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事故隐患
1.事故隐患的定义
事故隐患是指人的活动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定义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隐患应是人机环系统中导致事故发生因素的集合。故隐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隐患是指在生产系统中,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所有的不安全因素。具体来说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系统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影响以及管理的缺陷或者它们之间的不协调的匹配。狭义的隐患是指在生产系统中,由于人们受到科学知识和技术力量的限制或者认识到而未有效地控制有可能导致事故的,但通过一定的办法或采取适当的措施能够排除或抑制的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包括有可能引起事故的人的行为、机的状态、环境条件或二者或三者的结合。
2.事故隐患与危险源的区别
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它实质上是有危险的、不安全的、有缺陷的“状态”,这种状态可在人或物上表现出来。如人走路不稳、路面太滑都是导致摔倒致伤的隐患;也可表现在管理的程序、内容或方式上,如检查不到位、制度的不健全、人员培训不到位等。事故隐患一定是危险源;危险源不一定存在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总是与一定的危险源联系在一起。而对危险源的控制,实际就是消除其存在的事故隐患或防止其出现事故隐患。在实际中有时经常混淆这两个概念。对具有危险、危害的危险源采取可控的措施,危险源就是安全的;而控制危险源安全措施的失效或缺失就是存在着隐患;隐患在一定因素的触发下,危险源就会造成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