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精细化治理:中国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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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精细化治理的机制重构本章节主要内容曾发表在《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政府为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所具备的政治职能,与政府为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效能所具有的社会职能之间的有机统一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自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社会建设的任务以来,我国的城市治理体系已开始从总体支配型的管理模式向多中心合作的治理模式转变,黄毅,文军.从“总体-支配型”到“技术-治理型”: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的逻辑[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35—44.并探索了网格化管理、孙柏瑛,于扬铭.网格化管理模式再审视[J].南京社会科学,2015(4):65—71.协商型共治、刘安.协商共治:建构农村基层治理的制度性合作关系[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58—64.开放式立法薛泽林,周敏凯.多中心参与视角下的社会管理创新——以北京市物业管理立法实践为例[J].中国发展,2013,13(3):34—37.等新实践,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然而,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一方面,自媒体普及使得复杂网络社会的社会风险发生概率大大提升,城市治理表现出可塑性与脆弱性并存的特点;另一方面,由经济条件改善而来的公众需求层次不断拔高,社会公众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度和参与热情空前高涨。风险管控需要与服务诉求并存,新时期的城市治理面临着政府如何处理好经济与社会秩序变动的一致性以及如何减少社会秩序变动的频率和幅度问题,以此在有效回应民众在场诉求的同时,正确区分政府政治职能与社会职能,做到政府权责范围与治理绩效脱钩、有为政府建设与绩效提升同格,重构基于中国场域下的城市精细化治理实现机制。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进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强调城市治理过程中自媒体和大数据的主导作用,胡税根,单立栋,徐靖芮.基于大数据的智慧公共决策特征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45(3):5—15.  李振,鲍宗豪.“云治理”:大数据时代社会治理的新模式[J].天津社会科学,2015(3):62—67.倡导以“技术-服务”为抓手的城市精细化治理方案。蒋源.从粗放式管理到精细化治理:社会治理转型的机制性转换[J].云南社会科学,2015(5):6—11.  苏玉娟.大数据技术实现社会治理的维度分析[J].晋阳学刊,2015(6):94—100.但由于忽视政府的政治职能与社会职能有机统一,王惠岩.公共管理基本问题初探[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6):67—71.以及中国场域下城市治理制度框架不健全及城市治理主客体界线模糊等问题,孙荣,薛泽林.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多元供给主体培育机制探析[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6(2):108—113.过于强调技术的主导作用,往往导致现实中的城市精细化治理实践只重视政府权责扩张,不关注制度框架完善,以至于城市治理改革后的权责范围与治理绩效竟呈反比之势,这同城市精细化治理简政放权以提升治理绩效的方向背道而驰。治理的前提是多元参与,参与的前置条件是权责明晰,本章立足于制度框架建设,以结构主义“S-A-RS”(结构-行动再结构)范式为分析框架,以上海市和石狮市的实践案例为基础,以系统化的赋权改革为抓手,以机制重构为目标,结合多层次治理理论模型,通过探索我国城市治理由外生性结构变革到内生稳定均衡新结构的实现路径,以此厘清政府政治职能与社会职能,回答新时期我国城市精细化治理的实现机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