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题 执法者和司法者法律解释最主要的是应当以立法者立法意志为依归
执法者和司法者在执行和适用法律时虽然表面上指向法律文本,实质是指向立法者意志,法律文本不过是立法者意志的表示方式。服从立法者意志的原因是立法者意志的权威来自公意。
立法者代表公意是现代国家普遍承认的方式,不论是三权分立的国家还是议行合一的国家,即使如美国这种实行总统制的国家,作为立法者的国会也是公意的最主要代表,美国总统虽然可以参与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国会的法律制定,但必须执行国会制定的法律,在议行合一的国家更是如此。虽然不能说立法者作为一个团体不会有自己的意志,也不能说立法者作为一个团体一定在每一个立法中都代表公意,但是,按照哈特的承认规则,在立法者没有被更换之前,必须承认以立法者意志代表公意的方式,在法治的框架内,尚未找到比立法者意志代表公意更好的方式,并且法治的历史也证明这种方式在相当长的时间和相当多的国家都是有效的。
现代社会事务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广泛性,代表公意的立法者力量、能力有限,不可能“一事一议”,除非是特别重要的事项,如决定战争与和平,议定政府年度工作和预决算等。在大多数情况下,为了有效、公正和稳定地处理社会事务,立法者需要通过立法这种抽象的“一揽子”方式来决定整个社会或者某一社会领域、地域内一定时期事务的处理方式,这个时候,法律成为立法者意志的书面表达,法律也成为执法和司法的内容标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作为专门的公意执行和维护机关实际是以执行适用法律为媒介,通过执行适用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来实现公意,公意是执法和司法正当性的根源。因此,执法和司法的法律解释,应当以立法者意志为依归,即是以公意为依归。
执法和司法机关并不是以自己的意志来决定什么样的社会才是正义和秩序的,决定这个问题的责任主要属于立法机关,在绝大多数时候和绝大多数方面执法和司法机关依照体现立法意志的法律照做即可。当他们脱离法律按自己的意志去“执法”“司法”并称这才是公意的时候,他们就不再是执法者司法者,而是立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