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民主法制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董必武是中国共产党卓越的创始人之一,杰出的马克思主义革命家、政治家、法学家,新中国的开国元勋和以毛泽东主席为核心的党和国家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成员之一,他长期从事民主法制的理论和实践工作,是革命根据地和新中国民主法制和司法工作的主要奠基人之一。董老1914年留学日本学习法律,1934年任中央苏区最高法院院长,1948年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新中国成立后,曾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兼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后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老的民主法制思想极其丰富,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留下了宝贵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一、董必武民主法制思想在毛泽东思想体系中的地位
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两次质的飞跃,形成了两大理论成果:第一次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相结合,建立并巩固了人民共和国,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毛泽东思想。第二次是改革开放以来以邓小平、江泽民和胡锦涛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的第二代、第三代、第四代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相结合,取得了令世界瞩目、使国人自豪的辉煌成就,在这一过程中形成并发展了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毛泽东思想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的第一代领导人集体智慧的结晶,董必武作为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作为在毛泽东领导下长期从事民主法制建设和司法工作的主要领导,把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相结合,在实践中认真贯彻了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总结了实践的经验,提出与阐发的一系列有关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理论与司法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学说,这些思想、理论也为邓小平理论提供了思想文化的前提。所以说董必武民主法制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符合实际的。
有些研究者提出问题:把董必武同志的法学思想定位为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恰当,是提高还是贬低了董老法学思想。这种模糊的观点是因为没有把毛泽东思想和毛泽东个人的思想区别开来,没有把握毛泽东思想的集体性。毛泽东思想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的第一代领导人集体智慧的结晶,毛泽东同志在其形成过程中起了重要甚至主要的作用。但是,并不能由此认为毛泽东思想完全是毛泽东个人的思想,进而推导认为所有毛泽东的思想都是毛泽东思想。作为第一代党的领导集体成员之一的董必武,在共和国民主、法制理论和实践中认真贯彻了毛泽东思想的主要精神和理念,所以说董必武民主法制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适的。
二、董必武民主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
董必武的民主法制思想内容非常丰富,本文只能就其主要贡献做些研究,并尝试揭示它们与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之间的内在联系。
(一)坚持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坚持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人民性和社会主义根本性质
我们认为,董老的主要贡献首先是他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指导下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法律观,坚持了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人民性和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
法是迄今为止的文明社会不可或缺的社会调整措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均必有法,但不同性质社会的法其性质却有阶级或社会本质的差异。马克思主义认为,就法的阶级本质来看,它是上升为体现在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即法律中的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其内容决定于其所由以产生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必然反映已上升为统治阶级的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是社会主义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董必武坚持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坚持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人民性和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他指出,1949年之后,新中国与旧中国的(国体与政体)本质不同,法律随之从本质上加以改变势所必然,决不能率由旧章。[1]他说:“国民党的法律,是为了保护封建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统治与镇压广大人民的反抗;人民要的法律,则是为了保护人民大众的统治与镇压封建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反抗。阶级利益既然相反,因而在法律的本质上就不会相同。”[2]董老提出了“法律以人民为本”的重要思想,认为新中国人民民主专政下的法律应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一切以广大人民的意志为转移,保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但是不破则不立,只有废除国民党旧法统才可能逐步建立起符合人民根本利益、反映广大人民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律。因此,新中国成立前夕,时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的董必武签署了在大陆废除国民党统治时期维护封建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等利益的“六法全书”的训令。
为了让司法工作人员深刻理解法的阶级本质,董必武引用美国判处共产党领袖“意图教唆用武力倾覆美国罪”案和斯哥布在教学中引用进化论被控污蔑宗教罪案,深刻阐明了法的阶级、社会本质,教育司法工作人员改造思想、提高认识、站稳人民立场,从而在司法实践中为人民服务,体现新中国法的本质。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革命后建设的基本依据和保障。董必武认为人民的政法工作是保障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利益的有力手段,与我国旧社会和西方的政法工作性质不同。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他说:“政法工作是什么?政法工作就是直接的、明显的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换句话说,就是教育群众、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为巩固与发展人民民主政权而斗争。”[3]新中国成立后很多司法工作者并未认识清楚政法工作为人民民主专政服务的方向,针对一段时期政法工作者指导思想混乱、法制工作没有头绪的情况,董必武指出:“政法工作有没有方向呢?我们说有,就是直接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4]
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地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一脉相承,始终相信和尊重人民群众、依靠和为了人民群众,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就是要把最广大人民的愿望和根本利益放在首位。董必武坚持了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人民性和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有内在的一致性,是在毛泽东思想指导下取得的正确认识。在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仍然必须坚持法律的人民性和社会主义性质不动摇。
(二)提出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指出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考察社会主义发展史,马克思、恩格斯并未明确回答社会主义国家是否必须实行法治这个问题。列宁在苏维埃共和国建立后,非常重视法律在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中的作用,并先后领导通过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等许多法律、法令。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党的第一代领导人也非常重视法在革命和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早在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时就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并通过了土地法令和劳动法等法律文件,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又领导制定了以《宪法》为核心的许多法律、法令。
董必武同志的经历使他深知法制在革命和建设中的作用,他认为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5]“董必武同志是中国社会主义学说史上把‘社会主义’与‘法制’有机结合起来,并初步形成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观的第一人……他指出,如果只搞民主法制建设,不搞社会主义,就是停留在虚伪的资产阶级法治幻想中,无法实现真正的人民民主;如果只搞社会主义,不搞民主法制建设,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也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主义,反而会使社会主义建设遭遇重大挫折。”[6]他清醒地认识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旧社会剥削阶级司法制度的本质差异,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服务的,在革命和建设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我们是取得革命胜利的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最锐利的武器,如果说司法工作不是第一位的话,也是第二位。当我们在跟反革命作武装斗争的时候,当然武装是第一位,在革命胜利的初期,武装也还有很大的重要性。可是社会一经脱离了战争的影响,那么司法工作和公安工作,就成为人民国家手中对付反革命,维持社会秩序最重要的工具”[7]。
董必武提出,为了尽可能迅速地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和健全人民民主法制。他要求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强调依法办事是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董必武的依法办事思想包含两个方面:
一是有法可依。这要求我们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改革开放后,党的第二代、第三代和第四代领导集体继承董老的这一思想,重视民主法制工作,在21世纪初初步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是有法必依。凡属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按照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制定并服务于人民的法律必须得到严格的遵循,党员干部必须严格守法,这不但关系到人民的民主、自由、生命和财产权利等,而且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新中国建立后,董必武发现不少共产党员和党的干部不尊重法律、不遵守法律,“……一些党员和党的高级干部,对法律也是不够尊重的……在我们党内,恰恰有这样一些同志,他们认为:天下是他们打下来的,国家是他创造的,国家的法律是管别人的,对他没有关系,他可以逍遥法外,不遵守法律”[8]。这些党员和干部不遵守法律、带头破坏法律在群众中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如果要使“群众守法,首先就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者以身作则”[9]。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他对中共党员违法的现象深恶痛绝,早在1940年陕甘宁边区时就曾主张党员犯法应加重治罪。因为群众犯法有可能是出于无知,而党员是群众中的觉悟分子,觉悟分子犯罪是决不能宽恕的,是应当加重处罚的,不然的话就不能服人。董老当年这些论述和主张在我们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发生影响恶劣的腐败案件,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今天,仍然是振聋发聩的。
董必武同志提出的治国理政必须依法办事的思想,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思想的雏形,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邓小平同志正是继承和发展了作为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董必武法学思想,提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同志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治理念发展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法治原则,丰富和深化了依法办事的内涵,最终在党的十五大形成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理念、新目标,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
(三)强调法律文化、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批评法律虚无主义
一般认为法律文化是一定区域或民族全部法律活动的产物和结晶,体现为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等。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可以分为占统治地位和非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
董必武非常重视法制和法律文化,他指出:“人类从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虽不是唯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10]他深知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的重要作用,多次批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加强人民民主法制工作才能适应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依法办事治国方针的确立则依赖于一定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的支撑。新中国成立前后因应社会根本性质的变化而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六法全书”,打破、改造和清理了旧的法律文化意识。值得重视的是,董必武同志在批判旧法、揭露旧法的阶级本质时并不认为旧的“法律”和法律思想、理论没有任何价值。废除旧法是废除旧法的阶级本质,而不是废除旧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中的合理成分,实际上旧法在形式上有很多值得新法借鉴和利用的地方。董必武认为,唐律因袭隋律是因为两个社会的本质没有变化,所以新朝代可以沿用旧法律,而不涉及本质内容的旧法律文化意识中的合理成分则是可继承的,新中国的人民民主法制建设也汲取了我国历史上和国际上一切对人民有益的经验。他主张对旧司法工作人员应该进行思想改造,并未彻底弃用旧司法人员,原因就在于虽然旧司法人员深受剥削阶级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的熏染,但人民民主的司法工作可以改造他们落后的法律文化意识,使新的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贯彻到司法实践工作中去,而且旧司法人员也有一些可取的、非根本性的合理的法律文化意识。
董老极其重视培养社会守法意识,而有法必依离不开良好的社会守法意识。劳动群众因为对新中国成立前一切反动法律的极端仇视和不信任形成了不信法、不守法的心理[11],所以,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必须教育人民相信和遵守按照他们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法律。董必武指出,培养人民的守法意识首先须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法。然而,一部分党员、干部甚至高级干部轻视法律,不守法,甚至一些同志认为天下是他们打下来的,国家是他们缔造的,国家的法律是管别人的,和他没有关系,他们自己可以逍遥法外。董必武对此提出了严厉批评,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个人都要遵守人民民主的法律,对于违法者,不管地位有多高,过去功劳有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12]
(四)提出立法、司法都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从实际出发、密切联系群众
董必武同志在新中国法制工作中始终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贯彻为人民服务原则,提出立法和司法工作都要从实际出发,密切联系群众。
有法可依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新中国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六法全书”,面临着制定新型法律的艰巨任务。董必武强调,立法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依归,贯彻立法为人民服务的原则,体现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如果不把新中国成立后人民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人民民主专政就不能得到巩固,新中国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将无以保障,社会主义国家也将遭到重大困难,因此,必须通过人民立法的形式把人民的意志确定下来。在过去国内革命战争的各个时期,各个革命根据地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制定了许多代表人民意志和符合革命利益的政策法令。尽管它们在形式上较为简单,而且不可避免地带有地方性,但是它们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革命事业的发展,而且也是我们现在人民民主法制的萌芽。新中国成立之后,人民当家做主人,广大人民的意志更应上升为法律,“人民取得国家权力后,应当及时地把人民的意志用必要的法律形式表示出来”[13]。
立法民主是社会主义立法工作的根本原则,也是贯彻为人民服务精神的必然要求,人民民主法制必须遵循民主立法原则。现代民主制国家都要求立法民主,但资本主义国家采取代议制方式,我国则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力、汇集广大人民意志的立法机构,人民代表大会服从人民的需要,立法民主首先要求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董必武曾经多次指出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工作,“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要做的事情,他就要做,如果不做就是违法;同样,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做的事情,他就绝对不能做,如果做了也是违法”[14]。他还提出要建立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认为这可以吸引全国人民进一步以主人翁的精神来自觉地管理国家政权,具有无比的优越性。
立法不但要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原则,还要讲求科学立法。科学要求立法遵循客观规律,不能凭主观意志行事,最重要的是要贯彻毛泽东思想的精髓即实事求是的精神,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在法制建设中,实事求是要求从时代和中国的国情出发借鉴中外人类法制史上的一切优秀成果,而不是照搬照抄西方和古代的法制理论和实践,不能不顾实际地“移植”西方的法律和思想。立法是国家法制建设的前提性、基础性工作,“法”的优劣状况关乎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大厦的牢固与否,优秀的立法一定要从中国实际出发,而不是闭门造车或东搬西抄。董必武指出,在国家法制建设中无论学习、借鉴谁的经验,都不应照抄照搬,学习和借鉴古今中外的优秀法制建设经验,必须与我国当前的实际相结合,若照搬照抄,即便先进,也可能对人民无益。“资产阶级的东西,当然抄不得;对兄弟国家的先进经验,我们应当认真学习,但是我们国家的具体历史条件同它们不一样,必须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去学习,照抄也不好。”对于有些人认为我国的法制极不完备,应该大量“移植”别国法律的做法,董必武说,“那种貌似完备,实际是东抄西袭而来的东西,只能束缚我们的手脚,不利于革命事业”。有些人对新中国成立初期根据实际制定的一些单行(性)法规有看法,认为不像样子,董必武批评说,“兄弟国家的样子虽然是好样子,但未必合我们身材。我们不怕不像样子,不追求形式。只要是合乎马列主义原则,合乎实际需要的,就是像样子。我们这个样子草创伊始不那么美观,但天然质优,修饰工少,乱发粗服,洒脱大方,这有什么不好呢?只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不断地修改,就一定能够一步步完善起来的”[15]。反观当前我国,有些法律起草人和法律研究者热衷于从国外引进一些脱离国情的所谓“理念”,很值得警惕。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精神和活的灵魂,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司法也要为人民服务,董必武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提出了人民司法的概念,强调新中国司法工作要以人民的利益为目的,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为人民服务这是一个真理,我们应该坚持,司法工作也是为人民服务。”[16]“人民司法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17]新中国的司法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是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的,这不仅在阶级本质上同剥削阶级的司法制度完全对立,而且在人民司法制度的具体内容上,诸如人民司法机关在国家机关结构体系中的地位,人民司法机关的组织原则和体系的设置,以及司法权的具体内容等方面,都同剥削阶级的司法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司法为民的理念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事业极其重要,“总结我们三年以来的经验,就是:确认人民司法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武器;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全心全意地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一切这样办了的,人民就拥护我们,不然人民就反对我们”[18]。这点对于我们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司法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也是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源头。
司法为人民服务要求司法走群众路线。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司法工作也不例外。董必武深刻地理解这点,他认为人民司法的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而“我们人民民主法制之所以有力量……是我们的法制有效地发挥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我们人民民主法制所以有力量,是由于它实事求是地总结了人民群众的斗争经验和贯彻了群众路线”[19]。董必武的这些思想主张在新中国建立初期促成确立了司法工作依靠群众的人民陪审制度。1949年制定的《共同纲领》、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以及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都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制度。另一种司法密切联系群众的形式是革命战争年代创造的“马锡武审判方式”。当前,在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积极实践司法为民理念的时代进步中,应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重新审视司法的群众路线与“马锡武审判方式”的现实价值。
司法还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实事求是要求司法审判工作必须重视证据,不轻信口供,不能主观擅断、先入为主,更不能刑讯逼供,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董必武指出,刑讯逼供是错误的,是法院无能的表现,是没有本事把案情弄清楚,就采取诱供逼供、变相肉刑甚至肉刑。[20]
三、作为毛泽东思想重要组成部分的董必武民主法制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论的思想、理论前提,而后者是对前者的坚持和发展
董必武民主法制思想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21],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坚持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人民性和社会主义根本性质,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主张一切法制工作都要贯彻为人民服务和实事求是的基本精神,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奠定了我国法制文明的基础。
董必武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系统地向全党提出了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为内容的依法办事法治理念,并指出这是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
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继承和发展了董老的法治思想,丰富和深化了依法办事的内涵。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依归,在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念则进一步深化了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最终形成了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与依法治国辩证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大大加深了对民主、法制工作的认识,提高了党的执政能力。
综上所述,作为毛泽东思想重要组成部分的董必武民主法制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论的思想、理论前提,而后者则是对前者的坚持和发展。
[本文与方林合作,原载《法学杂志》,2011(10)]
注释
[1]参见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8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
[2]同上书,45页。
[3]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126~12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16页。
[5]参见《董必武选集》,46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6]孙琬钟、公丕祥:《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5辑,75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7]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99页。
[8]同上书,333~334页。
[9]同上书,359页。
[10]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451页。
[11]参见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486页。
[12]参见上书,488页。
[13]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205页。
[14]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167页。
[15]同上书,547~548页。
[16]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45页。
[17]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117页。
[18]同上书,275页。
[19]同上书,480页。
[20]参见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252页。
[21]董老于1951年9月在《目前政法工作的重点和政法部门工作人员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中说,“我们说毛泽东思想,应该作为我们的指导原则……”,载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1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