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建设与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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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建设的三个问题

谢立中[1]

摘要:社会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从三个方面介绍了社会建设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社会建设的含义、社会建设的原因以及要建设一个怎样的社会。建立一个公民社会,不仅要加强第三部门的建设和社区建设,最为基础的是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建设。

关键词:社会建设 公民社会 权利和义务的建设

一 社会建设的含义

社会建设顾名思义就是要建设社会。虽然社会学已经历时一个半世纪了,但对于社会的含义,学术界一直以来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在日常生活当中或在学术文献当中,有很多不同的关于社会的定义。比如国家和社会,是从国家和社会的框架或视角来讨论问题,即国家不等于社会,社会是国家之外的那个领域,这是一个概念。滕尼斯在《共同体和社会》中认为共同体和社会是一对范畴,社会不仅不是共同体,还是一个区别于共同体的概念。在国家和社会范畴里,只要是国家以外的就属于社会,不管它是共同体还是非共同体。在滕尼斯的范畴中,共同体不是社会,在共同体之外和国家之外的领域当中,这样的共同体的才能称为社会。因为共同体是以成员归属感为基础而形成的一个社会集合,而社会是以利益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社会集合,这是社会的另一个概念。现今在社会学概论中,并没有将“社会”一词的范围做一个明确的界定,笼统地说,社会包括家庭、社区、组织、家族、部落、社会关系网络、社团等方面,从这个层面上看,国家也是社会的一种形式。

社会建设更多的是突出第三种含义,如家庭、家族、社会支持网络、社区、社团、组织可以看做社会的不同形式、不同层次,是社会建设的对象。现在要建设的社会不单纯是以国家为边界的社会,也不单纯是国家以外的那个领域,它包括不同层次的社会形式。社会建设的层次和形式是多样的,如家庭建设、关系网络建设,这些都是社会建设的题中之意,社会建设就是要对作为人类结合形式的各种不同层次的社会进行建设。“建设”一词,从字义上分析就是所谓建造、维护、改造、完善,犹如盖房子,把它建起来,然后要维护,然后要改造它,然后还要维修它。社会建设也是如此。

二 社会建设的原因

任何时代的人,任何时代的社会成员都要为他自身所居、所处的那个各种形式的社会进行建设,所以社会建设不只是某一个时代的任务。社会建设有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从国家和社会这一框架来看,社会指的是属于国家之外和政府之外的那个领域。改革开放之前,中国一直处于“有国家无社会”的状态,所有的成员和单位都是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内的一个环节、一个层次,社会不存在。在这样的一个管理体制内,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效率低、管理落后,吃“大锅饭”等。改革开放以后,一个重要的议题就是国家职能的转换,国家如何“放权”、“让权”,将国家承担的职能部分移挪给企业和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立一个跟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形式,一直是我们的目标。由于社会发育不完善,人民民主观念不强,本应该承担一定社会职能的家庭、社区、社会支持网络、社会组织遇到了各种制度障碍,再加上政府担心“放权”易对国家权力形成挑战,这部分的工作一直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各种社会组织和团体依然是在政府的领导下运转,没有任何实质性的突破。

社会形态多种多样,国家是其中一种特殊的社会形态。如果只看到国家这一种形态而忽略其他形态,这样的社会建设是不成功的。当前我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如社会贫富差距大、收入分配的不公、各种群体性事件激增,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府职能转变以后,能够跟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能够有效地去承接各种社会服务功能的那些社会形式缺位造成的。正因为如此,一些社会问题暴露出来,而处在转型时期的社会因为职能的缺位,一时很难解决这些问题。

对此,一方面要加强国家以外的那些社会的建设,进行不同形式社会的建设就是要完善和发展家庭、社区、社会组织和关系网络的功能。另一方面要避免“走回头路”的趋势。在政府将一些职能转移时,可能会引发一些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要避免政府收回已“下放”的权力,甚至政府权力的进一步强化。

三 如何进行社会建设

政府职能转移是一个必然趋势,为了适应这种政府职能转移,需要建立一些政府以外的不同形式的社会,由它来承接社会管理的社会服务功能。从社会学角度的二元法出发,社会分为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进行社会建设,是要建设一个怎样的社会,一个传统意义上的社会还是现代意义上的社会?

传统社会是一个集体至上的社会,一个个人成为集体一分子或者个人成为集体一个臣民、臣属的社会,也可以把它叫做臣民社会。现代社会有两种形态,一种叫人民社会,一种叫做公民社会。人民社会指的是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社会,是一个由人民组成的社会。不管是在西方的文献中还是在中国的文献中,人民是一个整体,是由全体社会成员组成,除了人民的敌人之外,属于这个范围中的人组成的集体叫人民,但这个集体当中的任何一个人都不能代表人民,这就是人民的本来含义。为人民服务是为这个整体服务,不是为这个整体当中的任何一个个人服务,任何一个个人都可以变成人民的敌人或者被排除在人民之外,这就叫人民社会。公民社会相反,公民社会是由自主的、独立的、平等的个体自愿结合形成的社会,因此现代社会也可以称为公民社会。

虽然我们现在处于市场经济转变的时期,市场经济的个体有很多自由,但涉及社会建设以及建设一个怎样的社会,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建设一个过去意义上的臣民社会——办事方便,领导说了就算,老百姓听话,并不是最终的目标和期望。现在政府提倡的是“人民”、“人民社会”、“为人民服务”,当然很少谈到“公民”一词。有人明确地说,公民社会是一个陷阱,但对“公民社会”一词还需慎重考虑。建立一个现代的公民社会,无论在哪个层面——家庭、社区、社团、社会组织,以至于国家这个层面上,都要致力于建设一个有独立自主的、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所组成的当代的公民社会,这是一个长期的任务。

当今社会出现的很多问题,可以归因于现今的社会还没有向公民社会转变。社会成员基本的公民权利和义务不明确,其中私有财产权这一最基本的公民权利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我们现在的社会更多的是一种人民社会。加强公民社会的建设,首先要加强NGO和第三部门的建设,其次是社区建设;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建设,这是基础性的建设,这一点还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


[1] 谢立中,1957年生,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社会学系主任,博士生导师,全国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