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健文集·第四卷:中国经济通史(1949—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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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及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

在第一个五年计划中,国家还规定了对农业、手工业和小商小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计划中也规定了社会主义改造要求达到的具体目标。国家对农业、手工业以及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是通过合作化的道路进行的。在改造的过程中,由低级形式到高级形式逐步过渡。

第一节 国家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第一个五年计划中规定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是:“为着克服分散的个体经济的落后性,提高农业生产,必须积极地和有步骤地在自愿互利原则的基础上把贫农和中农联合起来,发展农业合作化……根据几年来互助合作运动的经验和各地方已经达到的成就,第一个五年计划规定:到1957年参加现有的初级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将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3左右。其中,东北各省、山西、河北、山东、河南和其他老解放区,合作化的规模可能达到农户的半数左右。”《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82~83页。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决议指出了党在农村工作的最根本任务,就是要促进农民联合起来,逐步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决议肯定了我国农业合作化的道路是,由互助组到初级形式的半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完全社会主义的高级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道路。这条道路也就是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决议特别提出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优越性和重要作用,指出了它是“引导农民过渡到更高级的完全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适当形式”。它“日益变成为我们领导互助合作运动继续前进的重要环节”。因此,党中央号召,“必须积极领导,稳步前进”,以推动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向前发展。

在党中央的号召和具体领导下,1954年,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很快。1954年3月底,全国共有农业生产合作社95000多个;到夏季,有农业生产合作社111400多个;到10月初,全国发展到229000多个。秋收后,全国大批建社,到年底止,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已发展到497000多个。1955年,农业合作化运动出现高潮,到秋收分配时,有农业生产合作社634000多个(其中高级社529个),入社农户1692万户。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特点是,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在初级农业合作社里,土地仍然是农民的私有财产,牲畜和大农具一般也是为农民所有。不过,在合作社中也有了公有财产。这种公有财产,其中一部分是社员入社时缴纳的股份基金;一部分是合作社的公积金。

在初级社里,土地、牲畜和大农具虽然仍为私人所有,但却不是分散使用,而是归合作社集中统一使用,因此,合作社就可以组织集体生产,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农业生产。

在劳动力方面,参加初级社的社员的劳动,是合作社总的集体劳动的一部分,归合作社统一调配。因此,合作社对劳动力可以组织大规模的协作。

在农业合作社的产品分配方面,对社员入社的土地、牲畜和大农具等,也分得一份报酬。这样做的原因,是因为考虑到社员的私有观念不能一下子消除;同时也是为了调节贫农和中农之间的关系,在合作社生产发展时,不但贫农可以增加收入,即占有生产资料较多的中农也能增加收入。另外,这样做也可以照顾一部分分了土地但缺乏劳动力的社员生活的困难。总的来看,这样做使社员可以自然地由生产资料私有制过渡到生产资料公有制,有利于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在产品分配方面的具体做法:首先在合作社的总产品中扣除补偿生产资料的消耗,剩下的就是合作社的总收入。在总收入中一部分是用于向国家交纳的税款和社内公积金;另一部分则用作劳动报酬、土地报酬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报酬,在合作社总收入中用于劳动报酬的部分,应按照社员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劳动多和劳动好的多得,劳动少和劳动差的少得,即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在初级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已经有了公有财产,土地、耕畜、农具等虽然仍然是私有财产,但是已经由社里统一使用,社员从事集体劳动,劳动力也由社里统一调配、统一组织,社员的收入是以按劳分配为主。所有这一切都是社会主义的因素。但是,土地、耕畜、农具仍为社员私有,并且还通过对这些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取得一份收入。这是私有经济的因素。因此,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一种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

《决议》中指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当时条件下具有的优越性:(1)农业生产合作社能够解决互助组中难以解决的一些矛盾,特别是关于共同劳动和分散经营的矛盾。(2)实行土地统一经营,能够因地种植,而且比互助组更能够在集体劳动的基础上,进行较合理的、有计划的分工分业的劳动,合理地统一使用劳动力,因而可以大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3)集中经营也就有更大的劳动力量和经济力量,能够更多地和更好地利用新的农业技术,便于进行农业的技术改革和基本建设,因而可能有效地逐步扩大农业的再生产。(4)由于能够更多地节约劳动的时间和更多地节约劳动力,所以能够更好地发展副业的生产,并从而加强农民的经济地位。(5)由于实行一定的按劳分配制度,所以能够大大地鼓励农民对于劳动和学习技术的积极性和创造性。(6)农业生产合作社能够有力量保证贫农和中农的团结,因而也就能够更有效地与农村中的资本主义活动和贫富分化的现象作斗争。(7)农业生产合作社能够逐步地进行有计划的生产,因而也就能够在供、产、销方面更容易地和国营的社会主义经济相结合,而便于逐步地纳入国家经济计划的轨道。在当时情况下,初级农业合作社,在一些主要农作物的每亩产量上,比个体农民有所增加。据12个产稻谷的主要省份统计,每亩稻谷多产10%;据9个产小麦的主要省份统计,每亩小麦多产7%;据8个产大豆的主要省份统计,每亩大豆多产19%;据9个产棉花的主要省份统计,每亩棉花多产26%。

中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具体领导下实现的。中共中央当时认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虽然有很大优越性,但是仍然存在着内在的矛盾,主要是社会主义因素和私有经济之间的矛盾。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统一经营、集体劳动,但是土地仍然是社员的私有财产,这必然会妨碍土地的合理利用。另外,社员仍然保留对牲畜、农具的私有权,这也会影响对牲畜、农具的更合理使用。再有,土地、牲畜和农具等因为仍归私人所有,还要分取一部分报酬,这也就不能不影响另一部分社员的劳动积极性。

由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存在着这些矛盾,所以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及其他条件成熟时,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就需要逐步过渡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中指出: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员的社会主义觉悟的提高,合作社对于社员的土地逐步地取消报酬;对于社员交来统一使用的别的生产资料,按照本身的需要,得到社员的同意,用付给代价的办法或者别的互利的办法,陆续地转为全社公有,也就是全体社员集体所有。这样,合作社就由初级阶段逐步地过渡到高级阶段。

由初级农业社转变为高级农业社时,必须贯彻社员自愿互利原则;社员交出生产资料后,应保证不降低收入,而且一般能够增加收入。对于转为高级社后,收入减少或者有其他困难的社员,社里应该给予照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规定:社员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以后,对于不能担负主要劳动的社员,合作社应该适当地安排适合他们的劳动,如果他们在生活上有困难,合作社应该给以适当的照顾;对于完全丧失劳动力,历来靠土地收入维持生活的社员,应该用公益金维持他们的生活,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暂时给以适当的土地报酬。社员私有的耕畜、大型农具和社员经营家庭副业所不需要而为合作社所需要的副业工具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要按照当地的正常的价格议定价款的数目,分期付给本主。付清的时间一般是三年,至多不超过五年。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实行集体劳动,按劳分配。农业生产合作社(即高级社)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把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组织集体劳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不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

中共中央积极组织领导农业初级社转高级社的运动。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到1955年下半年出现了高潮。据统计,1955年6月全国已有农业生产合作社63.4万个,1955年10月底,发展到128万个,入社农户3813万户;11月底为158万个,入社农户4940万户;12月底达到190万个,入社农户7545万户。每社平均户数,10月底为29.9户,11月底为31.2户,12月底为39.6户。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比重,10月底为32%,11月底为41.4%,12月底则达63.3%。

在这一时期,全国也试办了相当数量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5年底,全国共有高级社17000多个,参加的农户为470多万户,占农户总数的4%,每社平均户数达到275户。

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初级社大批转向高级社的发展是从1956年开始的。在这一年中,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总社数是逐月减少,但高级社的社数却逐月增加;入社农户继续增加,特别是参加高级社的农户比重大大提高。见表9—1。

表9—1

资料来源:史敬棠等:《中国农业合作运动史料》下册,990页、991页,北京,北京三联书店,1962。

由表9—1可见,到1956年12月底,入社农户户数已达11783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6.3%,其中参加高级社的农户户数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7.8%。这种情况说明,我国农业合作化已经基本上实现了。

1956年在农业合作化基本实现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中央又提出了《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纲要》要求继续巩固农业合作化制度,对农业生产的发展提出了具体达到的目标。《纲要》要求按照我国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从1956年起,12年内,粮食平均每亩年产量,要达到400斤、500斤和800斤,棉花平均每亩年产量,要达到60斤、80斤和100斤(皮棉);《纲要》还要求,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内,大多数合作社的生产和收入要赶上和超过当地富裕中农的水平,《纲要》还要求有关农业和农村的各项工作,在12年内都实现一个巨大的跃进。

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如何解决富农问题呢?中共中央的政策是:在民主革命时期,党对富农是采取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到社会主义革命阶段,则采取由限制富农剥削到逐渐消灭富农阶级的政策。党通过发展互助合作运动、对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等来限制富农经济的发展。当农业合作化到来时,消灭富农阶级的条件成熟了。国家对消灭富农阶级的具体办法,是吸收富农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合作社根据富农的具体情况,允许他们在完全放弃剥削的条件下参加到合作社中来,有的可以立即取得社员资格,有的则须经过一段时期的集体劳动,由社员大会批准入社。对过去的地主分子也是采取类似的办法,让他们参加到合作社中来。富农分子和地主分子,通过在合作社和社员们一起进行生产劳动的过程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农业合作化的实现,富农参加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中来,富农作为一个阶级就消灭了。

第二节 国家对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手工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发展生产满足城乡居民需要(尤其是农具和农民日用品)以及供应出口贸易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结束时,手工业生产总值为73.1亿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8.8%。全国手工业从业人数7364000人。参见《伟大的十年》,30页。

中国共产党认为,个体手工业和农民个体经济一样,是一种十分落后的生产形式,它们分散经营,规模狭小,技术落后,劳动生产率很低;同时手工业个体经济是一种小商品经济,任其自发发展会产生资本主义。因此,党对个体手工业历来的政策,就是提倡组织起来,走合作化的道路。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积极扶持手工业生产,引导手工业走互助合作的道路。1949年参加手工业合作社的人数为88000人,到1952年增加为228000人。参见《伟大的十年》,30页。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手工业合作社还只是在试办阶段。

1953年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中,提出了对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第一个五年计划中规定:“采用说服、示范和国家援助的方法,逐步地把手工业者引向合作化的道路,使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成为国营工业的得力助手。”“手工业生产的合作化,应该根据手工业者的自愿和可能的接受程度,经过各种低级的形式,逐步地过渡到较高级的形式。”第一个五年计划中还规定,手工业生产增长和手工业合作化发展的具体任务:“五年内,手工业总产值将有很大的增长,由1952年的73.1亿元上升为1957年的117.7亿元,即增长61.0%,平均每年递增9.9%。在手工业总产值中,合作化手工业的产值1952年为2.5亿元,1957年将上升为45.5亿元,即增长17倍……在手工业总产值中,个体手工业的产值1952年为70.6亿元……1957年个体手工业的产值将增长为72.2亿元,增长2.3%。参加手工业合作社的人数1952年为21.8万人,1957年计划达到210万人,即约增加8.6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77~78页。

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执行过程中,手工业合作化的发展,就是按照计划中所规定的,由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逐步过渡的。具体的发展道路,是从供销合作入手逐步发展到生产合作,即从手工业供销小组、手工业供销合作社到手工业生产合作社。

手工业供销小组是通过向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购买原料、推销成品或者接受加工订货组织起来的,是手工业合作化的低级形式。手工业者加入供销小组后,仍然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独立生产,自负盈亏。成立手工业供销小组,并没有改变个体手工业者原来的生产关系,不过,它已经同社会主义经济发生了联系,本身也有了若干公共财产的积累,带有某些社会主义因素。

手工业供销小组进一步发展就是手工业供销合作社。在手工业供销合作社中,最初,生产工具仍归社员私有,分散生产,只是统一领取原料交付成品;后来随着生产的发展,在生产过程中的某一部分开始集中生产;也有的按照生产技术,进行简单的分工协作。这样,手工业供销合作社逐渐向生产方面转化。在手工业供销合作社中,还从所得的利润中抽取一部分,用来购买一些生产资料。所以,手工业供销合作社比手工业供销小组又有较多的社会主义因素。

不过,手工业供销合作社终究还只是在流通领域中活动,个体生产者的小私有制仍然阻碍着生产技术的运用和生产规模的扩大。所以手工业供销合作社必然要进一步发展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

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中,社员的生产资料已经折价归合作社所有,进行集体生产,公共积累也更多了。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是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的单位,实行统一经营,统一计算盈亏。合作社的收入,除向国家缴纳税金外,合作社内还要提取一部分作为公积金和公益金,其余在社员中间以工资或劳动分红的形式实行按劳分配。在初级形式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中,社员私有的生产资料还没有转为合作社所有,而是用租借或入股分红的办法由合作社统一使用。这时,合作社还需要从收入中支出一部分,以租金或红利的形式付给占有生产资料的社员。不过,由于个体手工业者的生产工具一般都比较简单,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化比较容易,所以,低级形式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存在的时间不长,没有得到什么发展。

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执行过程中,手工业合作化也提前完成了。1952年底,参加手工业合作社的从业人员为22.8万人,占全部手工业从业人员的3.1%;个体手工业者从业人员为713.6万人,占全部手工业从业人员的96.9%。到1956年,合作化手工业从业人员增长到603.9万人,占全部手工业从业人员的71.7%;而同年,个体手工业从业人员只有54.4万人,占全部手工业从业人员的8.3%。再从生产总值来看,第一个五年计划中规定,手工业生产总值到1957年要达到117.7亿元。在实际执行中,1956年就已经达到了这个数字(117亿元),1957年达到133.7亿元。参见《伟大的十年》,14页。以上情况表明,第一个五年计划中所规定的手工业合作化的任务,已经提前超额完成了。

第三节 国家对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

在我国城市和乡村中存在着大量的小商小贩。这些小商小贩一般都是一些小本营生,规模小,资金少。他们或摆摊售货,或肩挑叫卖,一般都不雇用店员,由自己和自己的家属一起劳动;或者只雇用极少数辅助人员。所以小商小贩,按其经济性质应该属于个体劳动者。

小商小贩的数量,据1955年8月调查,全国不雇用职工和只雇用1人的零售小商店和摊贩共278万户,从业人员336万人,资本额48384万元,占私营零售商总户数的98.24%,占从业人员的91.82%,资本额的61.81%。从营业额看,小商小贩占私营零售商1954年全年营业额的77.14%。

中国共产党认为,小商小贩散布于广大城镇和乡村,他们对于城乡商品流转和满足城乡居民商品需要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不过,由于他们是一些私有者,他们在商品流通中与资本主义的自由商品市场有着极密切的关系,因而具有较大的资本主义自发倾向。

根据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要求,党和国家对小商小贩是采取改造的政策。具体做法是:对小商小贩中的一部分人,根据国家的需要,直接吸收他们为国营商业或合作社商业的工作人员;对一般小商小贩则根据自愿原则,在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领导下,通过各种合作形式,把他们组织起来,使他们成为社会主义商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成为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的补充和助手。

一、国家对城市摊贩改造的组织形式

(一)经销、代销。这种形式多用于国营商业掌握货源的一些行业,如棉布、食油、烟、酒、盐、茶等。这种经销、代销户,直接与国营商业建立业务联系,价格上服从国家统一牌价,业务上受国营公司直接领导。

(二)联购分销。这种形式的特点是,联合进货,分散经营,各负盈亏。小商小贩联购分销可降低进货成本,节省劳力;国家也可通过这种形式加速商品分配,并把摊贩销售额初步纳入国家计划。

(三)联购联销。这种形式的特点是,联合进货,统一经营,共负盈亏,按劳付酬,资金分红,有的并有公共积累。这种形式比联购分销更进一步,可以改善经营管理,培养集体主义思想。

(四)联营组、合营组或合作社、合作商店等。各个城市名称不同。这种形式的特点是,资金入股,工资按劳取酬,有劳动返还金,有资金分红(若为平均入股,资金则不分红),有公共积累。国营商业或供销合作社对这种组织进行领导和指导。这种组织自己内部也建立了各种制度,如分工制度、盘存制度、财务制度、考勤制度、会议制度等。

国家对农村中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主要是通过农村供销合作社进行。1954年供销合作社全国第一次代表大会的决议中明确规定,供销合作社“在国营商业领导机关的领导下,扩大有组织的商品流转,领导农村市场,逐步实现对农村私商的改造,并代替资本主义商业在农村的阵地,逐步切断农民与城市资本主义的联系”。1955年1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召开了农村私商改造工作会议,对如何安排农村市场和改造私商作了决定。

二、对农村中私商改造的组织形式

(一)合作商店。这是同行业或业务相近的小商小贩,根据需要,在自愿原则下组织起来的一种形式。农村合作商店是在供销合作社的领导下,实行资金入股,统一经营、统一核算,按期在盈余中提取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公共积累。合作商店的盈余,主要是按公积金、公益金、奖励金、股金分红、劳动分红(实行固定工资者无劳动分红)几个项目来分配,参加合作商店的店员,一般收入要稍高于未组织起来的同行业人员。

(二)合作小组。这是一个地区、同一行业或业务相近的小商小贩(营业额较小者)自愿组织起来的组织。合作小组也是受供销合作社领导,从供销合作社进货,但经营是分散的。合作小组的经营方式,有联购分销、代购代销、自购自销等。

(三)代购代销。这种形式是小商小贩与供销合作社订立合同,向其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按供销合作社规定的价格,代购或代销供销合作社指定的商品,赚取手续费。代购代销主要是经营日用必需的零星商品,如油、盐、火柴、煤油、针线等。

(四)合营。是供销合作社与私商实行合营。在合营的形式下,一般是供销合作社派干部,出少量资金或不出资金参加到私商企业里去领导经营,也有的是将私商企业合并到供销合作社里来。采用这种形式的私营商业,一般都是比较大的,或是技术性、加工性、服务性的商店。这种合营企业在盈余分配时,要提取一定的公积金。

(五)经销。即小商小贩按计划以现款向供销合作社进货,再按规定的价格销售,赚取差价。这种形式比较简单,小商小贩参加这种形式后,其业务就初步被纳入供销合作社的计划之中。

以上是国家对城市和农村小商小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些形式。

三、国家对小商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

国家对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有步骤进行的。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根据“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对小商小贩进行了安置。1953年国家开始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由于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宣传、贯彻,以及国家对粮食、棉布和其他主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发展很快,小商小贩停业歇业的很多。这时,国家对小商小贩进一步作了安排,国家一方面开展批发业务,满足小商小贩货源供应;同时采用经销、代销形式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955年下半年,大批的小商小贩被纳入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以及经销、代销中来。1955年8月,在390多万私营商业人员中(其中90%是小商小贩),纳入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以及经销、代销中的占27.2%。

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进入高潮是从1956年开始的。1956年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推动了城乡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也进入了高潮。1956年年初,在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的高潮中,很多小商小贩也纷纷提出要求参加公私合营。1956年2月8日国务院《关于目前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事项的决定》中作了这样的规定:“对于为数极大、分布极广的小商店,如果它们要求公私合营,政府可以批准它们的要求。但是,这些小商店的经营方式,仍然应该继续保持目前的代销、代购、经销的自营的方法……各地在改造坐商期间,对摊贩和肩挑小贩如果还来不及进行组织和改造,都应该暂缓进行这项工作。”根据这个决定的精神,各地一般都是先批准小商小贩参加公私合营,但仍然保持经销、代销等经营方式。

另外,国家商业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在1956年三四月间,还初步总结了改造小商小贩的经验。认为,对小商小贩的改造,一方面要注意在政治上、经济上改造他们;但另一方面还应注意保持小商小贩便利群众购销的特点,应该采取多种改造的形式。如对有些商贩实行定息合营,把他们并入公私合营商店,实行定股定息,独立核算。对另外一些宜于集中的商贩,可把他们组织到合作商店中来;对一些分布较广、与居民有密切关系、经营日用零星商品的小商店,则采取代购、代销和经销的形式。

从改造小商小贩的工作过程中看,当时改造的形式比较普遍的是代购、代销、经销。这些形式发展较多,是因为它适合于小商小贩原来分散经营和便利群众的特点。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到来后,资本主义经济已经不存在了,代购、代销和经销,都和社会主义经济发生联系,基本纳入国家的计划。国家根据需要,也逐步将代购、代销和经销形式中的部分改组为合作商店。

参加代购、代销和经销形式的小商贩,一般都组成合作小组,这种合作小组只是统一组织货源(向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进货),销售仍归各户自己进行(销售价格按国家规定价格,只收取批零差价),盈亏也由各户自己负责。这样组织起来的好处是,可以使小商贩和社会主义商业发生密切的联系;同时又可发挥其分散经营满足群众需要的特长。

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的区别是,合作商店不但统一进货,而且销货也统一,还统一计算盈亏。合作商店组成后,能克服资金分散所造成的进货方面的困难,能够合理调整商业网和组织商业劳动,扩大经营能力。不过也有缺点,就是太集中了,销售点减少,群众往往感到不便,同时组成合作商店,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就要直接具体领导,所以合作商店没有合作小组发展得多。

国家对小商小贩的改造工作,到1956年底,已经取得很大成果。1956年底,在全国332万私营商业人员中(绝大部分为小商小贩),已经改造的有282.4万人,占85.1%,其中吸收进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有22.4万人,占6.7%;实行定息合营的有70.6万人,占21.3%,参加合作商店的有72.2万人,占21.7%;参加合作小组的有100.1万人,占30.2%;批准公私合营未实行定息的有17.1万人,占5.2%,未改造的有49.4万人,占14.9%。未参加改造的,多为不经常经营,经营地点太分散,或在山区、边远地区不宜组织起来,或经营较好不愿参加的。参见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资本主义经济改造研究室:《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291页、292页,北京,北京三联书店,1963。从以上数字看,到1956年,国家对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已经实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