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的方法
我们可以试着帮助他们。司法系统应该帮助有毒瘾的犯罪者而不仅仅是惩罚他们,正是这个简单的想法,促使迈阿密第十一司法区法院的赫伯特·克莱恩法官(Judge Herbert Klein)开始探索创立第一个毒品法庭。[1]20世纪90年代中期,大概在丹佛市和明尼阿波利斯市法院受困于毒品犯罪5年之前,迈阿密正经历着霹雳可卡因的流行高峰期,也受困于同样的问题。从1984年到1989年,因持有毒品而被逮捕的人数增长了93%,而且一项研究显示,迈阿密重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中有3/4可卡因药检都呈阳性。[2]对此,迈阿密的司法系统措手不及。看守所的容纳能力很快趋于饱和。毒品犯罪未决案件堆积如山,导致法院办理案件的正常流程被阻塞了:待审的毒品重罪案件的数量从1979年到1990年期间增长了350%。[3]
从表面上来看,克莱恩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很简单:对有毒瘾的罪犯,用判处戒瘾治疗替代监禁,同时由法官对戒瘾治疗的过程进行严密的监控。但在实践中,这却是一种激进的转变,同时也有很大的风险。首先,这意味着要让法官参与到复杂麻烦的戒瘾治疗过程之中,而在戒瘾治疗的过程中,有毒瘾的人需要与诱惑和复吸作斗争,通常存在“前进两步,后退一步”的情况。在一般的诉讼程序中,法官们通常在对被告人作出量刑裁判之后就不会再见到他们,除非被告人重新被逮捕并移送到法院。而在毒品法庭,法官对一个案件至少要监控一年的时间,还要不断地在例行的进展状况听审(statushearings)中鼓励和说服被告人,让其继续进行戒瘾治疗。有时,监控也就意味着容忍失败,因为法官和检察官都明白这句被不断重复的话——“复吸本身就是戒瘾的一部分”。在被告人的戒瘾治疗过程中,法官不能在毒品检验第一次呈阳性时就简单地放弃他们。“很多人都开始再次吸食毒品,但他们会从法官那里得到第二、第三,甚至第四次机会,”一位迈阿密的检察官曾告诉纽约时报的记者,“复吸本就在预料之中。”[4]
然而,最大的风险是决定把法院纳入使犯罪者复归社会的工作之中。由于一些研究显示,矫正措施并未对改变罪犯的行为产生什么作用,刑事司法体系能够使犯罪者复归社会的理念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饱受质疑。[5]这一研究结论,加上居高不下的犯罪率,使主张“应对犯罪更多地采用惩罚措施”的政治运动得以发展。例如“三振出局”法(“three strikes and you're out” laws)、强制性最低刑期量刑(mandatory minimums)和诚实判决立法(truth-in-sentencing legislation)。[6]由于需要帮助犯罪者戒除毒瘾,毒品法庭已经与刑事司法系统的传统认识相悖,也与整个国家普遍的政治思潮相对立。“现在回想起来,很容易发现,迈阿密毒品法庭在1989年与当时流行的司法理念是多么背道而驰,”天普大学(Temple University)教授约翰·S.戈德坎普(John S. Goldkamp)写道,“在更广泛的全国法院系统来看,克莱恩法官支持将治疗措施作为法院的策略[7]这又被视为对复归社会理念的支持[8]是多么的不合时宜,因此应者寥寥。”[9]
迈阿密毒品法庭首先选择从风险相对较低的对象开始:因涉嫌持有毒品的严重犯罪而首次被逮捕的被告人(后来,少量重复犯罪的被告人也加入其中)。为了能从毒品法庭“毕业”,被告人必须完成三个阶段的治疗:短暂的排毒过程(detoxification)、门诊戒瘾治疗(outpatient drugtreatment)和后续由技能培训和教育辅助组成的阶段。这三个阶段加起来一般会持续一年的时间,当然,在此过程中的复吸会导致整个过程重新开始。此外,主持迈阿密毒品法庭的斯坦利·戈德斯坦法官(JudgeStanleyGoldstein)还可以运用一系列程度不同的惩罚和奖励措施来鞭策被告人,包括对处于治疗过程中但药检呈阳性的被告人,可以判处为期两周的刺激性的监禁刑。毒品法庭对参与其中的毒品犯罪被告人施以“胡萝卜加大棒”式的软硬兼施策略。“大棒”就是对那些最终未能通过戒瘾治疗的被告人会判处长期的监禁刑。而对于那些通过戒瘾治疗的人来说,奖励则非常诱人:原来的犯罪指控会被撤销或降格。这种惩罚和帮助并用的方法吸引了从自由主义到保守主义这一意识形态图谱上的所有人。
毒品法庭的理念很快流行起来。到1993年,另外9个司法管辖区已经设置了自己的毒品法庭,而120个司法管辖区则已经到迈阿密考察了毒品法庭如何具体运作。对毒品法庭实际效果的第一项评估成果发表于1993年,并为毒品法庭的支持者提供了论据:参与迈阿密毒品法庭戒瘾治疗的人,不仅重新犯罪率有所下降,而且,即使是其中那些后来又因涉嫌犯罪被逮捕的人,在与之前犯罪的间隔时间方面也要比对比组延长两到三倍。[10]不久以后,这些积极的效果吸引了来自丹佛和明尼阿波利斯的两位法官的注意。
[1] Goldkamp,John S.2003.“The Impact of Drug Courts.”Criminology 2(2):197—206.
[2] Goldkamp,John S.1994.“Miami�s Treatment Court for Felony Defendants:Some Implications of Assessment Findings.”The Prison Journal 73(2):110—166.
[3] New York Times,“Miami Tries Treatment,Not Jail,in Drug Cases.”February 19,1993.
[4] New York Times,“Miami Tries Treatment,Not Jail,in Drug Cases.”February 19,1993.
[5] Martinson,Robert.1974.“What Works?Questions and Answers about Prison Reform.”The Public Interest 35(Spring):22—54.
[6] “*三振出局”法的名称采用了棒球运动中的“三振出局”规则,又称为严惩惯犯法。所谓“三振出局”,就是对犯有三次重罪(三振)的犯人从严判刑,直至判处终身监禁,使之不再有重返社会再次犯罪的可能(出局)。强制性最低刑期量刑是指,通过限制法官从轻处刑的自由裁量权,要求法官对法律规定的具体罪行一律处以所规定的最低刑期,但对最高刑期不做出硬性规定,可由法官自行决定。诚实判决立法的实质在于限制暴力犯罪中假释的适用,是指因暴力犯罪而被判处徒刑者,必须在服完一定比例的刑期后(通常规定为所判最高刑期的85%),方可获得假释。此三项措施和其他一些类似的措施,改变了美国不定期刑判决此前的主导地位,也被称为刑罚领域的“严厉革命(Severity Revolution)”。更多相关内容可参见韩铁:《二十世纪后期美国刑罚领域的“严厉革命”》,载《历史研究》2012年第6期。——译者注
[7] “*三振出局”法的名称采用了棒球运动中的“三振出局”规则,又称为严惩惯犯法。所谓“三振出局”,就是对犯有三次重罪(三振)的犯人从严判刑,直至判处终身监禁,使之不再有重返社会再次犯罪的可能(出局)。强制性最低刑期量刑是指,通过限制法官从轻处刑的自由裁量权,要求法官对法律规定的具体罪行一律处以所规定的最低刑期,但对最高刑期不做出硬性规定,可由法官自行决定。诚实判决立法的实质在于限制暴力犯罪中假释的适用,是指因暴力犯罪而被判处徒刑者,必须在服完一定比例的刑期后(通常规定为所判最高刑期的85%),方可获得假释。此三项措施和其他一些类似的措施,改变了美国不定期刑判决此前的主导地位,也被称为刑罚领域的“严厉革命(Severity Revolution)”。更多相关内容可参见韩铁:《二十世纪后期美国刑罚领域的“严厉革命”》,载《历史研究》2012年第6期。——译者注
[8] “*三振出局”法的名称采用了棒球运动中的“三振出局”规则,又称为严惩惯犯法。所谓“三振出局”,就是对犯有三次重罪(三振)的犯人从严判刑,直至判处终身监禁,使之不再有重返社会再次犯罪的可能(出局)。强制性最低刑期量刑是指,通过限制法官从轻处刑的自由裁量权,要求法官对法律规定的具体罪行一律处以所规定的最低刑期,但对最高刑期不做出硬性规定,可由法官自行决定。诚实判决立法的实质在于限制暴力犯罪中假释的适用,是指因暴力犯罪而被判处徒刑者,必须在服完一定比例的刑期后(通常规定为所判最高刑期的85%),方可获得假释。此三项措施和其他一些类似的措施,改变了美国不定期刑判决此前的主导地位,也被称为刑罚领域的“严厉革命(Severity Revolution)”。更多相关内容可参见韩铁:《二十世纪后期美国刑罚领域的“严厉革命”》,载《历史研究》2012年第6期。——译者注
[9] Goldkamp,John S.2003.“The Impact of Drug Courts.”Criminology 2(2):197—206.
[10] New York Times,“Miami Tries Treatment,Not Jail,in Drug Cases.”February 19,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