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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面对同伴的侵害,未成年人应当如何保护自己?

自我保护要点

未成年人受到同伴的侵害时,应当立即向同学、老师、家长和其他人求助,必要时可以报警。可以通过其父母,要求学校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与对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许某(9岁,某试验小学三年级学生)在上课时,被同学段某用针头先在她的胳膊上刺了一个字,并抹上蓝墨水。当时她想告诉老师,但段某威胁说,如果她将此事说出来,就打她。

许某的父母获悉此事后,立即向学校作了反映,并带女儿到医院诊治。校方听说后也马上找到段某。段某则说,字是许某让他帮忙刺的。当被问及为何要刺字时,段某回答说“好玩”。医院的诊断结果更让许某的父母伤心:女儿臂上所刺的字已留下疤痕,很难除去。

就如何处理此事,学校及双方家长发生了争执。许某的父母坚决要求段家承担许某以后用于祛除疤痕的60%的费用;其余40%由学校支付。校方则认为,学校只负责孩子的教育,学生之间发生的事应由双方家长负责,此事与他们无关。最终,段家答应,将独自承担许某祛除疤痕的全部费用。

案例评析

在中小学中,因未成年人之间的相互侵害而引发的纠纷比较常见。来自同伴的侵害,往往使尚处在生长发育阶段的未成年人的身心承受极大的创伤,对他们的健康成长造成威胁。例如在本案中,许某的胳膊被同学刺字并留下了很难祛除的疤痕。人的胳膊是仅次于脸、手,是裸露在外最多的部位。许某作为一个未成年女孩,如果胳膊上的疤痕不能完全祛除,今后她在求学、求职、恋爱、婚姻以及夏季着装时,都有可能遭到嘲笑、猜疑、误解甚至鄙视,孩子的心灵也将因此而受到伤害。

面对同伴的侵害,未成年人绝不能忍气吞声、得过且过。这样,只会让侵害愈演愈烈,变本加厉。未成年人受到同伴的侵害时,应当立即向同学、老师、家长和其他人求助,必要时可以报警。那么一旦侵害发生,未成年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未成年人可以通过其父母,要求学校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与对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许某的父母要求段家和学校共同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许某是在学校和老师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同学刺字的,在刺字的过程中,许某也没有及时向老师求助,学校和老师对这种同学之间的意外伤害的发生也是无法预见和无法避免的。因此,学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许某的损失应当由段家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