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矿山安全生产条件
任何矿山企业都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在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形成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地发展。
1.非煤矿山企业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1)矿山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要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企业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要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
要改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矿山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矿山企业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矿山企业要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4)矿长应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3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调换工种的人员,要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训。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矿山企业,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对参加劳动、参观、实习的人员,入矿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矿山特种作业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5)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任意拆除安全警示标志。
(6)所有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排水等设备和设施,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企业要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上述设备、设施不得毁坏或挪作他用,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任意拆除。
(7)矿山企业要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矿工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企业要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有按国家规定程序、权限批准的设计,并应经过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出现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如发生洪水、地震等灾害,以及遇到较大的地质构造变化),或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应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9)新建矿山的办公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等地面建筑,应选在危崖、塌陷、洪水、泥石流、崩落区、尘毒、污风影响范围和爆破危险区之外。
(10)地面工业建(构)筑物,应符合GB 50016—2006的规定。在有人通过或工作的地点,建筑物均应设置安全进出口,并保持畅通。地面建筑所有人孔及距地面2m以上的常用运转设备和需要操作的阀门,均应设置固定式钢平台。平台的设置应符合GB 4053.3—2009的规定。
(11)矿山企业应按照GB/T 11651—2008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矿山作业场所的人员,应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12)地下矿山应建立、健全出入矿井的挂牌考勤制度和检查制度,入井人员应携带照明灯具。作业前应认真检查作业地点安全情况,发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应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13)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应编制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该费用应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14)矿山企业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企业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15)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每年要对职工进行自救互救训练。
(16)矿山企业应当每年编制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制定相应的措施。矿山企业应当使每个职工熟悉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救灾演习。
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防灾措施、撤出人员和抢救遇难人员的行动路线、救灾的措施、调度材料物资的措施、各级人员的职责等。
(17)矿山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理,并及时分析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事故发生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
2.煤矿山企业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1)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煤矿矿长必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2)煤矿的法定代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煤矿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4)矿井应有及时填绘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采、掘工作面应有作业规程。
(5)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m。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2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6)矿井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因煤层储存条件限制确实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的,必须制定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7)矿井每年必须经过瓦斯等级鉴定。煤矿必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有瓦斯抽放措施,并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矿井各煤层应有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8)矿井应当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当实行分区通风,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通风设施应当齐全可靠,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
(9)矿井要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排水系统和火灾防治措施及设施。应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保持矿内外、井上井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畅通。
(10)矿井应当保证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设置满足要求的备用电源。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应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并装设齐全的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
(11)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12)煤矿井下爆破,须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应当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严格执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斯检查制度。
(13)煤矿要加强粉尘的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4)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15)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6)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17)煤矿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小型煤矿,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应急救援组织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18)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