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六章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对象与任务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对象也就是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客体,是指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对哪些人才能开展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活动。对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对象进行规范的意义在于:一是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对象的确定使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活动具有针对性,更科学合理;另一方面是可以防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滥用,提高诉讼效率。
在司法鉴定实践过程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对象是被鉴定人,一般而言是活体,就是活生生的人,也有个别情况是在进行司法鉴定时被鉴定人已经死亡或无法找到(此时称之为缺席鉴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任务,总的而言,是指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包括精神疾病医学诊断和智能水平)、精神疾病因果关系(包括精神损伤、精神伤残等级和精神伤病关系等)、法律能力以及应该采用何种法律措施的建议进行评定。具体而言,对下列疑似精神疾病的人员应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被害人
(1)评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有何种精神疾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如何,精神疾病与所实施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怎样,案发时被鉴定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状况,以及刑事责任能力的意见;
(2)评定被鉴定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如何以及是否具有受审能力(也可称为诉讼能力,必须明确的是诉讼能力不仅仅限于受审能力);
(3)评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如何、是否具有服刑能力以及应采用何种医疗措施的建议;
(4)评定被害人在可能遭遇性侵害时的精神状态以及性自我防卫能力的意见。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1)评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有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如何,精神疾病与其意思表达能力是否存在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如何,被鉴定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意见。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精神疾病种类繁多,严重程度不一,同一个精神病病人,可能对其进行的这种民事行为活动有影响,而对其所进行的另外一种民事行为活动没影响,因此,一般情况下,进行评定民事行为能力时仅针对其某一民事行为活动而言,有的专家称之为特定民事行为能力评定。如立遗嘱、财产公证、签订合同、提交辞职报告、离婚诉讼、出庭作证、财产处置等等。
当然,如果被鉴定人是处于意识障碍、明显的痴呆、严重的精神疾病如分裂症疾病期等时,其所进行的所有民事行为活动可能都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评定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时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民事诉讼能力的意见。
3.治安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
评定治安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的精神状态以及是否具有受处罚能力。
4.证人
评定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是否具有作证能力。
5.与案件有关需要进行劳动能力评定的人员
(1)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害人的精神状态(含智力水平)以及精神伤残等级的评定意见;
(2)意外保险中个体伤残致劳动能力评定意见;
(3)职工工伤、职业病后的劳动能力评定意见;
(4)职工非因工伤或患非职业病性疾病后的劳动能力评定意见;
(5)因工伤、职业病死亡劳动者的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评定意见;
(6)残疾人劳动能力评定意见;
(7)其他情况。
6.与精神疾病因果关系评定有关的人员
所有案件中个体受到外来因素(物理、化学、生物或心理等因素)作用后,大脑功能活动出现紊乱,出现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的精神功能紊乱或缺失时(此时称为精神损伤),应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损伤、伤病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等方面的评定。
7.其他
随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由于医务人员的医疗差错,给患者造成损害。此时需对损害事实和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进行评定。
(郭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