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保险法篇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14.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失踪、合同终止后被宣告死亡,能否获得赔偿?

[案情介绍]

田某为自己和妻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1998年4月5日至1999年4月4日,保险金额均为5万元,田某与其妻互为受益人。1998年7月5日,田某和同事在工作地点遭遇洪水袭击。同事获救,田某被洪水冲走。之后几个月内,虽经多方寻找,仍然生不见人,死不见尸。1998年10月,田妻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保险公司认为田某生死未明,不符合赔付条件,因而拒赔。

2000年7月6日,田妻到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2000年7月10日,法院发出寻找田某的公告。2001年7月11日,法院作出宣告田某死亡的判决。

2001年7月12日,田妻持上述判决书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再次拒赔。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被宣告死亡对保险法律关系的影响,主要的问题有:

一、仅仅下落不明的事实能否构成保险公司赔付的条件

田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约定的意外身故、意外残疾以及因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此类合同的标准条款要求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意外身故、残疾和治疗为事故直接导致。从时间上看,意外身故、残疾和治疗可以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外,但须发生在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日以内。

本案保险期间为1998年4月5日至1999年4月4日,期间内于1998年7月5日发生洪水袭击之意外伤害事故,事故的直接后果是被保险人田某下落不明。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并不能确定被保险人田某意外身故、残疾或者接受了治疗。仅仅下落不明的事实不构成保险公司赔付的条件。

二、田某死亡的日期如何确定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比如继承开始,婚姻关系终结,等等。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所谓利害关系人是包括配偶在内的。本案主要涉及几个时限问题。洪水袭击是意外事故,事故发生在1998年7月5日,这是田某下落不明的起始时间。田某系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其妻只能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依此规定,田妻2000年7月6日向法院提交宣告死亡申请,法院尚需公告1年寻找田某,核实其是否确已死亡。宣告死亡是推定死亡,这样的公告期是必要的。本案公告期间届满,没有发现田某的下落,故法院作出宣告田某死亡的判决。

田某死亡的日期如何确定?下落不明之日在法律上并不是田某的死亡之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这样,本案田某的死亡日期应为2001年7月11日,即法院宣告其死亡之日。

三、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田某在法律上的死亡日期距洪水袭击已有3年多,远远超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要求的180日时限。田某在法律上的“身故”并没有发生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之内。所以,田妻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付。

当然,从道理上讲,对以上情形加以赔付是符合保险的原理的。因此,实践中各保险公司多能予以通融给付。不过,我国在立法上应当注意到宣告死亡日期会给保险法带来难题,在此建议未来立法中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