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上述情形中,由于乙提供蔬菜属于小额多次的交易,不签订合同是为了减少程序提高效率,此为双方交易习惯,因此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也应当认定双方具有买卖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