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落地的法律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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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市政道路项目可采用PPP模式?

市政道路,不可能像高速公路、隧道、桥梁一样设卡收费,意即,市政道路属于没有收益来源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对于此种非经营性、没有收益来源的项目,是否可以采取PPP模式予以实施呢?2015年5月6日正式签约的安庆市外环北路工程PPP项目,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

安庆市外环北路工程PPP项目,工程地点位于安庆市东、北部,是安庆市中心城区主干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穿西北—东南城区的主要干道,该段起点位于机场大道西侧500米,终点位于皖江大道交口,道路设计全长约14.93千米(桥隧比为28.68%),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路,设计速度60千米/小时,设计标准轴载为BZZ-100,荷载等级为城市-A级。该项目按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工程建设投资部分控制价为15.26亿元人民币,另含4.5亿元人民币包干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共计19.76亿元人民币。

从安庆市外环北路工程PPP项目的前述项目背景中的众多数字中,我们能分析出什么特点呢?

(一)属于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

安庆市外环北路工程PPP项目,工程建设投资部分控制价为15.26亿元人民币,另含4.5亿元人民币包干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共计19.76亿元人民币。投资规模不可谓不大。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条件之一,包括了投资规模较大的要求。另外,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PPP项目库[1]中也可以看到,项目的投资额以亿元作为计算单位,发布的1000多个项目中,总投资超万亿元。短距离、投资规模较小的市政道路工程,是不适合采取PPP模式的。

(二)属于需求长期稳定的项目

安庆市外环北路位于安庆市东、北部,是安庆西北—东南向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外环北路的建设能打通安庆北部、东部各组团间的快速通道。根据安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外环北路连接安庆市五横罗岭组团、北部新城组团、杨桥组团、白泽湖组团以及东部组团,该项目的建成意味着安庆市各组团之间的快速通道形成,加快各组团之间的资源互补,提高安庆市整体竞争力;远期规划的长江四桥建成后,外环北路是过境交通的重要通道,避免过境交通通过市区,减小市区路网的交通压力;受安庆互通北移影响,外环北路是安庆市东部工业片区、白泽湖片区重要的上、下高速公路及对外出行的重要道路,对于白泽湖片区及东部工业区的起步建设具有重要意义[2]

安庆市外环北路的修建可缓解市区路网的交通压力,其道路通行需求将长期稳定存在。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条件之一,也包括了需求长期稳定的要求。因此,对于市政道路来说,通行需求长期稳定的项目可考虑采取PPP的模式实施。一般来说,市政主干道路需求相对长期稳定,市政支路可能就需要审慎对待。

(三)属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项目

对于市场化,本书认为有两层含义:一是指项目建成后所生产的产品,具有市场化且市场化较高;二是指建设项目的建造商、设计商、咨询服务商、金融服务商等市场化较高。因此,在安庆市外环北路工程PPP项目中,其市场化程度,主要是指为完成外环北路修建通车后续运营维护的建造商、设计商、咨询服务商、金融服务商等,具有市场化,且市场化较高。

在我国,能够为市政道路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金融支持、税务筹划、财务顾问、项目管理等提供服务的主体,其市场化程度、竞争程度,众所周知,不再赘述。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条件之一,也包括了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要求。

因此,综上所述,满足《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市政道路,才适宜采用PPP模式。第六条第一款的具体规定为:“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