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保险法篇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22.人身保险适用代位求偿吗?

[案情介绍]

张某所在单位于2000年10月出资为全体职工投保了1年期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每人1万元。2000年11月,张某外出办事,过马路时,不幸被一面包车撞倒,张某当场死亡。事故鉴定面包车应负全部责任。张某家人与面包车主事后达成协议,由车主赔偿张某家人6万元。同时,张某所在单位向张某家人发放抚恤金2万元。

后来,有人提醒张某家人张某单位为张某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建议张某家人再去保险公司索赔。又有人说肇事者赔了保险公司就不再赔了,如果要保险公司赔,保险公司就有权收取肇事者的赔款,这样索赔就没有意义了。

张某家人拿不定主意,决定前去保险公司试试看。2000年12月,张某家人持有关材料前去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依法按合同规定,向张某家人给付了1万元保险金,并告知张某家人保险公司无权收取肇事者的赔款。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人身保险中是否适用代位求偿原则。

在保险法上,代位求偿原则是由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中只有医疗保险可以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代位求偿原则的适用范围与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完全一致的。这是因为,如果某一种保险的性质是损失补偿,那么,只要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得到充分填补,保险的目的就达到了。财产受到损失的被保险人不应当因为投了保险而使自己的财产得到增加。假如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险人选择第三者赔偿时,第三者赔偿足以弥补其损失的,被保险人不应再得到保险金的补偿;第三者赔偿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的,其不足部分由保险人在保险限额内弥补。被保险人选择保险赔偿的,保险人在赔付后,就可以代替被保险人而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当然,为防止保险人因代位求偿而获不当利益,法律上限定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数额不得超过其保险赔付数额。

人身保险又称定额保险。人身保险中一般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人身是不宜用金钱估价的。人类道德不允许我们给人身定价,而且从技术角度讲,这种定价也是不可行的。因此,人身遭受损失时,用财产实际上是无法补偿的。人身保险中一般适用给付原则。保险给人身损失提供的帮助只能是间接的。任何数量的财产补偿与人身损失都无法相对应,无法等量齐观。在人身保险中,只称给付,不称赔偿,也正是这个道理。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采取定额方式,这里的“定额”并不是对人身价值的确定,而是投保人意图借助保险的互济功能,期望在被保险人人身发生不测时,受益人能够在遭受此种打击之余,得到一笔确定数额的金钱,可对其生活境况有所帮助。

代位求偿制度的基础是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理论基础是财产损失完全可以由财产来补偿,即“财产等于财产”。在人身保险中,因为“人身不等于财产”,所以,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说,用某项或某几项财产将人身损失完全弥补了。这样,在受益人获得保险金给付后,被保险人的人身损失并没有得到“足额”弥补。被保险人或者其继承人再从第三者那里获得损害赔偿,并不像财产保险那样构成不当利益的增加。可以说,人身损失是永远填补不完的,或者说,人身损失是无法填补的。保险人因此失去代位求偿的理由。所以,《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本案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为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张某因车祸死亡,肇事者有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向张某家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肇事者追偿的权利。本案保险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