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832年改革法案》的内容
面对当时出现在英国的政治危局,《1832年改革法案》主要从三方面入手来解决由议会选举问题而引发的英国宪制危机。
(一)调整选区和重新分配各选区的议员名额
选区划分与议员名额分配不合理是英国议会选举制度中最严重的一个问题。几百年来,土地贵族之所以能够控制选区、指派议员进而操纵议会,一个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腐败选区”和“袖珍选区”的存在。因此,对于选区和议员名额的调整是英国议会制度进一步完善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腐败选区”与“袖珍选区”产生的根源在于英国选区的划分没有与时俱进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如前所述,英国旧制度之下选区划分的主要依据是英国中世纪的社会发展状况与人口分布情况,然而伴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英国的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工业革命中衰落的中世纪经济中心在政治上仍然保有话语权,而新兴的工业城市却无法向议会派出代表以表达其政治主张,政治传统与现实需要的撕裂使得法案将选区的调整与各选区的议员分配问题作为改革的重点。
起初,改革法案要求“取消60个居民在2000人以下的‘衰败选区’及其选派的119名议员,47个居民在2000到4000人之间的‘衰败选区’各减少议员1名。空出的席位,分给英格兰97席,其中仅有14席分给7个新兴的工业城市,另20席分给20个中等城市;同时却有56席补充给郡选区。”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保守的提案也遭到了土地贵族的坚决抵制,他们坚持保留原有选区和指派议员的做法,并以指派议员素质更高为由捍卫固有的政治特权。在保守势力的抗争之下,改革派做出了妥协。最终改革法只取消了56个人口不满2000人的“衰败选区”及其选派的111名议员。人口在2000到4000人之间的选区,只有30个各减少议员1名。[6]此外,韦麦尔和麦考比·勒吉斯联合选区的议员名额由4人减至2人。空出来的143个席位分配给人口增多而又无议会代表权的大中工业城市和代表权不足的一些郡。曼彻斯特、伯明翰等22个新兴工业城市第一次取得了向议会各选派2名代表的权利,另有21个城市各分得议员名额1人。设立新的城市选区,部分地满足了工业资产阶级和城市中产阶级的要求,这无疑是此次改革的主要成果之一。另外的65个议席增补给郡选区,尤其是北方的一些郡选区,这既加强了国家西、北地区的政治势力,同时也是对托利党的妥协。还有13个议席空额分给了苏格兰(8名)和爱尔兰(5名)。改革后的下院仍是658名议员,其中英格兰、威尔士占499席,苏格兰54席,爱尔兰105席。[7]
(二)重新规定选民资格
《1832年改革法案》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关于选民资格的确定,虽然在旧体制下,关于选民资格规定的不合理远不及选区划分和指定议员那样严重。但是作为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下层民众参与政治生活的严重阻碍,它也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议会改革派的重视。辉格党内阁在选民资格问题上主要想达到两个具体目标:第一,取消城市选区一切古老的选举权利,使选民资格划一,以堵塞以前的种种漏洞和弊病,剥夺特权人物控制选民的条件;第二,给城市中等阶级以选举权,扩大选民人数,同时抑制下层选民的数量。
在城市选区方面,法案规定给年收入在10磅以上的房产收入者以选举权,而这10磅的财产资格限制实际上是资产阶级改革派与保守派相斗争的结果。起初,议会改革派要求把财产资格定为20磅,这样做的结果就是使国家的选举权集中在大城市新兴工业资产阶级手中。可是,此方案遭到了土地贵族的坚决抵制,他们认为财产资格的门槛过高会使小城市中享有选举权的民众比例过低,所以有必要采用比例财产资格,即对大城市规定15磅的财产资格,对小城市规定10磅的财产资格或者是在大城市规定10磅的财产资格限制而在小城市依旧沿袭旧制度。[8]当然,贵族阶级提出这一异议的目的并不是真的要为下层民众争取政治权力,他们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担心落魄贵族被排除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之外,进而动摇土地贵族对议会的垄断。深谙保守贵族心理的辉格党改革派自然是想坚定地维护自己原初的意见,但是在财产数额问题上,他们也不得不慎重考虑,因为他们尚需要底层工农阶级支持法案的通过。最终,经过各方的妥协与折中,法案最终决定将财产资格的限制定为10英镑,能够达到此财产资格的不但有新兴的工商业资产阶级还有广大的小商贩和衰落贵族,法案条款受到这部分人的大力支持,但是由于财产资格的限制并没有根除,广大城市底层民众还是被排除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之外。
在农村选区,改革法案新增了两种具有选举权的主体:有一定财产资格的公簿持有农和长期租地农。改革法案之所以新增两种具有选举权的社会主体主要是出于维护新兴资产阶级与土地贵族联盟的考虑。首先,法案的规定实际变相承认了源于中世纪旧制度的某些政治特权,保障了代表传统贵族利益的托利党人能在农村具有相当政治优势。此外,法案的这项规定对改革派也相当有利。因为经过数次圈地运动的清洗,原有的中世纪土地持有农内部发生了严重的分化。他们其中一小部分改革自己的生产方式成为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农场主,而其余的大部分则丧失了自己的土地沦为下层民众。至1832年法案通过时,这两部分社会群体实际上大部分都已经演化为资产阶级农产主了,他们既拥护托利党的施政方针同时又与辉格党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这一选举资格的确立对于双方都是有利的。
(三)缩短投票时间
除了实体方面的改革以外,《1832年改革法案》也包含了对选举程序进行修正的内容,这部分内容主要体现在缩短投票时间上。过去的选举投票时间为15天,这种漫长的投票期为贵族贿赂、营私舞弊、酗酒等行为制造了机会,不但大大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而且也为国家权力的平稳过渡埋下了隐患。改革法案缩短了这一过程,改为只限于2天时间,这就大大降低了贵族利用不正当的手段干预选举的可能性。尽管只是一个数字的变动,但是它却为英国用立法方式指导议员选举的实践活动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对于英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
以《1832年改革法案》在选举程序方面的改革为经验,英国于1835年颁布了《市政改革法》。《市政改革法》的实施,打破了旧的地方寡头政治,产生了选举的行政机构,使资产阶级在继第一个回合之后又取得了一个不小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