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2-3 其他伤害及防护
一、机械伤害事故及防护
(一)机械伤害事故
机械伤害是指人们在接触设备或与静止设备某部位做相对运动时,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挤压、碰撞、冲击、剪切、卷入、绞绕、甩出、切割、切断、刺扎等的伤害。
1.机械设备零、部件做旋转运动时造成的伤害。例如机械设备中的轮、皮带轮、滑轮、轴、丝杠、联轴节等零部件,伤害的主要形式有绞伤和物体打击伤。
2.机械设备的零、部件做直线运动时造成的伤害。例如锻锤、冲床、切钣机的施压部件、牛头刨床的床头,龙门刨床的床面及桥式吊车大、小车和升降机构等,伤害的主要形式有压伤、砸伤、挤伤。
3.刀具造成的伤害。例如车床上的车刀、铣床上的铣刀、钻床上的钻头、磨床上的磨轮、锯床上的锯条等刀具,伤害的主要形式有烫伤、刺伤、割伤。
4.被加工的零件造成的伤害。这类伤害事故主要有:
(1)被加工零件固定不牢被甩出打伤人,例如车床卡盘夹不牢,在旋转时将工件甩出伤人。
(2)被加工的零件在吊运和装卸过程中,可能造成砸伤。
5.电气系统造成的伤害。主要包括电动机、配电箱、开关、按钮、局部照明灯以及接零(地)和馈电导线等,伤害的主要形式是电击。
6.手用工具造成的伤害。
7.其他的伤害。例如有的机械设备在使用时伴随着发出强光、高温,还有的放出化学能、辐射能,以及尘毒危害物质等,这些对人体都可能造成伤害。
(二)预防机械伤害
控制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改善机械设备操作的不安全状况,加强从业人员的人身保护,避免或减少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防止机械伤害的“一禁、二必须、三定、四不准”的安全规定:
1.不懂电器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摆弄机电设备。
2.机电设备应完好,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3.机电设备停电、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关机,电箱按要求上锁。
4.机电设备应做到定人操作、定人保养、检查。
5.机电设备应做到定机管理、定期保养。
6.机电设备应做到定岗位、定岗位职责。
7.机电设备不准带病运转。
8.机电设备不准超负荷运转。
9.机电设备不准在运转时维修保养。
10.机电设备运行时,操作人员不准将头、手、身伸入运转的机械行程范围内。
二、机动车伤害及防护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道路交通事故类型,根据交通事故的形态特性基本上可分为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和失火等7种类型。交通事故发生的常见原因有:
1.无证驾驶或驾驶无证机动车。
2.酒后或疲劳驾驶机动车。
3.驾驶超员、超载、超限机动车。
4.驾驶车况不良或性能不熟的机动车。
5.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合的机动车。
6.超速驾车或违章超车。
7.驾车时拨打或接听手机。
8.车门、车厢未关紧启动机动车。
9.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10.机动车乱停乱放的。
11.机动车停留在坡道上没有拉紧手制动和挂在挡位上。
12.因睡眠、休息不足而精神不振。
13.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14.行人、自行车行经路口闯信号或不听指挥强行通过的。
15.行人在设有中心隔离设施和行人护栏的道路上钻越、跨越护栏的。
16.在人力三轮车、自行车上非法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
17.行人通过路口不走人行横道或不遵守交通信号的。在设有人行天桥、人行通道和漆画人行横道线处100m范围内,不走天桥、通道、横道的。
18.自行车违章带成年人的。
19.骑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过20km/h的。
20.骑自行车走快车道的。
21.行人横穿道路不走人行横道的。
预防机动车辆伤害,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熟知交通安全基本知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1.掌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含义,遵守信号指示。
2.遵守人行横道信号灯指示。
(1)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2)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3.机动车驾驶员遵守通行相关规定。
三、高处坠落伤害
高处作业在众多的生产环节中与铁路安全生产紧密相连,息息相关,因而对运输安全生产要求很高。一次失职,一个失误,一个不经意的疏忽,就会造成事故。由于高处作业危险性较大,不安全因素较多,较容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因此,熟悉和掌握高处作业安全技术,做好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安全防护、监护工作是高处作业安全的重点内容。
《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根据这一规定,涉及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
(一)高处作业等级和坠落范围
1.高处作业等级
按照不同的坠落高度,高处作业的等级可分为4级,高度在2~5m时,称为1级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称为2级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称为3级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4级或特级高处作业。
2.高处坠落范围
由于并非所有的坠落都是沿着垂直方向笔直地下坠,因此就有一个可能坠落范围的半径问题。当以可能范围的半径为R,从作业位置至坠落高度基准面的垂直距离为h时,国家标准规定R值与h值的关系是:
(1)h=2~5m时,R为3m。
(2)h=5~15m时,R为4m。
(3)h=15~30m时,R为5m。
(4)h>30m时,R为6m。
(二)高处坠落的预防
因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差,不安全因素随着施工项目和作业过程变化而变化,事故隐患较多,其主要原因是:作业人员缺乏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防高处坠落的安全设施、设备不健全;高处作业环境恶劣的影响;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缺陷。预防高处坠落的作业安全要求:加强科学管理,明确岗位责任,熟悉作业方法,掌握技术知识,执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具用品,加强日常检查,做好防范工作,防止人与物从高处坠落的事故发生,才能有效地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1.凡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严禁患有高血压、心脏病、严重贫血、美尼尔氏症、癫痫病、精神病和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从事高处作业。
2.凡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高处作业上岗前专业技术培训,熟知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经考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3.凡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工作中必须服从分工,听从指挥,了解本工作的作业内容和作业区域的环境条件,相互密切配合,行动统一,在保证作业安全的条件下开展作业。
4.从事高处作业必须设立并明确现场监护人员。对于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抵制;对于违章作业,施工作业负责人和监护人有权制止与批评教育;对于不听劝阻者,监护人有权制止停止作业。相关管理人员应随时检查高处作业情况。在雷雨、大雾或6级以上(含6级)大风的气象条件下,不得安排露天高处作业。
5.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绳),穿好防滑软底鞋,不准穿拖鞋或赤脚作业,应有专门的工作服,扎紧袖口、扣好纽扣、束好衣服下摆、扎好裤管口,不能穿过于宽松和飘逸的衣服,做到衣着灵便。
6.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严禁岗前饮酒,作业中严禁追逐、嬉闹、开玩笑,在作业的高处睡觉。作业中严禁因争抢时间而违章冒险作业。须注意劳逸结合,防止疲劳作业,工间休息应选择安全的地方。
7.作业完毕要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下班,有交接班的作业必须认真进行交接班,做好交接班记录,做到交班不清楚不接班。
四、起重物伤害及预防
起重作业是一种事故多发性的作业,而且一旦事故发生,呈现事故大型化、群体化特点,一起事故有时涉及多人,并可能伴随大面积设备设施的损坏,事故后果严重,往往是恶性事故,一般不是死亡就是重伤。预防起重物伤害要求如下:
1.作业前准备
(1)必须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起重机司机、指挥人员需持证上岗。
(2)检查清理作业场地,确定搬运路线,清除障碍物。室外作业应了解天气预报。流动式起重机要垫实支撑地面,牢固可靠打好支腿,防止地基沉陷。
(3)对起重机各设备部件状态和吊装工具、辅件等进行安全检查、交接。
(4)熟悉吊物状况,根据技术数据进行受力计算,确定吊点位置和捆绑方式。
(5)对于大型、重要物件吊运或多台共同作业吊装,须由物件有关人员、指挥、起重机司机和司索工共同确定作业方案,必要时提报审查批准。
(6)作业前应做好安全预测,对可能出现事故,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制定应急处置对策。
2.作业过程中安全事项
(1)操作前和操作中接近人时,必须及时鸣铃或示警。
(2)操作过程中“六不准”:不准利用权限位置限制器停车;不准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不准在起重作业中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准带载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或带载增大作业幅度;不准吊物从人头顶上通过;吊物和起重臂下不准站人。
(3)严格按指挥信号操作,接到紧急停止信号,必须立即紧急停止作业。
(4)吊载接近或达到额定值,或起吊危险品(液态金属、有害物、易燃易爆物)时,吊运前认真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确认没有问题后再吊运。
3.作业过程中指挥注意事项
(1)无论采用何种指挥信号,必须规范、准确、明了。
(2)指挥者所处位置应能全面观察作业现场,并使司机、司索工都可清楚看到。
(3)在作业进行的整个过程中(特别是重物悬挂在空中时),指挥者和司索工都不得擅离职守,应密切注意观察吊物及周围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发出指挥信号。
4.作业过程中,所有人员应根据现场作业条件选择安全的位置作业。在卷扬机与地滑轮之间穿越钢丝绳的区域,禁止人员停留和通行,起重吊装过程中必须设专人指挥,其他人员必须服从指挥。
5.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十不吊”
(1)超重或埋藏地下物不吊。
(2)非信号人员指挥或信号不明不吊。
(3)重量不明不吊。
(4)吊钩没对准货物重心(带拉斜拽)不吊。
(5)未试吊不吊。
(6)简化挂索、捆绑不牢不吊。
(7)6m以上长大件货物无牵引绳不吊。
(8)货件上有人,有浮摆物或勾连其他货件不吊。
(9)吊索夹角过大不吊(不宜超过90°)。
(10)金属尖锐楞角货物吊索无衬垫不吊。
6.作业过程中吊运物品坚持“三不越过”
(1)不从人头上越过。
(2)不从汽车、火车头上越过。
(3)不从设备上越过。
7.作业完毕
(1)将吊钩升至规定高度,吊钩不准悬挂重物,小车停到驾驶室一端。
(2)露天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加以锚定。
(3)各控制器手柄必须放于“0”位,切断电源。
(4)认真填写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特别是不安全因素必须交代清楚。
8.工作中突然断电,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回“0”位;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是否正常。
五、物体打击伤害
在作业过程中由失控物体的重力或惯性力引起的伤害事故常有出现。因此,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管理人员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物体打击事故发生。按照《企业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中规定,物体打击是指由失控物体的重力或惯性力引起的伤害事故。物体打击适用于落下物、飞来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等所造成的伤害。
预防物体打击的安全知识和作业要求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要仔细观察、检查作业区域内的机械设备、建筑物、机具材料等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和隐患;严格执行安全作业标准,防止物体打击事故发生。预防物体打击安全防护要求:
1.机器启动前应认真检查,保证安全可靠使用,防止零部件飞出伤人。
2.转动机器应加装防护罩,不得触及转动部位。
3.用撬棍翻转钢轨时,作业人员要站在同一侧,且不能用力过猛,防止撬棍、钢轨伤人。
4.使用砂轮机时严禁戴手套,要戴好防护镜。
5.开动砂轮时必须40~60s转速稳定后方可磨削,磨削工件时应站在砂轮的侧面,不可正对砂轮,以防砂轮片破碎飞出伤人;不允许在砂轮机上磨削较大较长的工件,防止震碎砂轮飞出伤人。
6.挥抡大锤不准戴手套,在打击第一锤之前,应注意周围环境,确认安全状态。
7.架落车时,禁止手扶心盘销。必要时必须在两侧旁承上各垫以200mm以上厚的硬木防护垫方准进行。在任何情况下不准将头和身体探入枕梁与摇枕之间。
8.转向架检修作业时,分解组装各部螺栓,要选用合适的扳手。使用电动工具时,精力要集中。更换套筒时,双手要紧握其中部。使用螺栓防转卡子时,要停机安放,防止挤手或滑落砸脚。
9.登高检修手制动机前,要先检查扶手、脚踏板、制动台的安装螺栓是否牢固,工具配件要放妥,防止坠落伤人。
10.在列车顶上作业时,不准将工具、材料放在边沿部位,防止受震后落下伤人。
11.敞车下侧门需要撑起时,应确认前方无人,用规定的专用工具或吊钩撑牢。关闭下侧门时,要呼唤确认车下无人。修换上侧门板时,要确认侧门的两侧插好扁销。修换门轴和插销座螺栓时要逐个更换,禁止全部拆除,注意防止插销座螺栓松弛受震脱落伤人。
12.装卸轮对、车轴、车轮时,吊具挂妥后,要呼唤应答,人员要及时躲开,防止滑动、坠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