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感知—影像
所谓“感知—影像”,指的是突出地呈现着自身“感知”的“有生命的影像”。申言之,“感知—影像”必然是一个“有生命的影像”,所有的“生命现象”,诸如“情感”、“思考”、“回忆”等等都必然同时在场。我们将此时此刻的“有生命的影像”称为“感知—影像”,原因只在于它最为凸显的是“感知”这种生命现象。
在此基础上,我们需要特别强调两点:第一,“感知—影像”是最为基础的电影影像,或者说是电影影像最为基本的层面。没有这个层面,电影就无法成立。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感知”是“呈现”的基础。对于一个“有生命的影像”来说,它不可能“呈现”出一个自己根本就没有“感知”到的事物[1]。就像一个人没有办法向我们展示一个他根本就没有“感知”到的事物一样。重要的是:电影作为一个“有生命的影像”必须向我们“呈现”某些事物。只有这样,电影才能够成立。理由很明显,我们无法想象一个从来不向我们“呈现”任何事物的电影。由此可见,对于“有生命的影像”来说,必须向观影者“呈现”某种事物是它作为电影影像而存在的前提。为此,它必须先行地对被呈现者有所“感知”。因此,“感知”并“呈现”是作为电影的“有生命的影像”最为基础的功能。正是据此,德勒兹在批判皮尔斯影像论的基础上,将“感知—影像”称为“零度类型”的影像[2]。进而,当“有生命的影像”作为其他类型的影像而现身时,其中也包含着“感知”这个层面,“感知自身便能够延伸到其他影像之中”[3]。例如,当“有生命的影像”最为突出的是它的“思考”之际,我们会将之视为“思考—影像”[4]。但此时此刻,它的“感知”作为一个基础层面依然在场,否则“思考”这种“生命现象”就不可能被“呈现”。严格说来,任何“有生命的影像”都是“感知—影像”,只是“感知”并非总是凸显。界定“感知—影像”的关键不在于“有生命的影像”之“感知”的唯一性,而在于它的突出性。普遍地说,任何类型的“有生命的影像”都意味着所有的“生命现象”同时在场。届时它凸显何种“生命现象”,它便会化身为相应名称的影像。第二,“感知”在此指的是“有生命的影像”自身的“感知”。当我们说某个电影影像是“感知—影像”时,说的不是它在让观影者的“感知”发生,而是说它自身在“感知”,并且在突出地呈现自己的“感知”。如此突出地呈现出来的“感知”,便是此时此刻“有生命的影像”之自身生命的经验性标志。
就此而言,德勒兹探讨“感知—影像”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彻底阐明“有生命的影像”自身的“感知”,由此揭示出作为“生命现象”之一的“感知”的全部秘密。对此,我们将看到德勒兹的要点有二:第一,阐明“双重感知系统”,以明确日常所谓的“感知”和纯粹意义上的“感知”。第二,通过对“感知—影像”三态的阐释,具体而微地阐明“感知”的不同实质与征兆。
所有这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便是在“感知”层面上深入追问电影中经常被人称道的“主观影像”和“客观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