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配置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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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避免国内债权产品踩雷要诀

2019年年中发生了某三方财富管理公司与承兴企业的纠纷。事件陷入罗生门,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应收款方三方各说各话。2020年9月,发生了民生信托发行有关中建五局收益权的信托计划遭中建五局否认该信托计划的收益权存在事件。2020年10月,工商银行代销的鹏华聚鑫系列的理财产品也出现到期没有兑付的事件。对于贷款类的投资项目,作为销售给投资人的财富管理公司需要负起分辨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两种风险的责任。还款能力其实也是建立在还款意愿基础上的。如果贷款的债权是虚假的,签的借款合约用的是非真实的印章,借款金额、借款行为超过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这样的贷款合约就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借款合约有法律效力,若是担保品并不存在,那就还是存在还款来源不存在的风险。其中,借款债务人的道德风险是最需要被核实的。在抵押品是不动产、动产的情况下,可以比较容易地确定抵押品的真实性与价值。对于P2P的小额贷款打包的产品、供应链的金融产品,由于其底层资产数量庞大,提供产品的财富管理公司有责任一笔一笔地确认底层资产的真实性。对于供应链的金融产品,还要与供应链的上下游厂商相互交叉印证交易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纠纷。如果供应链的金融产品的应收款是有商业交易且真实存在的,那么供应链的金融产品的风险是可以接受的。P2P小额贷款打包的产品有小额分散的好处,如果底层的借款是真实发生的,发放贷款的平台信誉、经验、执行风控措施到位,以及股东背景都可以的话,小额贷款打包的金融产品风险也是可以接受的。出问题的小额贷款公司都是老板“跑路”,将资金挪用到非贷款业务上。老板一开始就是骗钱的心态,没有把从投资人那里拿到的资金用在发放小额贷款上,而是放进了自己的口袋。如果债务借款人一开始就打算欺骗,那就只能依赖做产品的财富管理公司细致尽职的调查,提前发现谎言的破绽。读者在识别贷款类的产品时,还要多加一个识别要点:财富管理公司有没有尽责地识别底层资产的真实性和借款人还款意愿的道德风险。根据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赔偿。所以作为财富管理公司在给投资人提供理财产品时,一定要做足尽职调查,做到勤勉尽责,不然就要对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