死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也为许多国际条约所规定和倡导。以此为视角,同时考虑到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特点及刑法立法应面向普遍情况之特性,我国未来应对老年人犯罪一概免死。

第二,逐步将新生儿母亲、弱智人、精神障碍人等特殊群体纳入不得适用死刑的范围。对新生儿母亲、弱智人、精神障碍人不适用死刑是联合国相关文件的规定。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关于保护面临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第3条规定:“对孕妇、新生婴儿的母亲或已患精神病者不得执行死刑。”与此同时,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1989/64号决议通过的《对保障措施的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在量刑或执行阶段停止对弱智人与精神严重不健全者适用死刑。”但中国目前尚没有做这方面的规定。按照这些国际文件的要求同时参照其他一些国家的立法经验,中国未来应逐步将新生儿母亲、弱智人、精神障碍人等特殊群体纳入不得适用死刑的对象范围。

2.逐步并成规模地减少死刑罪名

尽管中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取消了13种犯罪的死刑,但中国刑法典中目前仍有55个死刑罪名,这在当今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国家中仍居前列。未来中国仍需要逐步成规模地减少死刑罪名。具体而言,中国当前需要重点取消以下犯罪的死刑:

第一,取消与《刑法修正案(八)》13种犯罪相近似犯罪的死刑。在此次刑法修正研拟过程中,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及部分专家学者提出,应当将与这13种死刑罪名相近似的许多犯罪的死刑也一并取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曾在《刑法修正案(八)》的方案中提出要“继续研究取消运输毒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走私假币罪死刑问题”。虽然这些主张和方案最终没有被《刑法修正案(八)》采纳,但从必要性上看,中国确有必要取消这几种犯罪尤其是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的死刑。事实上,这些犯罪都是属于非暴力犯罪。其中,集资诈骗罪属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无论是从犯罪的性质、社会需要、被害人责任、防治效果、罪刑均衡的角度看,还是从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履行国际义务的方面看,我国都已经不再具备保留集资诈骗罪死刑的正当理由,尤其是在其他金融诈骗罪都没有死刑的情况下,对集资诈骗罪再保留死刑就很值得质疑。注28同样,组织卖淫罪、运输毒品罪的危害程度有限,发生的原因很复杂,死刑的惩治和防范作用不足,对其废止死刑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根据。对这些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中国未来不仅要限制适用,而且还要考虑尽早予以废止。注29

第二,取消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在此次刑法修正过程中,一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提出要研究取消贪污罪受贿罪死刑的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其中支持者和反对者各有之。注30笔者认为,从较长远的角度考虑,我国应当取消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一是贪污罪受贿罪属于贪利性职务犯罪,其侵害的法益与死刑所剥夺的生命权难以相提并论,对其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人道的要求。二是无数事实和历史证明,严刑峻法从来都不是防止犯罪(包括腐败犯罪)最有效的手段,死刑也不是。对贪污罪受贿罪采用其他刑罚方法也完全可以达到惩治的效果。三是全球法律文化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共性,在全球普遍废除腐败犯罪死刑的趋势下,中国保留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与全球法律文化的发展趋势不符,也难以获得国际社会的支持。

3.积极发挥长期自由刑对死刑的替代作用

死刑替代措施是对某些具体犯罪不适用死刑时,基于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而采取的其他严厉性基本相当或者相近的刑罚措施。注31死刑替代措施使未来从立法上削减死刑罪名乃至全面废止死刑成为可能,因而它应该具备与死刑基本相当或者至少相近的惩罚严厉程度。当前,中国针对实际执行中“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现象,采取适当加重生刑的做法,合理完善刑罚结构,为中国死刑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奠定了良好基础。未来中国应从立法上进一步革新和完善现行刑法典所规定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以及数罪并罚、减刑、假释等制度注32,其中尤其是要改革以无期徒刑为代表的长期自由刑制度,以适应未来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乃至全面废止死刑的趋势。

五、结语

随着中国社会各方面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当代中国死刑制度改革还将不断深入。总体而言,在死刑制度改革的道路上,中国将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讲究策略,分阶段、分步骤,逐步推进中国的死刑改革。在此过程中,中国将合理协调死刑观念革新与死刑立法、司法改革的关系,并将以死刑观念的革新为先导,以死刑的立法改革为基础和根本,积极加强死刑的司法改革。因为只有死刑观念革新与死刑立法改革、司法改革相互配合、相互促进,中国才能最终实现废止死刑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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