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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载荷组合
4.6.1 采用极限状态法设计时,地震作用与其他载荷作用的组合,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执行。
4.6.2 采用许用应力法设计时,地震作用与其他载荷作用的组合,应按下列原则进行组合:
1 设备的重力载荷,包括设备的自重(包括内件和填料等),正常工作条件下内装物料的重力载荷,以及附属设备及隔热材料、衬里、管道、扶梯、平台等的重力载荷;
2 压力载荷,包括内压、外压或最大压差;
3 液柱静压力;
4 水平风载荷作用,对直立设备和球形储罐,水平风载荷组合系数取0.25,其他设备取0;
5 水平、竖向地震作用设计值;
6 雪载荷,考虑组合系数0.5,高温部位以及设备承载面较小时取0;
7 其他载荷,包括支座、底座圈、支耳及其他型式支撑件的反作用力,连接管道和其他部件的作用力,温度梯度或热膨胀量不同引起的作用力等;
8 活载荷,包括人、工具、维修、冲击、振动等主要可移动载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