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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仪表安全措施
7.7.1 在有爆炸性危险环境内使用的电动仪表,应选用满足使用场所要求的防爆型仪表。
7.7.2 各种现场仪表开关、报警接点应为正常生产时闭合、故障或报警时断开。
7.7.3 联锁电磁阀应正常时励磁、联锁时失电。
7.7.4 重要的安全联锁应采用硬接线联锁,相关信号应采用硬接线传输。
7.7.5 控制系统冗余的通信电缆敷设时,应采取不同的敷设路径。
7.7.6 电缆应按信号种类分开敷设,在同一电缆槽中敷设时,应采用金属隔板分开。
7.7.7 仪表信号电缆与动力电缆的敷设间距应根据电压等级、交(直)流电形式等因素设置,并应符合按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仪表管道线路设计规范》SH/T 3019和《仪表配管配线设计规范》HG/T 20512的有关规定。
7.7.8 模拟信号电缆应采用屏蔽对绞电缆,开关接点信号电缆宜采用总屏蔽电缆。
7.7.9 检测、控制回路的线芯截面应满足线路阻抗和线缆机械强度的要求,多芯电缆的线芯截面积不宜小于1.0mm2,三芯及以下电缆的每芯截面积不宜小于1.5mm2。
7.7.10 仪表和控制系统的接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T 3081和《仪表系统接地设计规范》HG/T 20513的有关规定。
7.7.11 热媒站、热媒炉的自控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有机热载体炉》GB/T 17410和《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的有关规定。
7.7.12 在存在泄漏氢气、氨气、甲醛、天然气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隐患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