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59-2016 色织和牛仔布工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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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建筑防火

7.4.1 生产厂房和仓库的火灾危险性、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5.5 的有关规定。甲、乙、丙类厂房及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7.4.2 色织和牛仔布工厂的后整、浆纱、织布厂房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后整理的烧毛间应为丙类,与其他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防火墙分隔,染纱、退浆及丝光、水洗、预缩应为丁类,其他干燥部位应是丙类。

7.4.3 液氨整理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液氨回收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应为乙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5.5 的有关规定,厂房内应有送、排风系统。

7.4.4 汽油气化室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5.5 的有关规定。

7.4.5 厂房结构形式为钢结构时,应对钢结构采取防火保护措施,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6 的有关规定。当采用耐火涂料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通用技术条件》GB 1.9.7 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