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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地震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上级机关应加强对地震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保证地震行政许可公平、公正、有效实施。
(一)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地震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二)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地震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地震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监督检查记录。地震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地震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三)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査,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四)被许可人在作出地震行政许可决定的地震工作主管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地震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
(五)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地震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地震行政执法机关举报,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核实、处理。
(六)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