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问答:总则编·物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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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如何确定?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是否要由法人承受?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确定的。一是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有的法律,如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再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二是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就要根据法人章程来确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需要有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对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所负的责任,也包括越权行为的责任。民法典合同编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需要说明的是,法人除了要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外,还要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法人不得以法人章程等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法人章程是指法人依法制定的,规定法人的经营活动范围、内部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文件,是法人的自我管理规范,载明了法人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法人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是法人设立和运营的基础和依据。法人章程对法人来说非常重要,但作为法人内部的行为规范,在通常情况下不易被法人外部的人员所知道,所以在确定其外部效力方面,要考虑对善意相对人的权益保护。所谓“善意相对人”是指对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知情或者不应当知情的权利人。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对外代表权限进行了限制,但该法定代表人超越了自己的权限与相对人签订了合同,或者实施了其他法律行为的,如果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该限制规定的,则法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越了其权限而主张不承担或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甲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经董事会授权,但该法定代表人在没有经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就与乙公司签订了合同,如果乙公司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甲公司的章程规定,则属于善意相对人,在此情况下,乙公司仍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