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走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道路
研究我国法理学的发展,首先应研究我国法理学所面临的任务。我国法理学面临着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基本的法律理论,在政治、法律方面用科学的理论武装人的光荣使命。要实现这个光荣使命,必须在自己的理论研究中坚持和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这既是我国法理学的光荣使命,也是我国法理学实现自己光荣使命的根本保证。
研究我国法理学的发展,还必须对我国法理学的现状有个清醒的、基本正确的分析。这不仅要对我国法理学的过去有个大致正确的理解,而且要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理学的发展,特别是要对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讲话后我国法理学的发展有比较全面、准确的评估。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反对两个极端:一是对我国法理学采全盘否定的观点;二是对我国法理学采绝对肯定的观点,这两种观点都不符合实际。我们主张采取历史的发展的观点: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本着这种思路,我们一贯认为我国法理学的发展,尽管有这样那样的曲折,尽管有的曲折很大,但总的说走的是一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道路,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理学有了很大的进展,逐步冲破了许多禁区,在一系列重大的理论观点上实现了拨乱反正,克服了“文化大革命”前和“文化大革命”中的许多“左”的、简单化的观点。如:抛弃了法单纯是阶级斗争的工具的认识,承认了法的社会公共职能;克服了把法的阶级性与其继承性截然对立起来的观点,承认了法的继承性;克服了用政治、政策代替法律的观点,承认了法的相对独立的作用和价值;在理论上基本克服了片面强调国家权力,而忽视对社会成员权利、自由的保障的倾向,重视了对人权的研究和保护,重视了对制约国家权力的研究;基本上克服了忽视法的作用或只重视法在对敌专政方面的作用、刑法的作用等片面观点,较全面地概括了法的作用;理论上基本克服了否定人类法律文化积累的进步的、合理的法律原则的倾向,肯定了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则、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无罪推定等原则和现代国家通用的或国际公认的惯例及准则的价值;等等。这些成绩正是法理学界共同努力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正确路线、方针的结果。但面对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法理学仍然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反“左”的任务,特别是不仅在一般理论上而是要落实到具体的法律制度和部门的实际操作中克服“左”的影响的任务,还艰巨地存在着。如:重权力、轻权利,以权压法甚或以权谋私的有法不依现象仍然不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公正裁判的原则还有待总结经验,进一步落实;在具体制度上学习发达国家符合现代科学的合理规定和做法的步子还迈得不大、不坚决;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legalsystem)过程中出现的许多理论问题,还未能从法的一般理论的角度深入研究等。另一方面防右的任务也不能稍有忽视,不能放松警惕。在发展民主、加强法制、厉行法治,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如果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会迷失方向,搞全盘西化,动摇我们立国的根基,导致社会发展走大的弯路。在解放思想、反思过去的过程中,很可能有人会有过头的、不合实际的想法,做了“倒洗澡水连小孩也一起倒掉”的事情,甚至有人把过去的错误不归结为后人认识和行动中的错误,而归结为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错了,从而根本抛弃马克思主义的指导,这样必然断送社会主义事业,是我们必须时刻警惕防止的。某些人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原理产生误解、动摇,不足为奇,关键是整个法学界、法理学界要有所警惕、有所抵制。
因此,我认为我国法理学要不断发展,必须继续沿着马克思主义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道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要继续克服“左”的简单化的影响,同时也要切实防右。为此就必须全面、深入、反复地学习并努力贯彻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集中体现这一理论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必须加强与各部门法、国际法治建设实践的联系,提出并研究我国法制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如法的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必须继续克服“左”的倾向,认真研究、大胆借鉴中、外、古、今,特别是发达国家一切优秀、合理的法律文化;必须进一步认真贯彻“双百”方针,开展必要的、正常的学术争论和评论,法理学界要努力培养一种科学而宽松的学术氛围和作风,形成一种不同学术观点敢于畅所欲言,但每位学者自己又都力求科学、准确,能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能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而且不乱扣“左”或右的帽子的实事求是、与人为善的科学态度。
我认为,一方面我们应继续全面深入地研究法的概念、本质、价值、作用等法的本体和价值等法哲学的一般理论问题,另一方面我们应更多地注重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中的实用性更强的、与实践联系更近一些的法理问题,如法的体系问题,公私法的划分问题,判例法的问题,法律解释、法律适用问题,法律责任、法律监督问题,等等。我们对我国法理学的发展应充满信心。我认为只要我们沿着已开通的道路奋勇前进,坚持上面提到的一些基本方向,我国法理学必将得到更大的发展,必将能更好地承担起发展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丰富世界法律文化、用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维护世界的和平发展而服务的光荣使命。
(原载《法律科学》,19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