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记的定义
有没有可能不用比喻或类比,直接为传记下一个定义呢?1971年的《牛津英语词典》给出了两个定义。第一个如今读起来相当古雅,它是这样的:“人类个体生活的历史,是文学的一个分支。”(最早使用的实例出现于1683年德莱顿为普鲁塔克的《名人传》所写的序言中)第二个定义是:“为某个人的一生所写的书面记录。”(首个实例出现于1791年)2001年的《新牛津英语词典》给出的定义是:“由他人所写的对某人生平的记述。”还有另一种可能:传记是由他人所讲的某个人的故事。为什么是“故事”而非“记述”?因为传记是一种叙事方式,而不仅仅是罗列事实。为什么是“所讲”而非“所写”?毕竟“传记”这个词的字面意义是“生平写作”。英语中这个词的两个词源是中古希腊语:bios意为“生命”,而graphia意为“写作”。但一切传记都涉及口述层面——对记忆的讲述、证人证词、众口相传的逸闻。有些传记形式,例如纪录片,就不是写下来的。
就连这个基本定义,“由他人所讲的某个人的故事”,也并非一锤定音,总有例外出现。传记可能是由故事的主人公本人假托他人的名义所写。例如,托马斯·哈代的传记就是他本人假托妻子的名义所写的。她在他去世之后完成了书稿,最终出版的署名也是她。格特鲁德·斯泰因以同性伴侣艾丽斯·B.托克拉斯的名义书写了自己的传记,取名为《艾丽斯·B. 托克拉斯自传》。传记也可能是由多人写成(1990年代剑桥大学出版社的《D. H. 劳伦斯传》共三卷,三位作者各写一卷)。一部传记可能是好几个人而不是一个人的故事。近年来颇为流行的传记事业“群体传记”(例如珍妮·厄格洛的《月光社员》或梅根·马歇尔的《皮博迪姐妹》)已有悠久的历史,但此前的书籍通常的形式不是把好几个故事糅进同一部叙事,而是对每个人的故事进行较短的记述,最终收入一个系列或卷目中。传记也可能讲述某个动物或物体而非个人的故事:比如关于城市、神祇和疾病的传记,关于伊丽莎白·巴雷特·勃朗宁的西班牙猎犬弗拉什的传记,巴约挂毯[2]的传记,以及泰晤士河的传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