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物质文化资料图说(修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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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计量器

计量与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然而在古代,并不是所有的计量方法都能被认为是科学的。在这里,关键问题是基元的规定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准确性、恒定性和复现性。另外,还要看它的进位制度是否方便适用。

基本计量单位的制定,古文献中称之为“起度”(《周礼·典瑞》、《隋书·律历志》)。原始的起度一般以人体作标准,不够准确。汉代采用积黍和律管两种计算方法。黍是何种作物,训诂家颇有异说。根据新莽始建国铜斗上的“嘉黍”图,可知汉代的黍即现代北方的黍子(学名为Panicum miliaceum L.)。《汉书·律历志》认为:“黍者,自然之物,有常不变者也,故于此寓法。”但黍粒大小不一,且起度时又有纵累、横累、斜累诸歧说,所以此法尚欠严密。《史记·封禅书》中提到“合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可见不迟于司马迁时,我国已发明了以律管为计量基准的方法。

律管指乐律的定音管。它的底部是封闭的,如其管径不变,则频率与管长的4倍成反比。管愈长音愈低,管愈短音愈高。在管径不变的条件下,如所发之音的绝对音度已确定,则管的长度也随之而定。因此,汉代用黄钟(五音之宫)律管作为标准。以汉尺九寸作为黄钟律管之长,以九方分为其面幂。即管长为20.79厘米,管径为0.782厘米。这样的一根律管中能容黍1200粒,即一籥。《说苑·辨物篇》:“千二百黍为一龠。”黍的总重则为12铢。从而把乐律、长度、容积和重量的相互关系确定了下来。这就是所谓“同律、度、量、衡”

刘歆时制作的铜嘉量(图9-13),是当时的标准量器。此器当中为一大圆柱体,近下端处有底,底上为斛量,底下为斗量。左耳为升。右耳上部为合,下部为籥。籥铭称:“律嘉量籥,方寸而圜其外,庣旁九豪,冥百六十二分,深五分,积八百一十分。容如黄钟。”同样的铭文在陕西咸阳出土的铜籥上也有(图9-10)。清楚地说明了它们和黄钟律管的关系。但实测值嘉量籥为10.65毫升,咸阳籥为9.898毫升,与律管值9.985毫升均微有出入。现存单件铜斛(图9-14,容20400毫升)、铜斗(图9-7,容1970毫升)、铜升(图9-8,容198毫升)。图9-15为江苏铜山小龟山出土的“楚私官”铜升(容200毫升)。铜合(图9-9,容20毫升)与嘉量值(斛=20097.5、斗=2012.5、升=191.825、合=21.125毫升)及律管值(斛=19970、斗=1997、升=199.7、合=19.97毫升)亦微有出入。除工艺精度的原因外,刘歆的圆周率(π=3.1547)过大,也影响其计算结果。但这些量器的误差都远低于云梦秦律所定的5%的范围。以约200毫升为一升,本系先秦旧制。视田齐1升为204.6毫升(子禾子釜)、战国秦1升为201毫升(商鞅方升),可知。不过由于原粮舂米后容量有折耗,“粟五升为粝米三升”,因而依这一比例又形成了大斛、小斛两种单位。故宫博物院所藏河平二年“万年县官铜斗”,容量为1200毫升,即小斛的一斗,大斛的六升。这种斗汉代又称桶。《说文·木部》:“桶,木方受六升。”居延简中则称之为“大石”、“小石”(148.41,275.21),二者的容量比亦为5∶3。不过根据河西地区出土汉简所记,汉代有两种大石、一种小石。代国玺认为:“小石为统一的;两个大石分别用来量禾黍类原粮与麦类原粮。量粟之大石与小石之比为5∶3,而量麦之大石与小石之比为3∶2”。“十斗为一石”(《说苑·辨物篇》),本系西汉恒语,王莽时始改石为斛。不过在衡制中4钧也叫1石,可是二者的用意完全不同

籥以下的容量单位有撮,河南陕县隋墓中所出新莽铜撮,容2.07毫升(图9-11)。再小的单位则为分,传世二分量器,容1.2毫升,柄上刻文:“一分容黍粟六十四枚”(图9-12)。而《汉书·律历志》颜注引孟康曰:“六十四黍为圭。”可见分就是圭。万国鼎《秦汉度量衡亩考》用山西农学院提供的黑黍测出,其千粒重为8.49克,64粒应为0.54336克。用黑、红、黄、蚂蚱眼等四种黍平均,千粒重为7.35克,64粒为0.47克。又按此平均值求出,其20毫升重15克;则64粒的容积为0.635毫升。减去现代品种进步的因素,汉代64粒黍的容积约为0.6毫升,与二分量器之积相合。汉代量制自合以上,采用十进位制:10合=一升;10升=一斗;10斗=一斛。自合以下,进位制不整齐:一合=二籥;一籥=五撮;一撮=四圭(分)。因为合以下的小量,古代多用于量药物,其容值或系参据常用之剂量而定。如武威医简中许多药的用量都是“饮一刀圭”,刀圭指刁斗状的1圭量之容量。可佐证上说。

根据对嘉量的实测结果,其1尺为23.08864厘米。《汉书·律历志》称:“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长短也。……其法用铜,高一寸,广二寸,而分、寸、尺、丈存焉。”甘肃定西出土的新莽铜丈(图9-1),已折断,但其高(指厚度)为2.31厘米,广(指宽度)为4.62厘米。依《律历志》所记制度推算,则王莽时实用之尺的长度为23.1厘米。西汉尺如贵县罗泊湾木尺长23厘米(图9-2),满城错金铁尺长23.2厘米(图9-3)。东汉尺的长度稍增,长沙子弹库铜尺长23.46厘米(图9-4),安徽亳县元宝坑残牙尺,复原后长23.5厘米(图9-5);浙江绍兴漓渚出土的残铜尺,复原后长度更达24.08厘米。但总的说来,终两汉之世,尺度的变化不大。尺以上的单位为丈、引。“十尺为丈,十丈为引”(《汉书·律历志》)。尺以下的单位为寸、分、氂、豪。“十毫为氂”(《汉书·律历志》颜注引孟康曰),“十氂为分”(《陔余丛考》卷二二引《孙子算术》),“十分为寸,十寸为尺”(《汉书·律历志》)。氂、豪后世通作釐(厘)、毫。上述之分指一黍之长,与作为容量的分不同。分以下的单位尚有“十毫为发,十发为釐(《说文·禾部》则称‘十发为程’),十釐为分”之说(见贾谊《新书·六术篇》),唯尚无实例可资印证。

图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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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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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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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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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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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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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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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还发明了卡尺。中国国家博物馆所藏新莽铜卡尺,由固定尺与活动尺两部分组成(图9-6)。拉动活动尺,用卡爪夹住工件,可以度量圆柱体的外径;用活动尺的前端伸入凹槽,可以测量深度。清末在山东、陕西等地曾出土新莽卡尺,载吴大澂《权衡度量实验考》与柯昌济《金文分域编》。此外还有若干件传世品。但由于以上诸例多已不存,故有人对其真伪表示怀疑。至1992年,在江苏邗江姚湾东汉早期墓中出土了一件残卡尺,构造与图9-6所举者基本一致,从而证明了国家博物馆藏品的可信性。不过也有人认为它是游标卡尺;则属误解。因为此卡尺之主副尺的分格长度等距,所以副尺不能起游标的作用,不能提高读数精度,与17世纪时西方发明的游标卡尺不同。但就基本构造而言,却无疑是后者的先驱。

《汉书·律历志》说:“权与物钧而生衡。”意味着其所指的衡器是等臂式天平。甘肃定西所出铜衡,悬权与称物的挂钮正在臂的两端(图9-19)。由于《律历志》以刘歆《钟律书》为底本,所以其中所反映的多为王莽时的情况。那里说的权是环形的,有铢、两、斤、钧、石五种。24铢=一两,16两=一斤,30斤=一钧,四钧=一石。存世新莽铜环权有石权(图9-22)及二钧、九斤、六斤、三斤、一斤、半斤、四两等多种。广州出土的一套小环权(图9-21),最轻的一枚只有2.45克,仅约合四铢,与《律历志》中的记载接近。但分量特轻的环权多为称量货币所用。江陵凤凰山168号西汉墓中,竹“称钱衡”杆与重16铢的铜环权伴出(图9-20),衡杆上有墨书铭文,说明它是校量四铢钱用的。汉文帝时对私人开放铸钱业,以致“市肆异用,钱文大乱”,“或用轻钱,百加若干;或用重钱,平称不受”(《汉书·食货志》)。称钱衡正是这种情况下的产物

除环权外,一般汉权仍沿袭秦制,多为带钮的半球形,应名累或锤。西汉时的累常用铜制作,如“武库一斤”铜累重252克(图9-18);铭“官累,重斤十两”者,重403.4克(图9-17),每斤合248.3克。汉代衡器尚无公认的标准器。如根据自然物进行推算,现代黍64粒之平均值为0.47克;减去品种进步因素,汉黍64粒约重0.42克。1200粒汉黍(即12铢)约重7.875克。则1汉斤约合252克。不过这仅仅是一个参考值。另外应当注意的是,铁累往往因锈蚀而减轻,如西汉的“十五斤”铁累(图9-16),每斤只合238.3克。东汉时铜累罕见,但如“光和大司农”铜累,每斤合249.7克,与西汉时基本相同。东汉铁累则不然,如成都所出“汶江市平”一斤铁累,仅重200.5克,陕西长武出土的一斤铁累仅重207.4克,差值均较大。所以根据锈蚀程度不同的铁累而对东汉衡制作出判断,往往就难以成为定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