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美国P2P网络信贷的发展情况
(一)发展概况
美国是互联网经济和互联网金融发展最为充分的国家。自20世纪90年代的信息化革命以来,美国基于信贷模式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前后的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信息化阶段。这个阶段主要是在信息化兴起的过程中,传统金融业务建立信息化体系和进行业务流程再造的过程,使得互联网成为金融业务的一个内嵌式的软件框架,二者有机地融合起来,从而使得美国甚至全球的金融体系一体化进程大大加强,并形成了全球性的金融信息化和支付体系。
第二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的基于传统业务和互联网融合的创新性业务探索和实践阶段。区别于上个阶段的电子银行,这个阶段出现了纯粹的、没有任何实体柜台的“网络银行”等网络型企业。可见,美国这个阶段的互联网金融仍然是基于传统业务的升级,但是逐步呈现出相对独立的经营业态。但这一阶段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问题:一是客户黏性,二是产品开发,三是风险管理。
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成立于1995年,是全球第一家无任何分支机构的“只有一个站点的银行”,其前台业务在网上进行,后台处理集中在一个地点进行。SFNB业务处理速度快、服务质量高、存款利率高、业务范围广,在成立后的2~3年里最高拥有1260亿美元资产,成为美国第六大银行。
第三个阶段是21世纪初以来,区别于传统金融业务的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蓬勃发展起来,主要是非传统信贷业务,基于互联网的信用与资金融通业务开创性地发展起来。2005年美国第一家P2P借贷平台Prosper成立,这是美国互联网信贷业务发展的新起点。2007年美国最大的网络贷款平台Lending Club成立。2014年美国两大P2P网络信贷平台Lending Club和Prosper的成交量总计为60亿美元,相比2013年的24.2亿美元增长了148%。其中Lending Club在2014年实现了47亿美元的交易规模,较2013年的20.6亿美金增长了128%,位居全行业第一,并成功实现IPO上市。后者Prosper成交量为13亿美元,相比2013年的3.59亿美金增长了262%。2014年美国的P2P信贷业务有了长足的发展,Lending Club在纽交所上市为全球网贷行业树立了典范,而且其3月宣布将涉足企业贷款也标志着美国网贷行业进入了新的领域。但是相对于美国金融体系万亿美元级的社会融资规模而言,P2P网络信贷行业的容量仍然是极小的部分,对以银行为主导的银行信用体系以及以资本市场为主导的市场体系等都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基本上不存在所谓的“取代”银行体系和资本市场的功能,互联网信用业务更多的是一种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是现有信用体系的一种多元化但规模较小的补充机制。
案例:Lending Club完成了IPO对投资者产生的影响
2014年12月12日,Lending Club以15美元的价格成功登陆纽交所上市,上市首日股价最高25.44美元,市值冲高至85亿美元。它成为全球整个P2P信贷行业成功IPO的首例。
(二)监管经验
美国对P2P网络信贷行业的监管是利用现有的监管法律和组织体系进行监管,重在对该行业的定位采取一般性监管框架而非专门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把P2P信贷企业作为证券经纪商来实施监管,SEC主要审核P2P信贷公司是否满足SEC的法定要求。同时完备的司法体系,分联邦、州和地方法规,双管齐下防范P2P信贷行业的违规风险。
1.监管依据上,加强金融监管的立法
美国适用于P2P行业的联邦借贷与消费者金融保护法案有《真实借贷法案》(Truth Lending Act)、《平等信贷机会法案》(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等10余个,这些法律详细规定了披露信贷条款、禁止歧视、监管贷款回收方式、禁止不公平交易或者欺骗性条款和做法、保护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采取反洗钱措施等。同时,从现有立法出发,现有法律有规定的直接加以利用,无规定或不完善之处则采取增补的方式进行立法。
2.监管体制上,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及各州的证券监管当局通过对筹资者进行备案,以及P2P平台接受注册登记要求,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程序等监管措施,实施对P2P网络信贷平台的监管。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通过对放款人和借款人的保护履行相关监管职责。此外,2010年7月21日奥巴马总统正式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标志着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大幅的调整和加强,并因此成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FSOC)。根据法案第112(d)(4)条规定,如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认定美国非银行机构对美国金融稳定构成威胁,可以要求美联储对该机构进行直接的监管。因此,对于美国的P2P网络信贷而言,一旦出于金融稳定的考虑,美联储可以根据《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拥有对其的正式监管权(见表1)。
表1 其他监管部门承担监管内容及具体措施
续表
3.监管内容上,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根据美国2010年7月颁布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创建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CFPB负责消费者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相关的法律与监管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因此其也成为消费者在P2P平台上遇到不公平交易时的第一联系人。这使消费者在体验P2P平台产品和服务的同时,也拥有了具体的途径来采取行动,要求P2P平台纠正错误。另外,上述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亦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4.监管重点上,注重行为监管和风险管控
美国针对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其业务行为的性质、功能和潜在影响来确定相应的监管部门以及适用的监管规则。SEC是P2P网贷平台的主要监管者,其实施业务准入监管,要求P2P网贷平台在SEC注册证券经纪商资格和证券收益权凭证产品,通过强制信息披露提高P2P平台产品的透明度和标准化;FTC(联邦贸易委员会)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公正债务催收法案》,监管P2P平台及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的不公正、欺骗性的或其他违规行为;FDI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根据《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中“金融隐私条款”监管P2P平台及其合作银行,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CFPB(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根据《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监管P2P借贷市场,受理金融消费投诉,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同时,美国监管部门对P2P网贷平台市场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要求较高的SEC注册成本,如Lending Club注册成本高达400万美元,以此提高网贷平台的抗风险能力及债务偿付能力,从而维护网络借贷市场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