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防火堤
6.5.1 地上储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容量。(原为: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对于固定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量;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容量的一半。)
地上储罐进料时冒罐或储罐发生爆炸破裂事故,液体会流出储罐外,如果没有防火堤,液体就会到处流淌,如果发生火灾还会形成大面积流淌火。为避免此类事故,特规定地上储罐应设防火堤。对防火堤内有效容量的规定,主要考虑下述各种类型储罐发生泄漏的可能性:
1 装满半罐以上油品的固定顶储罐如果发生爆炸,大部分只是炸开罐顶。如1981年上海某厂一个固定顶储罐在满罐时爆炸,只把罐顶炸开2m长的一个裂口。1978年大连某厂一个固定顶储罐爆炸,也是罐顶被炸开,油品未流出储罐。
2 固定顶储罐低液位时发生爆炸,有的将罐底炸裂,如2008年内蒙某煤液化厂一个污油储罐发生爆炸起火事故,事故时罐内油位不到2m,爆炸把罐底撕开两个200mm~300mm的裂口。
3 火灾案例显示,内浮顶储罐如果发生爆炸,无论液位高低均只是炸开罐顶。如2009年上海某厂一个5000m3内浮顶罐发生爆炸时,罐内液位只有5m~6m,爆炸把罐顶掀开约1/4,罐底未破裂。2007年镇海某厂一个5000m3内浮顶罐爆炸,当时罐内液位在2/3高度处,也是罐顶被炸开,罐底未破裂。
4 对于外浮顶储罐,因为是敞口形式,不易发生整体爆炸。即使爆炸,也只是发生在密封圈局部处,不会炸破储罐下部,所以油品流出储罐的可能性很小。
5 储罐冒罐或漏失的液体量都不会大于一个罐的容量。
为防范罐体在特殊情况下破裂,造成满罐液体全部流出这种极端事故,参照国外标准,本条规定防火堤内有效容量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的容量。
6.5.2 地上立式储罐(原为:油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原为:油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依山建设的储罐(原为:油罐),可利用山体兼作防火堤,储罐(原为:油罐)的罐壁至山体的距离最小可为1.5m。
根据国外资料,储罐罐壁中间部位穿孔漏油时呈45°抛物线喷射状且喷射距离最远。为防止漏油喷射到防火堤外,故本条规定“地上立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罐壁高度不含基础高度。因为储罐最高液位一般低于罐壁顶1m左右,而储罐基础高度很少超过1m,为简化计算,故规定“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
6.5.3 地上储罐组的防火堤实高应高于计算高度0.2m,防火堤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应小于1.0m,高于堤外设计地坪或消防车道路面(按较低者计)不应大于3.2m。地上卧式储罐的防火堤应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小于0.5m。[原为:立式油罐防火堤的计算高度应保证堤内有效容积需要。防火堤的实高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防火堤的实高不应低于1m(以防火堤内侧设计地坪计),且不宜高于2.2m(以防火堤外侧道路路面计)。卧式油罐的防火堤实高不应低于0.5m(以防火堤内侧设计地坪计)。]
防火堤内有效容积对应的防火堤高度刚好容易使油品漫溢,故防火堤实际高度应高出计算高度0.2m;规定防火堤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应小于1.0m,主要是防止防火堤内油品着火时用泡沫枪灭火易冲击造成喷洒;本次修订将防火堤的堤外高度提高至不超过3.2m,主要是针对受地形、场地等条件限制或标准限制,而堤内储罐数量少,单罐容量又很大的情况提出的,目的是在满足消防车辆实施灭火的前提下,尽量节约用地。最低高度限制主要是为了防范泡沫喷洒,故从防火堤内侧设计地坪起算;最高高度限制主要是为了方便消防操作,故从防火堤外侧地坪或消防道路路面起算。
6.5.4 防火堤宜采用土筑防火堤,其堤顶宽度不应小于0.5m。不具备采用土筑防火堤条件的地区,可选用其他结构形式的防火堤。(原为:如采用土质防火堤,堤顶宽度不应小于0.5m。)
6.5.5 防火堤应能承受在计算高度范围内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力且不应泄漏;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5.5h。(原为:防火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并应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应泄漏。)
本条规定的防火堤耐火极限是考虑了火灾持续时间和设计方便等因素确定的,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有关规定,结构厚度为240mm的普通黏土砖、钢筋混凝土等实体墙的耐火极限即可达到5.5h。只要防火堤自身结构能满足此要求,不需要再采取在堤内侧培土或喷涂隔热防火涂料等保护措施。
6.5.6 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在雨水沟(管)穿越防火堤处,应采取排水控制(原为:阻油)措施。
管道穿越防火堤需要保证严密,以防事故状态下易燃和可燃液体到处散流。防火堤内雨水可以排出堤外,但事故溢出的易燃和可燃液体不可以排走,故要采取排水控制措施。可以采用安装有切断阀的排水井,也可采用自动排水阻油装置。
6.5.7 防火堤每一个隔堤区域内均应设置对外人行台阶或坡道,相邻台阶或坡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60m。(原为:油罐组防火堤的人行踏步不应少于两处,且应处于不同的方位上。)
防火堤内人行台阶和坡道供工作人员和检修车辆进出防火堤之用,考虑平时工作方便和事故时及时逃生,故规定每一个隔堤区域内均应设置对外人行台阶或坡道,相邻台阶或坡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60m。
6.5.8 立式储罐罐组内应按下列规定设置隔堤:
1(新增) 多品种的罐组内下列储罐之间应设置隔堤:
1)甲B、乙A类液体储罐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3)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4)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 非沸溢性甲B、乙、丙A类储罐组隔堤内的储罐数量,不应超过表6.5.8的规定。
表6.5.8 非沸溢性甲B、乙、丙A类储罐组隔堤内的储罐数量
注:当隔堤内的储罐公称容量不等时,隔堤内的储罐数量按其中一个较大储罐公称容量计。
3 隔堤内沸溢性液体储罐的数量不应多于2座。
4 非沸溢性的丙B类液体储罐之间,可不设置隔堤。
5 隔堤应是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墙,隔堤高度宜为0.5m~0.8m。(原为:隔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并应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应泄漏。隔堤顶面标高,应比防火堤顶面标高低0.2m~0.3m。)
储罐在使用过程中冒罐、漏油等事故时有发生。为了把储罐事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把一定数量的储罐用隔堤分开是非常必要的。为了防止泄漏的水溶性液体、相互接触能起化学反应的液体或腐蚀性液体流入其他储罐附近而发生意外事故,故要求设置隔堤。沸溢性油品储罐在着火时容易溢出泡沫状的油品,为了限制其影响范围,不管储罐容量大小,规定其两个罐一隔。非沸溢性的丙B类液体储罐,着火的概率很小,即使着火也不易出现沸溢现象,故可不设隔堤。
附: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6章取消了2002版中的下列条文:
6.0.1 石油库的油罐设置应采用地上式,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覆土式、人工洞式或埋地式。
6.0.17 人工洞石油库油罐总容量和座数应根据巷道形式确定。同一个贯通式巷道内的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100000m3,油罐不宜多于15座;同一个尽头式巷道内的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40000m3,油罐不宜多于6座。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座数,可不受此限制。
6.0.18 人工洞内罐室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相邻较大罐室毛洞的直径。
6.0.19 人工洞内油罐顶与罐室顶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2m。罐壁与罐室壁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0.8m。
6.0.20 人工洞石油库主巷道衬砌后的净宽,不应小于3m;边墙的高度,不应小于2.2m。主巷道的纵向坡度,不宜小于5‰。
6.0.21 人工洞石油库主巷道的口部,应根据抗爆等级设相应的防护门和密闭门。罐室防爆墙上应设密闭门。
6.0.22 人工洞式油罐的通气管管口必须设在洞外。通气管应采用钢管。各种油品应分别设置通气管,其直径应经计算确定并不得小于出油管直径。通气管在油罐操作间处应安装管道式呼吸阀、放液阀;通气管管口处应安装阻火器。