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在工业企业电气工程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减轻电气设备地震破坏和损失,避免人员伤亡,制定本规范。
地震是地球上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我国是一个多地震的国家,地震区域分布较广,且具有震源浅、强度大的特点。从历史到近代,我国都是遭受地震灾害较为严重的国家。在强地震中,除造成建(构)筑物的倒塌和人员伤亡外,工业设备也屡遭破坏,轻者导致企业停产,重者引发严重的次生灾害,造成极大损失。
1996年,国家颁布实施了强制性标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96,是关于电力设施抗震设计的首部规范。该规范主要适用于电力系统的电力设施,如发电厂、变电所及超高压送电线路等;其内容偏重于发电和电网设施,而对为数众多工业企业的变配电设备涉及较少。
为在工业企业供配电的工程设计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设备的地震破坏,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震后可保持正常供电,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小于或等于0.40g(即抗震设防烈度9度及以下)地区,且电压为220kV及以下的工业企业电气设备(以下简称电气设备)的抗震设计。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大于0.40g地区或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企业电气设备,其抗震设计应按国家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本规范中未包括的电气设备(如输电线路、电力通信设备等)的抗震设计,这部分电气设备应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或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电气设备,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及以下的地震影响时,可不受损坏,可继续使用。
电气设备是工业企业最重要的设备之一,地震时的损坏除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外,还会影响震后救灾和恢复生产,所以本规范的设防目标高于一般建筑物和普通生产设施,也就是中、小震不坏。为保证本规范的设防目标得以实现,本规范除对抗震措施提出要求外,对抗震计算则采用相当于遭遇抗震设防烈度地震的地震影响系数,该系数值是罕遇地震地震影响系数的40%左右,是多遇地震时地震影响系数的3倍左右。
1.0.4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05g(即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电气设备,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也是抗震减灾的生命线工程,而电气设备又是工业设备中抗震性能最薄弱的设备之一,在历次地震中损害严重,所以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5 根据在供电系统中的重要性和特殊需要,企业电气设备可分为重要电气设备和一般电气设备,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电压为110kV和220kV或向企业的一级用电负荷供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其他在地震时需保障连续供电的电气设备,为重要电气设备;
2 上款以外的电气设备,为一般电气设备。
根据国家和企业的财力情况,以及在地震时的破坏情况,本规范中将工业企业的电气设备分为重要设备和一般设备,抗震设计时区别对待。
1.0.6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应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规定;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地区或已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场地,可按批准的设计地震动参数或抗震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设防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应采用国家现行规定的该地区基本烈度或地震动参数,一般情况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为准。重要工程应提高设防等级时,须经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
1.0.7 本规范规定了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8 电气设备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现行有关的强制性标准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和《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