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这是一个成人主宰的世界,今天的儿童也会成长为大人。但这个简单的事实并不能否定儿童自身的价值,也不代表成人有权利代替儿童作出全部的决定。由于儿童自身的弱势地位,使其无法用自己的行动“为权利而斗争”,为儿童争取权利自然就成了成人应尽的责任。然而现实困难重重,传统价值导致的认识误区、立法行政司法体制的不健全,都给儿童主体地位的确立、权利的实现增加了特殊困难。虽然我国儿童权利的法律研究也在学者的努力下不断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与如火如荼的女权运动相比,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还是没能受到其应有的重视。因此,现实中存在的儿童权利保护问题亟待全社会共同努力解决。观念上要树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一切儿童工作都应以此为出发点;立法上制定儿童权利保护的专门法律,构建完善的保护体系;行政上建立专门的儿童权利保护机构,加大执法力度;司法上确立儿童权益司法最终救济原则,设立科学的少年司法程序及其他司法保护模式。社会各界都有义务共同努力为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
[1]作者路昕,中国政法大学2013级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2][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60页。
[3]详见《刑法》《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收养法》等法律规定。
[4]李双元主编:《儿童权利的国际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5]徐显明:《人权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前言第2页。
[6]吴鹏飞:《儿童权利一般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序言第7页。
[7]柳华文主编:《儿童权利与法律保护》,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24页。
[8]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八种犯罪。
[9]用“少年法”而非“儿童法”的称呼,是因为沿用少年司法程序中“少年犯罪”“少年司法”“少年法庭”等习惯用法,上文已提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