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法学流派的发展趋势
行政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应当有两个方面的研究范畴,第一个范畴是应用研究,就是对行政法和行政法治问题的研究;第二个范畴则是基础研究,就是对支撑行政法学科的那些内外在因素的研究。这两个范畴的研究不应当有所偏废,但是从全球以及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状况看,学者们将侧重点放在了第一个范畴之中而基本上忽视了第二个范畴。尽管在行政法学界某些有影响力的资深学者过高龄生日时,其弟子或者行政法学圈子内也展开了一些研究,然而这些基本上都是对行政法问题的研究,就是以学者们各自撰写一篇文章最后汇编成相应的论文集的形式作为对这位资深学人华诞的纪念50。而在笔者看来,在这样的时间节点学者们应当展开对这位资深学人的行政法学术风格以及行政法思想方法的研究,或者展开对其所领衔的行政法学团队的研究,或者对其所存在的行政法学流派的研究等。在我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行政法学在此方面的研究基本上还是空白,所以笔者认为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应当有所平衡,应当对第二个范畴研究的缺失作适度弥补。
我们可以对全球范围内的行政法学人进行研究51,就是对历史上的和当代的行政法学人进行专题研究,这种研究可以是多维度的,包括这些学人的基本情况和背景、这些学人所处时代的背景以及这些学人的学术思想对行政实在法和行政法学的影响等。我们还可以对行政法学术团队进行研究,诸多行政法学思想的形成就依赖于一个或者一些行政法团队。以20世纪90代在中国发展出来的平衡论为例,就是由罗豪才教授所领衔的北大法学系的行政法学研究团队研究提出,该团队中除了作为学术带头人的罗豪才教授之外,还有其他出类拔萃的中青年学者,正是这个团队产生了轰动一时甚至影响至今的平衡论。我国目前对行政法学术团队的研究基本上是零,这是非常遗憾的,而我们还可以扩大研究跨度,对分布复杂的行政法流派进行研究。如果行政法学研究能够将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的关系处理好,那行政法学在整个法学甚至社会科学的学术体系中就会站稳脚跟。
(一) 形成流派的空间越来越小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产生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在这个问题上是没有争论的。以此而论,行政法学流派及其形成的历史并不算长,但我们惊讶地发现,在这不太长的历史跨度内行政法学的发展则是非常快的,行政法学形成了一系列的研究方法、研究进路和关于行政法和行政法治问题的判断和结论。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法学吸收了法理学中诸流派的内容,如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实证学派、务实学派都能够从法理学中的实证法学中找到根源。行政法学也吸收了其他部门法中关于流派的内容,例如,当下关于行政法成文法主义的热烈讨论就得益于民法学中的法典主义。目前行政法学界已经形成了若干个流派,正如本文所初步评介的六个主要流派,由于这些流派在方法论上的多元性、在体系构造上的多样性等,都使得再要拓展行政法学研究流派的空间会越来越小。因为就思想方法而论,社会科学的思想方法到目前为止数量有限,要形成一个新的思想方法肯定是有难度的,而行政法问题或者行政法现象本身就具有特定性和质的规定性,人们只能根据这些特定性和质的规定性研究行政法学问题,这同样限缩了形成新的行政法学流派的空间。这是笔者对未来行政法学流派发展趋势的一个初步判断。
(二) 诸流派之间的互动频繁
在行政法学发展的初期以及后来很长一段时间,学者们在行政法问题的研究中有着较为坚定的研究态度,诸多学者始终坚守一个行政法学理论,而且对其他行政法学理论基本上采取了排斥的态度,尤其在两种理论相互对立的情形下,这种固守阵地的研究态度显得越发突出。以行政法学研究中的控权论和管理论为例,二者在形成的初期水火不容,这种相对坚定的态度对于一个特定流派而言是有益处的,因为它容易使该流派吸引大量的研究者并在诸多理念上不被外在因素所干扰。形成于苏联的管理论的行政法基础理论对以英国控权主义为特征的理论基础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这两种理论基础之间基本上没有互相交流和互相吸收的空间,行政法学流派在其发展的初期几乎都是这样的格局。然而,在20世纪中期以后尤其21世纪之后,无论人们如何进行认知,全球化似乎都是不可逆转的,这样的全球化从经济、政治、文化、宗教等最后渗入到法治之中。有学者就指出:“我们现在生活在一个全球性的环境之中,它还不是一个全球村。在目前这一背景下,全球化一词指的是那样一些过程,它们利于创造并巩固一个统一的世界经济,一个单一的生态系统,一个综合性的通讯网络,这一网络能够覆盖全球,即使没有渗透到地球的每个角落。……在世界范围内社会关系的强化把相距遥远的地方联系起来,使得地方性事件的发生也受到远方事件的影响。”52行政法学强烈地受到了这种全球化的冲击,这必然使得不同的行政法学流派之间有了交流的空间,有了互动的可能。目前全球范围内不同的行政法学流派之间进行互动已经不是什么难事,我国近年来就涌现出中德行政法及其比较研究、中美行政法及其比较研究、中亚行政法比较研究等。在国内不同行政法流派之间也常常相互交流,各方都愿意善意地了解和熟悉其他流派的研究方法以及行政法主张,而法学教授互骂娘的时代几乎一去不复返了53。
(三) 诸流派实体内容趋同化明显
上面已经指出,不同行政法学流派之间的互动越来越多,这实质上有一个客观上的前提条件,那就是它们所遇到的行政法问题和行政法现象有着相应的同一性和同质性。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表现极其复杂,在其他部门法中该部门法法典的构成是不会有争议的,该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不会有争议的,但是在行政法中无论是关于法典的构成,还是关于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有非常大的争论。美国学者所编纂的行政法典和我国学者编纂的行政法典在典则构成上就有非常大的区别,这其中的原因在于行政法现象究竟调整什么样的关系和采取什么样的模式在各国都有着非常大的争论。例如,自然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法要控权,而议行合一的体系则要求行政法更加凸显管理属性。但近年来行政法在对该问题上的争议已经相对较小,行政法无论在哪个国家、无论哪个法系都要面对行政组织、都要面对行政行为、都要面对行政救济等。在行政法所涉及的问题被确定以后,行政法学流派便是对这些问题的回答。这进一步表明,行政法学流派在实体内容上会越来越形成共识、会越来越趋同,这也是行政法学诸流派乐于互动的基础。
(四) 诸流派形式上的分化明显
行政法学流派建立在行政实在法的基础之上,行政实在法的状况必然制约着行政法学流派发展的状况。行政法在其形成的初期主要体现于对行政权的控制,它的逻辑前提在于行政系统在公众生活的关系中仅仅应当扮演守夜人的角色,就是行政法仅仅维持行政主体的治安行政法治的职能。而后来随着福利国家概念的被接受,政府行政系统所扮演的社会职能便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人们也期待这样的变化,例如政府行政系统要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提供公共福利,由原来的守夜人行政变为现在的给付行政。这个关于行政法价值和定位的变化便从深层次上引起了行政法过程的变化、行政法方法的变化,这样的变化便为行政法学开辟了巨大的空间,行政法学中的诸多流派就是在这种变化的基础上而形成的。从全球范围来看,随着各国对政府职能认知的转变,随着全球化的深化,行政法治中的这种变化是不会停止的。例如,私法的诸多调控方式在行政法中就被广泛接受:“就私法而言,诚实信用原则系透过物之买卖租赁、劳动契约等商业习惯彰显与当事人之间关系,以保护当事人间之信赖关系。公法由于其主体在法律关系上之特殊性,无法直接以私法上对诚实信用原则意义之内涵充实,惟经实务对此原则之反复操作,大可归纳诚信原则应有‘禁止权利滥用’、‘行政行为方法应确实符合客观上表现之目的’、‘不得懈于执行职务’、‘避免前后行为矛盾’”54,这都拓展了行政法治的空间。
总而言之,行政法治的迅猛发展和变化速率的提升都使得人们对行政法问题的认知越来越深入,对行政法的设定越来越有所期待,这就使得行政法学某一流派在形式上不会轻易接受其他流派的主张。还有一个问题也是促成行政法流派形式分化的诱因,那就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法学对法理学中的重要原理积极地予以吸收,甚至对政治学和社会学中的相关研究予以吸收,甚至对哲学研究中的新的成果予以吸收。最为典型的是博弈论本来属于经济学的范畴,但诸多学者将博弈论从经济学的研究引入到行政法学的研究中,这都大大丰富了行政法学的思维定式。所以行政法学诸流派在实体上的趋同性只是事物的一个方面,而在形式上的日益分化则是事物的另一个方面,这个分化对行政法学学科建设不应当是消极的,因为行政法学流派中形式的分化只能强化行政法学研究的厚度,而这种复杂的形式方面则不会改变行政法研究的基本方向,因为内容上的趋同性可以纠偏形式多样性所带来的风险。
(五) 诸流派形成的全球化根基越来越强
在当今世界的政治和经济格局中有了一个新的倾向,人们将这种新的倾向称之为逆全球化。它的基本含义是世界政治和经济格局在以前呈现为诸国之间相互交融的状态,即全球化,而当下全球化已经达到了顶点,应当出现相应的拐点,这个拐点就是全球化的对立面即逆全球化,还可以称之为以主权国家为中心化。笔者认为,逆全球化只是人们对世界政治和经济格局的一种认知,它是否能够反映当下世界政治和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形则是要打一个问号的。就我国而论,随着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行政法治就有了全球化的倾向,因为世贸组织规则被认为是世界性的行政法典55,我国入世以后,在法治行政方面就应当遵守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则,同时与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交流并不可能有所倒退。这次新冠疫情的发生就从一个侧面印证了逆全球化是一个伪命题,而全球化才是一个真命题,这样一场突发卫生事件都会波及到全世界上百个国家,更何况其他方面的交流呢?
行政法学流派在它形成的初期可能会基于一种特定的行政法学思想或者基于一种特定的行政法学研究方法,还可能基于某个有代表性的行政法学人等。然而,随着该流派的发展它往往会超越国界、超越法系。我们也注意到,一个行政法学流派的学术影响力常常会涉及许多国家。以20世纪初期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为例,美国首先制定了《联邦行政程序法》,引起了各国学者对于行政程序的关注和研究,可以说一时间行政程序研究形成了相应的学派。而正是该学派关于行政程序较为成熟的认知,才使得后来有诸多国家都先后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各国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年代也非常接近,时间跨度非常之短。行政法学流派在今后的发展中对全球化的依赖会越来越明显,全球化作为行政法学流派形成的根基必然会越来越强。在全球化中还有一个现象是不可忽视的,那就是除了各国在行政法问题的主张上有全球化的倾向之外,诸多国家及国际组织之间缔结了非常多的公约或者条约,这些公约和条约都涉及到了具体的行政法问题,都会对缔约国产生影响,任何一个国家的行政法学研究在面对这些公约和条约时都必然不能够置身其外。
(六) 自然因素注入流派的几率越来越大
行政法学流派中的知识是形成流派的必备要件,这其中包括的知识非常之多,如有关行政法问题的知识、有关政府治理的知识、有关其他部门法的知识、有关思想方法的知识等。我们可以将行政法学中的知识分为人文知识和自然知识,所谓人文知识就是指可以归入到社会科学范畴的那些知识,如行政法学中的历史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等;所谓自然知识则是指可以归入到自然科学范畴中的那些知识,如自然科学所形成的特有研究方法,还如行政法学中的自然因素,行政法问题中的自然因素等56。
在传统的行政法学中人们将研究重点放在人文知识的范畴之内,而对自然知识则相对比较淡漠。随着行政法社会控制的具体化,行政法治和行政法现象中所涉及的自然因素越来越多。例如,这次新冠疫情的发生就涉及了诸多的属于自然科学范畴的问题,如病毒的来源、病毒传播的程度、病毒的生命力以及病毒与季节的关系等,这些自然因素直接涉及公共卫生法治的内容。还如,我国前不久制定的《疫苗管理法》,其作为行政法的组成部分就充分体现了其中的自然因素和技术因素。我国还在环境保护方面有诸多的技术标准,这些技术标准都取决于环境保护的自身规律,都属于自然科学的范畴。行政法学研究以及行政法学流派是否能够对这些自然因素作出感应是其能否具有生命力的风向标。深而论之,诸行政法学流派如果要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地自我完善和自我修复,那就必须大量地吸收这些自然因素,否则将会失去其存在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