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幼儿园的孩子年龄一般在10岁以下,属于民法意义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他们的侵权行为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论监护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侵权故意或者过失,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