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配套测试:国际私法(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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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优惠待遇是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而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的优惠的一种待遇。

2.答案:A。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

3.答案:C。歧视待遇是指一国把不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限制性规定专门适用于特定的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把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某些优惠或权利,不给予特定的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

4.答案:B。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

5.答案:B。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杰克逊18岁,我国法律认为其有民事行为能力,故杰克逊的行为有效,手机不能退货,B项正确。

6.答案:B。国籍特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其主要作用是在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只要取得某一国家的国籍,便作为该国成员受其管辖和保护,对一个国家来说,凡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即是本国人,否则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7.答案:A。根据《国籍法》第9条的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10条规定:“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11条规定:“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本案中,陆某从未离开中国,不符合上述条件,所以仍是中国国籍,A项正确。

8.答案:A。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0条。

9.答案:D。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

10.答案:B。我国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的活动区别开来,认为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诉讼程序豁免是指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也不得强制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以及为其他诉讼行为。管辖豁免是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法院对它提起诉讼或提起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诉讼。执行豁免是指即使一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即使败诉,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并非不得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11.答案:B。一国放弃司法管辖豁免并不等于放弃国家及财产司法豁免。

12.答案:A。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条。

13.答案:B。外国法人在内国的民事活动权利,须取得内国承认。外国法人只能在内国所承认的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

14.答案:C。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

15.答案:B。特别认可是指内国对外国法人要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可,而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外国法人到我国从事民商事活动应得到我国主管机关的认可,因此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可采取的是特别认可程序。

16.答案:B。我国《国籍法》确定了“一个国籍”的原则,明确提出不承认中国公民的双重国籍,据此原则,上述答案中应选择B。

17.答案:D。设立地主义,又称成立地主义或登记地主义,这种主张认为,法人的国籍应依其设立地而定,凡在内国设立的法人即为内国法人,凡在外国设立的法人即为外国法人,该主张为英美等国所采用。

18.答案:D。唐朝,我国由于经济繁荣,国力强盛,采取的对外政策较为开放,允许外国人来华进行贸易、留学、求佛等活动。同时,为了保护内国人的利益,又规定外国人不能享有与内国人完全平等的权利,即对其通常要给予限制地位或差别待遇。

19.答案:B。该规定属于国民待遇制度的范畴,也是一种互惠的待遇,所以选项为B。

20.答案:A。最惠国待遇按受惠的条件分为有条件的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后者是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

21.答案:C。题中甲乙两人均为美国人,均在中国有住所,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应当适用中国法。

22.答案: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由于张某是被劳务派遣至马来西亚的,所以马来西亚不是他的经常居住地,所以A选项错误。香港也是劳务关系,所以香港也不是他的经常居住地。所以B选项也是错误的。他去北京,是因为就医,所以也不是经常居住地,所以C选项错误。张某在深圳,一直居住,生活中心也在那里,所以深圳是张某的经常居住地,D选项正确。

23.答案:A。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由于合资公司是在中国登记设立的,所以,有关合资公司股东权利事项问题,适用登记地法律,即中国法。所以,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B、C、D。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时,以内国国籍为准;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时,解决的方法有:以取得在先的国籍优先;以取得在后的国籍优先;以当事人住所或经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2.答案:B、D。《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所以A项错误,B、D项正确。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所以C项错误。

3.答案:A、B、C、D。最惠国待遇通常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如关税、航行、旅客、行李和货物的过境,铁路、公路的使用等。

4.答案:B、C。不歧视待遇是指一国要求别国不要把专门限制某个国家的待遇适用在它身上。本题中所述情形是一种最惠国待遇和不歧视待遇。

5.答案:A、B、C、D。不属于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的情形一般包括: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和优惠;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和优惠;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之间形成的特定的特权与优惠;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和优惠。

6.答案:A、B。禁治产是解决民事行为能力的。

7.答案:A、B、C。国有化的财产是否补偿,应如何补偿,国际上一直存在分歧,归纳起来有本题所说三种不同的理论和实践,“部分补偿”不是国际私法上有关国有化财产补偿的主要理论和实践。

8.答案:A、D。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约定,只有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程序,并且是非歧视性的才可以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实行征收和其他相同效果的措施。征收所给予的补偿,其价值与采取措施或其他相同效果措施之时的被征收财产的实际价值相等。对投资的保护和补偿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9.答案:A、C。我国驻某国的大使的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因而A中法律关系中一方是国家,C中因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与我国政府是委托代理关系,它的行为也是代表国家。

10.答案:A、B、C、D。成员国籍主义是指以法人的资本为哪个国家的人所控制为标准来确定法人的国籍;设立地主义是指法人的国籍应依其设立地而定;准据法主义是指以设立时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来确定法人的国籍;住所地主义是指以法人的住所地为标准来确定法人的国籍。

11.答案:A、B、C。最惠国待遇一般适用于经济交往和贸易方面,不适用民事行为能力。

12.答案:A、B、C、D。分别认可制是指根据外国法人的性质,采取不同的认可办法,对商业性的法人采用一般认可制,对非商业性的法人采取特别认可制;相互认可制是指有关国家通过制定国际条约,相互承认对方的法人;一般认可制是指外国法人根据他国内国法一般规定,办理必要的登记和注册手续,便可以在他国从事活动。

13.答案:C、D。本题是对普惠制含义的考查。在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中亦有介绍。

14.答案:A、B、C、D。《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5条和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都强调了关于国家对外资企业和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律程序征收并予以补偿的规定。

15.答案:A、B、C、D。最惠国待遇的一般使用范围为:国家之间的商品、支付和服务往来。国家之间交通工具的通过。彼此的公民和法人在对方定居、法律地位和营业上的活动。彼此的外交代表团、领事代表团、商务代表团的特权和豁免。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执行判决和裁决的义务。

16.答案:BC。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实践中,国家主权豁免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1)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2)一国的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行为作为诉由的诉讼;(3)不对外国国家的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主权豁免又经常被称为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国家豁免权的放弃,是指国家可以自愿地就其某种特定的行为或不行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即对其某个方面或某种行为,放弃在外国法院的管辖豁免。这种放弃是国家的一种主权行为,必须是自愿、特定和明确的。豁免的放弃可以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形式:前者是指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事先或事后以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就某种行为或事项上豁免的放弃。后者是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的行为,表示其放弃豁免而接受法院管辖,包括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诉讼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等。所以,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意味着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所以,B选项正确。

一国不能通过本国立法来改变别国的豁免立场,也不能将一国对某一特定事项上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其他事项上,或将一国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另一国家上。国家豁免的放弃必须是特定的、自愿的、明确的。以往接受过管辖,并不代表现在会接受管辖。所以,D选项错误。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B。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

四、名词解释

1.答案: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积极冲突)或者无任何国籍(消极冲突)的情况。国籍的冲突,完全是因为各国对国籍的取得和丧失所采取的制度各异而发生的。

2.答案: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一般包含主客观两个构成因素:一是在一定的地方有居住的事实;二是有在一定的地方久住的意思。

3.答案:是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者说是自然人能够独立为有效法律行为的资格。

4.答案:是指禁止为财产方面的法律行为,而禁治产者,即指被依法宣告禁止其为财产上的法律行为的人。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保护已成年而因精神缺陷、心智不健全的自然人的利益而设立的。

5.答案:即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可,这种程序有利于控制外国法人在内国的活动,但其不足之处在于逐个认可,程序繁琐,不便于国际经济贸易组织活动的进行。

6.答案:又称“职能豁免说”,产生于19世纪末,主张把国家的活动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而非主权行为不享有豁免权。这种理论实质上是通过对“商业行为”的自由解释为限制外国国家的主权提供了借口,因而与国家主权原则是不相容的,它把国家行为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也是不科学的。

7.答案:是指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一般是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加以规定的。

8.答案:是指一国赋予外国人某种优惠时要求它的公民能在外国人所属的那个国家享受同样的优惠。互惠分形式上的互惠和实质上的互惠两种。通常情况下,国家之间在民商事领域签订互惠条款时,仅满足于形式上的互惠,即并不要求在缔约对方国境内赋予其公民的具体权利范围与这些国家赋予缔约对方国的公民的权利范围相等。但如果在互惠条款中专门规定的权利范围上要求完全相等,那就是实质上的互惠了。

五、简答题

1.答案:(1)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的冲突和消极的冲突两种。国籍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是指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2)关于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当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时,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内国国籍优先。第二,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都是外国国籍时,主要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法:以取得在先的国籍优先;以取得在后的国籍优先;以当事人惯常居所或住所所在国的国籍优先;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或者说以他的“实际国籍”决定其属人法。这种做法为许多学者和许多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所采纳。我国也采用此种做法。(3)关于国籍的消极冲突,一般主张以其住所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以其居所地法为本国法,如居所亦不能确定适用法院地法。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居住地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

2.答案:(1)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主要有:第一,国际组织在非成员国活动,因各国对某一国际组织所授予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同而产生法律冲突;第二,国际组织成员国内部对该国际组织授予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同因而产生法律冲突。(2)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应适用其行为地法,当然一个大前提是国际组织在进行民事交往时必须首先符合自己的章程,否则其行为无效。

3.答案:外国人的待遇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特别是长期和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实践中,各国一般通过国内立法或与其他国家缔结条约来规定外国人的待遇问题,从而形成了以下三项主要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又称平等待遇原则,特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旨在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根据这一原则,一国境内的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享有大致相同的民事权利,如生命与人身自由权、名誉权、财产权、继承权、亲属权、诉讼权、知识产权、职业权等,同时负担相应的义务。但他们在所在国原则上不享有选举与被选举权和担任公职权等政治权利,也不负担服兵役等效忠义务。此外,各国在实践中常常从维护国家安全、秩序、国民健康和经济利益的考虑,对外国人的民事权利作出某些限制。实践中,国民待遇原则也可适用于一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商船或产品。

最惠国待遇原则。特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这一原则旨在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根据这一原则,受惠国国民在条约规定的特定事项上,如贸易、投资、民事权利的享有等方面,享有由施惠国在同样事项上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权利、利益及其他优遇,同时不被要求承受任何第三国国民所受的负担和限制。这一原则一般不适用于施惠国为方便边境贸易而给予邻国国民的优惠,地区性经济组织(如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和经济共同体)成员相互给予的优惠,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以及有关条约中明确规定不适用最惠国待遇的其他任何优惠。实践中,国家本身及其法人、商船或产品也可依有关条约的规定享受最惠国待遇。

互惠待遇原则。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须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这一原则旨在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防止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历史上有大国迫使小国单方面给予外国人以优惠待遇的实例。目前各国则一般在互惠基础上给予对方国民以某种权利、利益和优遇,其中包括上述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片面的优惠待遇,除非经过有关国家的自愿同意(如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原则上为现代国际法所禁止。

除上述关于外国人待遇的三项主要原则之外,实践中还存在对等待遇和差别待遇两种情况。前者指一国在外国限制本国国民的权利和活动的情况下,对该外国的国民采取同样的限制措施;后者指一国对外国人给予不同于(低于或高于)本国人的待遇(即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判别待遇)。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国有权对外国无理或非法限制本国人权利和活动的行为采以相应的对抗措施,当然也有权在自愿给予外国人以优于本国人待遇(即优惠待遇),但在采取其他种类的差别待遇时,不能违反有关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及本国承担的有效的条约义务,特别是不得基于种族、民族、国籍、宗教信仰等原因而在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或在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实行歧视性的差别待遇。

4.答案:国民待遇是指内国人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相同。国民待遇大致有以下两种形式:无条件国民待遇、有条件国民待遇,即互惠国民待遇和特定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某个外国的待遇,不低于或不少于施惠国已给予或将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最国待遇可分为单方的最惠国待遇和互惠的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相同点:

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都是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当今实施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都是互惠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均有其适用范围。两者都有一定的限制,都有例外条款。

“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的区别:

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而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加以规定,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

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以给惠国给予任何第三者的待遇为标准;而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的待遇为标准。

两者的目的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为了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是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本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相等。

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而最惠国待遇常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情,如关税、航行、旅客、行李和货物的过境,铁路、公路的使用等。

六、论述题

1.答案: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是国际公法,也是国际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

根据国际社会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以及各国学者的普遍理解,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管辖豁免,即未经一国明确同意,任何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国国家为被告或以该国国家的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但是,一国法院可以受理外国国家作为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且该外国法院也可审理该诉讼中被告提起的同该案直接相关的反诉。二是诉讼程序豁免,是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强迫其出庭作证或者提供证据,不得对该外国的国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等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三是强制执行豁免即指非经该外国国家明确同意,受诉法院不得依据有关判决对该国国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事实上,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也及于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联合国专门机关特权及豁免公约》中均有规定。

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均可通过国家自愿放弃而排除。一般认为方式有以下几种:通过条约、契约中的有关条款,明示放弃豁免;争议发生后双方通过协议明示放弃豁免;主动向他国法院起诉、应诉或提出反诉,即默示放弃豁免;已就对它的诉讼的实质问题采取了诉讼步骤或行为,即默示放弃豁免。

对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主要有两种:一是传统的豁免理论,即绝对豁免理论。该理论认为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上的行为还是私法上的行为(如贸易、商业运输以及投资等等),除非该国主动放弃豁免,其他国家都应给予豁免。该理论是为了保证国家能在国际上独立的、不受干扰的行使其权利和从事必要的民事活动。英国和美国早期的学说和实践都采纳绝对豁免理论。二是限制(职能)豁免理论。该理论产生的背景是随着客观情况的发展,经济和商业活动已越来越成为各主权国家的主要活动领域,从而大大改变了国家这类活动的性质。该理论主张,一国的主权行为或统治行为在其他国家享有豁免权,他国有义务尊重这种豁免。可是,如果外国国家从事纯商业活动时,则不得主张国家豁免而不受他国法院的管辖。在此意义,外国国家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才享有司法豁免。按照限制豁免理论,国家的行为可以依据财产和行为的不同性质而划分为公法性质的行为和私法性质的行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等等,而只有前者才能享受司法管辖豁免权。

目前,坚持绝对豁免说的国家虽仍占多数,但限制豁免说的主张也在不断增加,尽管如此,限制豁免说还没有形成一项普遍的国际法原则。我国理论界坚持绝对豁免的理论,认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于他国国内法院的管辖权,因为国家是主权的,而主权者是平等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因此,我国理论界主张应坚持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不能主动表示放弃,比如在具体民事活动中,有关国家之间通过条约、协议或合同自愿放弃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管辖权。

2.答案:国际私法上的住所分自然人住所和法人住所。自然人住所是指一个人以久居的意思而居住的处所。在国际私法上,确定自然人的住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以前,国际私法上的属人法一直只指当事人的住所地法,直至现在,英美法系国家仍以住所地法为当事人的属人法,即使在采用本国法主义的国家,住所地法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适用;其次,有些国家甚至还把住所作为确定某些财产关系的准据法的链接因素;此外,住所还是很多国家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重要标志。在法人国籍的确定问题上,许多国家采用住所地主义作为标准。因此,确定法人的住所,也具有重要意义。关于何为法人的住所,国际上的主要主张有管理中心说,营业中心说,依法人章程之规定说。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广泛使用“经常居所地”作为连结点,而没有使用住所作为连结点。这既进一步贴近了国际上偏好“惯常居住地”的趋势,也避免了我国的住所概念不适宜于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缺陷。面对经常居所地出现积极冲突或消极冲突的可能性,该法第20条规定:“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第14条规定:“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七、案例分析题

1.答案:(1)美国法院不能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被告。根据国际法,各个主权国家是平等的,一国对他国的司法管辖享有豁免权。因此,在本案中,未经中国同意,美国法院不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行使司法管辖权。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既不是制造厂商,也没有从事经营该烟花的进出口贸易,因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也是不恰当的。

(2)该案中,经营该项烟花出口贸易的是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它是独立的法人,可以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包括在国外起诉和应诉。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虽然是国有的,但不享有豁免权。

(3)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外产品的责任纠纷案。依国际私法的法理、美国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本案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美国法。因为因烟花燃放而发生致人损害的原因和结果均发生在美国,受害者也是美国公民,美国与此案有最密切的联系。

2.答案:根据国际法,各个主权国家是平等的,一国对他国的司法管辖享有豁免权。我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享有司法豁免权。我国政府不应应诉,A只能以某进出口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中的国家豁免问题。国家豁免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司法管辖豁免,是指未经一国同意,他国不得对该国为被告提起诉讼和不得将位于其境内的该国财产作为诉讼标的。诉讼程序豁免,是指一国即使放弃管辖豁免,未经该国同意,他国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得强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以及其他诉讼行为。强制执行豁免,是指即使一国同意在他国作为被告应诉或主动作为原告起诉,在未经该国同意时,他国法院不得根据判决对该国财产施行强制执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三个内容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其中司法管辖豁免是主要的,是后两个内容存在的前提条件。但当一国在他国放弃管辖豁免时,并不等于它同时放弃后两种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