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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监测原则
一、以用为要原则
《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范围涵盖全省国土空间,实施中将根据形势变化和评估结果适时调整修订,主体功能区监测涉及到国土、经济、社会、资源、生态、环境和政策各个方面,监测范围广、指标体系复杂、数据类型多样。监测指标选取应以用为要,满足监测工作的需求,为环境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生态省建设、十三五规划等专项规划提供依据,为省委省政府提供社会经济发展综合决策支撑。
二、差异性原则
划分主体功能区的目的是实现不同区域因地制宜地差别化发展,监测指标选取应充分尊重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在扩展和延伸区划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设置差异性指标,区分数据精度。重点开发区设置人口、经济、工业化和城镇化空间土地利用指标;农产品主产区侧重监测农业生产空间和经济效益,评估农业生态环境状况;重点生态功能区针对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和森林覆盖率、生物多样性等生态资源状况;禁止开发区监测数量、面积以及人类活动情况等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
省级主体功能区区域划分的九项指标涉及四类主体功能区监测的最基本内容,对其进行纵向比较,有利于掌握规划实施效果和国土空间开发的动态变化,便于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提出修订建议。不同类型主体功能区的规划实施效益、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土空间开发均存在差异,指标选取应满足功能区内横向比较要求。
四、可操作原则
主体功能区实施监测评估指标选取应具有可操作性,包括可获取性、可空间处理和可空间表达等。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指标应舍弃,或用其他相关指标替代。省级主体功能区监测指标的选取应注重数据的空间刻画能力,兼容综合性和独立性。综合性指标用于监测区域总体情况,独立性指标用于监测区域某方面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