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政执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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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规范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实施地震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应当遵循的方法、步骤和过程,它是地震行政执法运行机制的动态规则。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约束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要求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符合地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否则视为执法行为无效。地震行政执法程序是针对地震执法管理程序的法律规定,适用地震管理执法过程,与地震行政执法无关的其他行为不受约束。地震行政执法程序是法定程序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破坏和任意变更。

(一)地震行政执法的一般程序

地震行政执法包括地震行政许可、地震行政处罚、地震行政检查、地震行政复议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执法程序一般包括受理、调查取证、告知理由、作出决定、执行程序等环节。

1.受理。地震行政执法可以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主动实施,也可以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或举报实施。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申请后,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给予驳回;对属于自己管辖、符合受理条件的事项或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决定立案;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事项或案件,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或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机关或组织。确定立案办理的案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地震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2.调查取证。地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立案办理的案件,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全面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做到先取证后决定。地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地震行政检查、处罚等执法活动,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依法全面、客观、及时开展调查取证。

3.告知理由。地震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向作出执法决定的当事人告知行政执法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作出决定。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地震违法行为或申请事项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30日。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依据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

5.执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觉履行地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执法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地震行政执法的主要程序制度

1.回避。当事人认为地震行政执法人员与本案有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执法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行政执法人员包括笔录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听证。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暂扣和吊销许可证等较重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地震行政执法机关也可以依法主动举行听证。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组织案件调查人员进行研究,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听证申请,应当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举行听证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3.送达。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制作的行政处理决定应当依法及时送达有关当事人。地震行政执法文书一般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不能直接送达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留置、邮寄、委托、电子送达等方式送达。

4.备案。地震行政执法案件及其文书案卷,应当按照统一格式登记保管,并报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备案。

5.归档。地震行政执法决定执行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并由承办人员签名或盖章后,归档保存。

6.行政补偿。因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