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门法学(第四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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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1776年《独立宣言》第一次向世界表达了人类对权利的向往:某些真理是“不证自明”的——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然而人类明白这些“不证自明”的真理却历经了一段从无到有、从产生到发展的演变历程。为诸位所耳熟能详的言论自由,同样也是从禁锢到勃兴的发现和感知,现今言论自由已成为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然而由于宪法条文的文字抽象精简,而立宪者的意图又缺乏第一手资料可供找寻和断明,加之司法法院对此又没有实质的解释,因此对于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意义、目的及范围均无法获得适当的澄清。在这种困境之下,“人们为什么要有言论自由”或是“宪法何以要保障言论自由”就是一个宪政国家需要探讨并且回答的问题。目前比较广为接受的有三种理论:1.言论自由市场说,或称为追求真理说; 2.健全民主程序说; 3.人的尊严说,或称为表现自由、实现自我说。[2]

本文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就理论再进行逐个的介绍,而是在分析理论的演化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炼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言论自由的宪政实践中所呈现出的两种倾向,即:笃信自由市场机能的美国民众接受了言论的市场竞争之说,主张通过思想市场的自由竞争以求得真理和健全民主政治的功利主义之派;崇尚人的尊严和自由发展的德国民众摒弃了功利主义为求得真理而将个人作为工具的做法,认为个人的存在绝不只是为他人完成某种目的的工具,接受了人即目的的康德哲学思想,主张言论自由是表意者独立自主、自我决断的一种自我人格的表现,保障言论自由的目的即是保障个人尊严及其独立存在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