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理论与实务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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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务人担保和第三人担保

根据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同,担保分为债务人担保和第三人担保。

债务人担保又称本人担保,是指由债务人本人作为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在债务人担保中,因为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本身就是债务的一般责任财产,所以债务人不可能以自己的所有财产提供保证担保,只能就自己的特定财产设定担保,即设立抵、质押或定金担保。债务人担保不涉及第三人,故担保的法律构成、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均比较简单。第三人担保又称他人担保,是指由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作为担保人的担保。在第三人担保中,主债权债务的债务人与担保人是不同的人,担保人由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担任。因为担保人并非债务人,故其既可以用其一般责任财产提供担保,即保证担保,也可以用自己的特定财产提供担保,即抵、质押担保。在第三人担保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比本人担保复杂得多,而且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实践中,抵押、质押既可以是本人担保,也可以是第三人担保;留置、定金只能是本人担保,而保证必须是第三人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